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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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成都市、区(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报告管理第三条(重大事项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大变化等事项。第四条(报告的主体)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主体由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要求指定相关负责人或内设机构进行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社会组织章程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再由指定的负责人或内设机构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手续。第五条(报告的对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依据不同事项确定,包括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承担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第六条(报告的类别)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第七条(报批的事项)社会组织应当履行报批程序的事项有:(一)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二)市级社会组织邀请市领导,区(市)县社会组织邀请区(市)县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三)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四)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展会等活动;(五)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在成都市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第八条(报备的事项)社会组织应当履行报备程序的事项有:(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设立经济实体;(三)接受单笔2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四)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第九条(即时报告的事项)社会组织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有:(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第十条(报告的时限)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时应按照以下时限要求进行报告:(一)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应当提前2个月,第(二)、(三)项的,应当提前1个月,第(四)项至第(七)项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他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社会组织方可开展相关事项。需要由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三)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属于因临时通知或发生已不满足事先报告时限要求的,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应当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四)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可事后报告。社会组织可在事后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报告的内容)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时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报告:(一)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应该报告会议方案等内容,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议程及拟审议的重大事项等;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应该报告活动(会议)方案等内容,活动(会议)方案应包括:活动(会议)的基本情况、参加的单位或人员情况等;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应该报告活动的背景资料,并简要说明活动必要性;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应该报告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的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与会人员和外宾或港澳台嘉宾情况等;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应该报告节会、庆典活动方案等内容,活动方案应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参加的单位或人员情况等;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中项目合作的,应该报告合作的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应该报告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应该报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应该报告活动的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行程安排等;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中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的,应该报告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除应该报告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及日程安排外,还应按照外事部门政策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一)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应该报告活动方案等内容,活动方案应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参加的单位或人员情况等;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应该报告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应该报告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应该报告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三)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的,应该报告基本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意见建议等。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第十二条(报告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社会组织可通过电子邮箱、邮寄函件或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形式进行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社会组织可通过成都市社会组织和社工网“重大事项报告板块进行报告。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第三章职责要求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职责)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推动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组织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活动,加强对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第十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市)县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超期报告)社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相关事项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第十六条(处理措施)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四)不予评奖评优;(五)通报批评;(六)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附件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重大活动名称)作出如下承诺: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三、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XXXX(社会组织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年X月X日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市民政局拟制形成了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社会组织是作为法人主体存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在参与推动全市建圈强链、乡村振兴、疫情防控、公益慈善等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现实发展中,还是存在部分社会组织活动开展不规范、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等问题。建立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隐患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市民政局结合在工作中发现的实际情况和典型问题,在广泛调研了解各类型社会组织自身特点,并充分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拟制了管理办法。二、起草过程在起草过程中,多次走访各类型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讨交流,了解掌握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和在重大事项报告方面的问题意见。另一方面,先后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等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同时,市民政局还邀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专题论证。大家一致认为管理办法的拟制依据充分,内容详实,且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管理办法的出台施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三、内容说明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八条。1 .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适用范围。在市、区(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2 .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定义。明确社会组织除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大变化等事项都应报告。3 .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类别。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种类型。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4 .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间节点。社会组织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时根据报告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明确了报告的时限要求。5 .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社会组织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时根据报告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明确了报告的具体内容。6 .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方式。社会组织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时根据报告对象的不同分别明确了报告的方式。其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7 .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职责.社会组织应当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8 .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市、区(市)县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9 .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要求。市、区(市)县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报告事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约谈等方式要求社会组织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处理。10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解读单位:成都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