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规定》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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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规定》全文+【解读】.docx
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及监督管理(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设置的临时站点及其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发展应用,指导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以及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要求,预拌混凝土(砂浆)纳入成都市建材使用一网通系统(简称“建材一网通”)管理,通过信息公开、产品溯源、质量管控、行为监督、预警处置等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五条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内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纳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第六条生产地址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承揽预拌混凝土(砂浆)业务,应具备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备案),纳入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参照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进行管理。第二章生产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第七条在本市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本市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通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在资质许可或备案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第八条企业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由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规定及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备案),市、区两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审批(备案)情况进行事中事后检有。第三章生产站点建设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建设前应按规定向站点所在地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符合我市预拌混凝土产能布局规划相关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不得设立临时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项目确需配建临时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的,应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必要性意见,在站点选址所在地区(市)县按照规定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手续,并通过区(市)县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参照正式站点监管。临时站点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砂浆),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第十条生产站点应按照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1()4-2O18)和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生产达标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按规范要求配备试验室。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建成后,由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产能等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意见,确认合规后,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考核合格的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站点绿色生产达标情况进行复核。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砂浆),并对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搅拌设备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室专业人员等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建立进料台帐,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配料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自检。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经试脸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作试块,不得代使用单位制作、养护混凝土(砂浆)试块,不得存放无强度等级、成型日期等标识的混凝土(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的混凝土(砂浆)试块等级应与出厂产品及生产配合比等级一致,试件编号应连续编制且与出厂取样记录编号一致。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不得出厂。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机、储存器、计量器具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标准并确保性能良好。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绿色生产标准和道路货运超载超限源头治理有关要求。装载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运输车在运输、等待卸料及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应按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厂区安装视频、扬尘、噪音、称重等在线监测设备。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使用纳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建材一网通管理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鼓励优先选择信用优良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取得绿色建材认证的混凝土(砂浆)产品。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产品在项目中的使用部位、性能要求、技术参数等。使用单位应按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交货检验。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作为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测活动,按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通过“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开展预拌混凝土(砂浆)试件取样、送检、收样、试脸检测活动。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技术指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相关内容进行市查。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满足要求的试验员,通过建材一网通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签收确认,并通过检测监管系统实施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使用质量负责,不得委托生产企业为其代做试块或养护试块。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进行施工,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要求的技术人员,通过建材一网通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签收确认,并通过检测监管系统做好对预拌混凝土(砂浆)取样、绑定唯一性标识、送检和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技术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通过检测监管系统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试件实施收样、试验并依据试验数据出具检测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试件压力数据和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回弹法)检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检测监管系统。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可采取线上检查和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每年、区级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整改落实。第二十九条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备案)相关情况;(二)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生产和质量管控情况;(三)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管理情况;(四)按规定使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建材一网通、检测监管系统情况;(五)贯彻执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鼓励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申请混凝土(砂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备案)出租(出借)的;(二)无资质(备案)生产经营、租赁无资质(备案)站点生产的;(三)不按设计配合比生产的;(四)违反标准和规范交货检验的;(五)由他人代做、代养护混凝土(砂浆)试块的;(六)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已确认的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混凝土(砂浆)施工及养护的;()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八)出具虚假技术资料、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果的;(九)使用未纳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十)未履行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主体责任,存在超载出场、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等行为;(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规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不按资质标准审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不按备案规定予以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二)不按绿色生产达标规定检查、考核的;(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规定所涉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读一、修订背景2020年5月9日市住建局印发了4成都后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试行)(成住建发(2020)150号)(以卜简称£规定(试行),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十.(砂浆)企业市场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不断发展,住建部、省住建厅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发生了新的变化,包括加强预拌混凝上(砂浆)的生产质量监管、预拌混凝上(砂浆)运输车货运超我超限源头治理、预拌混凝十.(砂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内容.同时,在试行过程中发现临时站点管理边界、域外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先任区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明幽和细化。目前£规定(试行)文件有效期已经到期,鉴于此,我们对规定(试行J进行了修订。二、修订目的和意义此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员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回应了管理工作中的新变化新情况,认其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形成了*成都市预拌混屐土(砂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将进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绿色发展、尚质量发展。三、主要内容管理规定包括总则、生产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生产站点建设、生产管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r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闱、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货分工、成都市建材使用网通系统管理、域外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等内容。(一)第二章生产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备案)要求、负责审批(备案)与监管的部门,具体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申谙办理资质(备案)的审批流程。(三)第三章生产站点建设(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依据相关要求对站点建设手续、建设标准、检查要求等进行/规定,对临时站点设置和管理提出r要求.(四)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明踊了生产企业在生产和运输预拌混凝土(砂浆)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五)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二I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十.(砂浆)使用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监督枪包的形式、频次和主要内容,并提出鼓励申请绿色殂材产品认证内容。(七)第七章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八)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管理规定施行时间、施行有效期。四、主要修订内容管理规定由原来的七章四卜一条修改为现在的八章三十三条。(一)此次修订把预捽砂浆企业的备案、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笆等环节纳入(管理规定(二)调整了管理规定的使用范围。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及监停管理(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设置的临时站点及其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三)调盛了主管部门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监督管理的责任划分。(四)新增预拌混凝土(砂浆)纳入成都市建材使用一网通系统的内容。(五)对域外预拌混凝十.(砂浆)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生产地址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承揽预拌混凝土(砂浆)业务,应具备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备案),参照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进行管理。(六)修订了生产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其中增加了企业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十.专业承包资质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审批(备案)的依据,包括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要求,审批(备案)的核查形式由事中核查改为事中事后检查。(七)对临时站点的设置和监管作了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不得设立临时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项目确需配建临时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的,应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必要性意见,在站点选址所在地区(市)县按照规定办理国上、规划、环保等手续,并通过区(市)县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参照正式站点监管。临时站点仅限下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殴土(砂浆),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八)修订了生产站点建设关于产能布局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责任。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建成后,由屈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国上、规划,环保、建设、产能等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意见,确认合规后,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考核合格的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站点绿色生产达标情况进行复核。(九)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的质量管控.根据住建部以及四川省相关要求,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原材料使用、配合比设计、试块制作、出厂检验、设施设备、运输车辆、在线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增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包括落实道路货运超载超限源头治理要求和安装称至在线监测设备等内容。(十)将“禁现”耍求纳入管理规定.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疑土(砂浆)、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3另有规定的除外。(卜一)修订了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上(砂浆)产品的范围。(十二)新增推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内容,包括鼓励使用取得绿色建材认证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产品、鼓励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十三)新增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的相关要求。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产品在项目中的使用部位、性能要求、技术参数等。(十四)新增建设单位通过检测监管系统组织预拌混凝十.(砂浆)使用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十五)新增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的相关要求。(十六)修订r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丁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要求,新增建材网通内签收确认和检测监管系统内取样送检要求。(十七)木次修订加强了预拌混凝土(砂浆)牛产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细化/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检查内容.(十八)进步补充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包括无资质(备案)生产经营、租赁无资质(备案)站点生产:不按设计配合比生产:未按己确认的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混凝土(砂浆)施工及养护: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出具虚假技术资料、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果:使用未纳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等行为。(十九)进一步补充了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包括不按备案规定予以硕拌砂浆企业备案的,不按绿色生产达标规定检包、考核的行为。(二十)捌除r£规定(试行)原第九条、原第十二条、原第二十七条、原第四十条内容。五、解读机构及解读人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处、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