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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开发经营及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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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开发经营及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阳江市高标准H业厂房和H业大厦开发经营及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切实促进我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积极拓展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解决其用地难用地贵问题,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支持、鼓励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开发建设及经营销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标准和开发主体(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合理布局',原则,经有批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在土地出让时约定销售或出租的在规划范围内按要求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项目开发单位建设的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该类厂房可出售、出租给符合建设所在地产业规划的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科技研究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仓储物流、工业研发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打造,,产研结合、产融互动、资源共享”的多业态产业载体。(二)适用标准本指导意见所述的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 .建设用地须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类工业用地;2 .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6;3 .办公、生活等配套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4 .二层以上并配建工业电梯。(三)开发主体项目开发单位应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二、基本原则及要求(一)统一规划管理。对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结合产业发展特点,综合研究建设规范方案。(二)加强建设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规范办理项目、土地、建设、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严禁在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寓、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供电、供气、卫生、环保、通信、给排水、消防等公共配套用房及设施不得分割销售,由项目开发单位自持管理。鼓励项目开发单位配套整体集式环保治理设施,集中运营高标准工业厂房园区和工业大厦治理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入网,不能实施污水入网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完善运营管理。项目开发单位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组建或聘请有资格、有能力的专业服务公司承担项目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应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由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监管。鼓励项目开发单位引进投融资服务机构,搭建各类科技创新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扶持入驻企业的发展。(四)规范租售行为。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首次销售对象与再次转让对象限定为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要直接销售或租赁给以上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市场主体,严禁炒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购买对象与转让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销售备案或交易网签备案的依据。探索创新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等新型产业载体的销售交易方式,鼓励项目开发单位在设计建设前提前收集意向单位建设需求,推出定制厂房等高标准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进行预销售,预售要求参照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政策执行。(五)加强价格管理。项目开发单位应本着''保本微利"和"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地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建筑成本以及销售、租赁价格的控制要求,并纳入销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价格管理。三、具体执行措施(一)用地供应。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用地应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企业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整合项目资源,申报省级项目资格。鼓励按照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当年度计划供应工业用地总面积10%的比例,将标准厂房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用于在开发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应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支持拓展用地空间,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不纳入计容面积。(二)销售管理。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日内,携相关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开发资质证书。项目开发单位预售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并领取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预售款须参照阳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足额及时缴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预售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的,买卖双方须订立预购合同,并在订立预购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网签合同备案。预购合同应包括厂房的位置、地点、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三)租赁管理。租赁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入驻企业应到园区管理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完善建立租赁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监管体系,园区管理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要利用政府网站等及时发布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供需信息。(四)分割转让。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规定进行预售、现售、租赁和分割转让。符合相关规定的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每个分割单元均应符合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分割单元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宿舍部分分割转让的,除符合上述成套且独立使用、交通、消防和分割单元最小面积等要求外,还应满足宿舍分割比例(分割面积除以宿舍部分总面积)小于或等于工业厂房分割比例(与宿舍同一业主购买工业厂房面积除以工业厂房总面积卜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购买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须满2年(以不动产证书登记时间计算)才可以进行转让。购买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未满2年的,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应向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园区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转让批准文件,作为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交易网签备案的依据。(五)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提供按揭等金融服务,对购买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不低于购买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总价的20%,具体以商业银行审核为准。可预售的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能再利用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六)部门监管。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运营企业情况进行监管,与转让方、受让方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产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四、附则(一)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修改或废止。(二)高标准工业厂房和工业大厦开发项目的监管由项目批准机关负责监管。(三)本指导意见由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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