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成都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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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成都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解读】.docx
成都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等十厅局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服务体系,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短距离出行需求;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促进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助力践行新发展理念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二)基本原则1 .总量调控、动态平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对车辆投放实行总量调控、配额管理和动态平衡。2 .企业主责、行业自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经营,引导用户文明骑行、有序停放;鼓励运营企业组建行业联盟,参与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3 .多方共治、属地为主。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各自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公众参与治理,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监管责任。(三)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是绿色低碳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和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意见建议:市城管委:关于“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修改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青桔:关于“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建议改为“5+2区域(高新西区除外)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其他区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展。”二、规范经营发展(一)明确经营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在本市注册;未在本市注册的,应设立分支机构;意见建议:哈啰:关于“鼓励在本市注册,未在本市注册的,应设立分支机构”,建议进一步明确共享单车企业与投资方(或集团控股方)二者的身份关系,明确奖惩主体的归属,以免在后期管理或考核中出现身份两可。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立服务机构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3 .投放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具有统一外观、标识和唯一性的身份编码;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周转停放场地、运营维护管理人员和转运调度车辆。(二)规范经营行为1 .依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服从城市发展规划和政府监管引导;意见建议:哈啰:关于“公平有序竞争”,建议深化行业正向竞争导向,防范行业恶性竞争,将管理及考核关注点进一步围绕企业产品和运维服务水平展开。2 .根据投放份额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和规模应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意见建议:美团:关于车辆投放及数据监控的内容,建议严格根据投放份额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和规模应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并在投放单车安装实体牌照,实现“一车一号一牌照”,确保车架号、车锁码、车牌号数据四码合一,一一对应。3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并按要求将经营数据信息实时、完整接入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意见建议:美团:关于车辆投放及数据监控的内容,建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并按要求将经营数据信息实时、完整接入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市级监管平台每月公示各家备案库车辆信息数据、核验库信息数据,企业互相监督。4 .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和骑行服务;5 .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涉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意见建议:美团:关于健全考核评价的内容,建议增加内容:建立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取得运营配额经营者的超投情况、运营维护、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者的运营配额数量实行动态调节。(三)强化秩序管理1.运营企业应以现场良好的运行和停放秩序为目标,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营维护体系,按不低于每3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人、每25(X)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台调度车的标准建立专职运维调度队伍,或按此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维护和清理转运;鼓励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做好秩序管理工作,对秩序管理成效明显的,经评估后可适当降低运维人员及调运车辆配比;意见建议:哈啰:关于“对秩序管理成效明显的,经评估后可适当降低运维人员及调运车辆配比“,建议进一步具体明确如何适当降低人车配比,比如在某个区域管理效果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情况下,可以由原来的“不低于每3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人、每25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台调度车的标准“适当放宽至“不实施专款专用,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取押金及预付资金严格监管。三、优化骑行环境(一)保障骑行路权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加强慢行系统规划引领,高标准打造城市非机动交通与城市绿道系统相融合的城市慢行系统。加快建设自行车主通道、优先道,拓宽非机动车道,完善道路标志标线,规范设置机非隔离设施,优化非机动车通行条件;打造多层次自行车网络,为市民通勤、休闲、旅游、健身等创造新应用场景。意见建议:美团:关于促进非机动化发展的内容优化,建议推动非机动车专项规划,加大路权保障,提升道路承载,优化非机动化出行环境。(二)改善停放条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优化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集中居住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停放区域设置;新改建重要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枢纽站和重大城市综合体项目,应规划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鼓励规划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意见建议:美团:关于加强点位规划的内容,建议加强共享单车停车点位规划,做到停车有位、停车有序。四、强化协同共治(一)市级部门1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牵头开展服务质量考评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2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贲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加强属地管理;3 .市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管理和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规划设置,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体系规划,将停车设施等纳入新改建重要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枢纽站和重大城市徐合体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并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严格落实;5 .市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慢行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停车设施建设;6 .市公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绿道系统建设;7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指导做好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8 .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银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预付金)专户监管,并与企业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保持协调沟通;9 .市教育、宣传、团委等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宣传引导工作;10 .市网信、发改、生态环境、旅游、应急,以及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区级政府(管委会)。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属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属地日常监管主体责任。(三)企业。承担经营管理和秩序维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提供优质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四)用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五、附则本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本意见自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新增意见建议:哈啰:1 .进入立法:建议将共享单车管理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引导、规范企业和用户合法合规提供和使用共享单车的产品及服务,尤其侧重对市民使用共享单车行停期间的规范操作进行指导,对用户违规行为设置管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保障。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责权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哈啰出行将通过企业渠道,协助主管部门为相关立法工作进行发声和响应,推动立法。2 .助力双碳:共享单车是绿色出行行业,建议新增共享单车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碳中和、碳达峰政策,主动推动落实节能减排实施成果,不断为成都碳排放事业做贡献。对于,在成都当地有实质性成果者,应对企业予以嘉奖。3 .智慧交通:建议单车企业进一步完善数据并融入智慧交通体系,链接公共交通系统数据,不仅可以为智慧化出行提供广泛的交互性,同时也可以为主管部门缓解交通拥挤、合理调度资源提供大数据支持,提高公共交通效率,为民众出行提供信息支持,减少环境污染。美团:1. 增加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作为新版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文件,并结合发展规划的具体工作任务修订实施意见。2. 建立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取得运营配额经营者的超投情况、运营维护、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者的运营配额数量实行动态调节。成都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2017年3月,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2017年9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12月,我省出台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2019年5月28日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工作专题会的会议精神,结合行业发展形势,我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起草完成后多次征求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利益方及专家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二、主要内容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规范经营发展、优化骑行环境、强化协同共治和附则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定位。二是规范经营发展。按照“健全共享单车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的思路,对企业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秩序管理、诚信管理、退出机制、信息安全、资金监管等7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三是优化骑行环境。从保障骑行路权和改善停放条件2个方面对骑行环境进行r明确。四是强化协同共治。明确了市级部门、区级政府(管委会)、单车企业和骑行用户的权责义务。五是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有效期。三、与2017年版试行意见相比主要修改和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1.由“鼓励发展”调整为“包容审慎、规范有序发展”。2 .由“包容开放、市场配置”调整为“总量调控、配额管理”,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3 .明确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H行车。(一)进一步明确经营条件1 .鼓励属地注册。鼓励在本市登记、注册,公司注册地未在本市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2 .明确车辆条件。投放车辆符合相关要求,并具有统一外观、标识和唯一性的身份编码。3 .明确停放场地。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周转停放场地。(三)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强化秩序管理1 .实行配额管理。企业应服从配额管理,投放数量和规模应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2 .规范数据接入。要求企业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将数据实时接入市级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实施规范经营。3 .健全保险机制。要求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健全保险理赔机制。4 .明确运维队伍标准。要求企业健全运维体系,明确了人车配比,并鼓励利用科技手段开展运营维护。5 .明确JZ闲置车辆处理。对违规投放及长期滞留车辆,经约谈后所属企业仍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四)进一步明确诚信管理1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及平台建设,强化信用信息接入。2 .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健全并施行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五)进一步明确退出机制1 .健全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要求企业建立绿色回收体系,鼓励企业与第三方专门机构合作对报废车辆开展绿色回收和循环再利用。2 .明确了退出流程。时主动退出的,企业应提前制定方案,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对不履行企业主体贡任、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经约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退出经营。(六)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和资金监管1 .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杳、事后倒查。2 .原则上推行免押金提供服务,确需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七)进一步优化骑行环境1.保障骑行路权。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加强慢行系统规划引领,高标准打造城市非机动交通与城市绿道系统相融合的城市慢行系统。3 .改善停放条件。新改建重要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枢纽站和重大城市综合体项目,应规划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鼓励规划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八)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1 .市级职能部门加强工作统筹,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2 .属地政府负责推进落实,统筹属地各职能部门做好慢行系统设施建设和车辆投放,加强车辆停放点设置与R常管理以及停放秩序管理。3 .企业承担经营管理和秩序维护主体责任。4 .用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安全文明骑行停放。解读机构:成都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