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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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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4年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审批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卜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依法依规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村民建房活动,含村民建房和集体建房等形式。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女和孙子孙女等。第四条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女合并一户。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实施村庄规划或城乡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审批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行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村民建房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引导村民住房风貌提升。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巡查、监督和管理,依职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监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做好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初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有关情况,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村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章用地规划与计划第七条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申请办理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要求。第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参与本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将遵守村庄规划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当落实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管控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优化调整村庄空间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要求,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布局,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求,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条村民建房实行用地计划管理,未安排用地计划的不予批准。第三章审批条件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龙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认定。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条件:(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且没有宅基地的。(二)因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需要搬迁的,一户多宅的除外。(三)原有唯一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但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四)原有唯一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另择地址建房,且原宅基地已经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建房、改建:(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三)申请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四)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建房行为未经处理的。(五)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的。(六)户籍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七)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八)将住房赠与他人或改作他用的。(九)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I-)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申请改建。(I-)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村民建房禁止建设区域:(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限制建设范围内。(二)影响区域性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油气管道、微波通讯设施及相关专业廊道等建设的区域。(三)退让山体护坡: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削坡建房,因特殊原因确需削坡建房的,需取得县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建设的区域。第十五条村民建房退让管制区域:(一)退让区域交通干道:后退高速公路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后退国道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后退省道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后退县道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后退乡道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后退村道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一)退让河湖水面:宅基地红线范围不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三)退让区域架空电力线、油气管道、供水、微波通道等通讯廊道,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让管制区域及要求。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六条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携带身份证明、在龙门县农村住房风貌管控指引(修编)中选定村庄确定的农房建筑样式进行建设。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报村委会审查。第十七条审查。村委会3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集体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第十八条受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申请。第十九条勘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现场勘查,核查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勘查用地四至、面积、地类、规划等。第二十条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在政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H,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若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异议内容及时核实处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职能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放线。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实地开工查验、打桩放线,确定用地四至、面积。在放线后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景观风貌进行巡查监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安全施工。施工期间,要确保施工安全,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巡查。引导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在2个月内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竣工验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在8个工作口内,组织农业农村办、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实地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景观风貌和龙门县农村住房风貌管控指引(修编)提出的控高、控向、控色、控样等有关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原宅基地退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第二十四条登记发证。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房申请人持建房批准手续和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第五章审批管理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村民建房管理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用地巡食、责任倒查、执法联动机制及村民建房监管三级联动机制。第二卜六条农村村民拆旧建新的,必须拆除旧宅,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因旧宅属保护文物或拆除将危及相邻房屋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宅处置协议书,其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第二十七条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F1.起1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失效后可按相关程序重新申请。第二十八条村民建房建筑规模管控。(一)农村住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具体面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确定。(二)新建农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5层,首层层高不高于4.2米,楼高不超过16.5米。位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传统乡镇(村)、国家公园等特殊区域、重要节点的建筑高度按照特殊区域管理要求为准。(三)在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建房按照县城规划执行;在乡镇(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建房按乡镇(街道)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利用宅基地建房,需符合控规的控制高度,但楼高不超过16.5米。第二十九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房屋,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或房屋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第六章履约保证金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村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设立履约保证金,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列入乡镇差异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内容。第三十二条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第三十三条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非法转让宅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公职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卜五条本办法由龙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 .龙门县农村村民建房风貌样式建设承诺书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公示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6 .农村宅基地审批公告7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8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9 .龙门县农村村民建房风貌样式验收表10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家居成员信息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1.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宅基地面积2m建筑面积Om权力现宅基地处置情况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拟申请宅宅基地面积m2房基占地面积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地址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口2.未利用地口3.农用地(耕地口林地口草地口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层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口否口申请理由人:月日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盖章)小组负责人:意见年月日村集(盖章)网的接口。2 .村内未建污水管网网的接口。3 .房屋污水包括厨房十三建筑正立面朝向,与相邻既有建筑一致.按村庄规划规定村庄规划新址统一必向。十四建筑间距房屋前后距离:屋前间距m;屋后间距mo房屋左右距离:房屋坐向左边间距m;房屋坐向右边间距m。1.房屋间距为滴水线2.旧村新建或原址重台外边线及外墙线应3.规划新村建筑前后4.旧房拆建时,房屋连时,间距不作要求5.若因现状条件限制筑前后间距要求,确村民负责举证并征询部门意见后决定。十五退让道路距离房屋退让道路距离:退让东面道路m;退让西面道路m:退让北面道路m;退让南面道路mo1 .退让道路红线距存水线至道路外边沟到间的距离。2 .根据公路安全保道以上道路红线距离建筑退让乡道道路红建筑退让县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省道路红线建筑退让国道路红线建筑退让高速公路道3.规划新村建筑退让IDo4.旧村原址重建房后距离,不得突破既有阳台、墙角)。十六退让山体距离退让山体距离:m.1 .退让山体距离为青脚线距离。2 .退让山体距离须窣要求以及地质灾害主3.严禁削坡建房。根质灾害风险管控指引边坡高度大于3m、坡高度大于5m、坡居房屋距离小广坡高的向自然边坡,不允许或岩质边坡高度大于脚处建筑外墙与坡卜.符合情形允许新建设十七退让水体距离退让水体距离:mo1.退让水体距离为:理范围界线或水利工2.河面宽度超过50m30m,河面宽度超过小于20m,其它河流一般排洪沟渠等其他II1.o3 .一般排洪沟渠”包库泄洪集、山体截洪理部门明确的排洪沟4 .确需突破规定的,征询县水利管理部门十八户厕建设须建设三格式户厕并设置排气管,排气管需连接到屋顶。设置具有三格过滤功注释:一、建房层高要求:I.龙门县县城规划区内市政道路两侧农村自建房建筑首层高度为4.2mO2 .龙城街道办、平陵街道办、龙田镇、永汉镇镇域范围内除龙门县城市规划区市政道路两侧以外的农村自建房建筑首层高度为3.8m-4.2m,联排建设的要统一高度。3 .除龙城街道、平陵街道、龙田镇、永汉镇以外的各个乡镇农村自建房建筑首层高度由各镇分册规定。二、属于危房改造户的,涉及未完成外墙等装饰、装修工程的,可按危房改造验收标准予以办理验收。三、因建房资金短缺等情况无法完成外立面装修的,经建房村民申请举证,村小组和村委审核通过,报镇宅改办同意,达到入住标准后可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村民签订承诺书,承诺五年内完成房屋外立面装修,即退还一半建房保证金,待该村民于五年内完成所承诺的外立面装修并经村小组、村委、镇宅改办审核同意,退还剩余的一半建房保证金;如五年后才完成房屋外立面装修,由乡镇(街道)自行决定是否退还剩余建房保证金。说明:本表格一式3份(农户、属地政府、宅改办),房屋报建时需填写完整,且各方签名盖章(手印),填报数据必须现场共同测量、确认。房屋验收时由两方出示承诺书并严格对照报建控制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报建控制要求),各项符合方为验收合格,否则不予以验收直至整改完成。承诺人(建房村民)签名(手印):经办人签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选定建房样式张贴处:附件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公示本村小组同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A.符合龙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B.因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需要搬迁的;C.原有唯一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的;D.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且没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于年月日向本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拟在位置建房,拟建房层、高m、宅基地m建筑面积m经(A.村民小组成员会议,B.村民小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认为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年月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到本村小组,联系人:,咨询电话:。公示单位:村小组年月日附件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拟批准宅基地面积m2房基占地面枳m2地址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宅基地及建房情况地类1.建设用地口;2.未利用地口;3.农用地(耕地口林地口草地口其它)住房建筑面积2m建筑层数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盖章)负贵人:年月日其他部门意备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注附件6农村宅基地审批公告村村民户建房(农村宅基地)申请己经向村村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经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审查,该户符合龙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卜丁1 .报批人口情况:2 .原有住房处,均登记在名下。其中一处证号,土地面积m土地证已注销,房屋拟拆除;另一处证号,土地面积m已与村集体签订转让协议,产权拟转到村集体。3 .申请建房类型为新建。批准建房地块坐落,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地块符合村镇规划。批准建房用地面积m1,建筑面积m,o建设要求:建房层数层,后檐口高mo村民如有异议纠纷,请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中心反映。特此公告。联系电话:公告单位: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多字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关日期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友至字户主姓名根需中华人民共超国土地首淫法规定,本项农村村吴定基线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垮发此书。清产洛校照本批:隹片要求货同宅基姓C式发矶关(亲):半月日批准用地面积其中:房基占地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详见附图)批准书有限期平方东耳方米东年月至年月各注附件9.1龙门县农村村民建房风貌样式验收表(广府风格)序号控制要素报建控制内容是否符合报建控制要求(J、X)解释说明方向面2.阳台投影面十阳台挑出距离阳台挑出距离:mo1.阳台挑出距2.阳台投影面«一房屋排水房屋雨水管禁止悬空直排,须经过管道相连排向排水沟或排水管道。房屋污水管须接入村内污水管网或预留接入村内污水管网的接口。1.村内已建污须与管网相连2.村内未建污污水管网的接3.房屋污水存水。十二建筑正立面朝向-与相邻既有建筑一致.按村庄规划规定村庄规划新址定朝向。I-建筑间距房屋前后距离:屋前间距m;屋后间距11)o房屋左右距离:房屋坐向左边间距_H1.;房屋坐向右边间一1 .房屋间距为2 .旧村新建国间距:阳台外建筑边界齐平3.规划新村建4.旧房拆建时建筑相连时,111.o5.若因现状条满足建筑前后定的,由建房镇(街道)规戈十四退让道路距离房屋退让道路距离:退让东面道路m:退让西面道路m;退让北面道路m;退让南面道路m01.退让道路幻立面滴水线至路面边界线之2.根据公路退让乡道以上建筑退让乡道建筑退让县道建筑退让省道建筑退让国道建筑退让高速Omo3 .规划新村总距离23m。4 .旧村原址厘红线的距离,道边界线(含十五退让山体退让山体距离:mo1.退让山体展距离山体坡脚线距2.退让山体疑划管控要求5的管理要求。3.严禁削坡建建房地质灾害要求,对土质;大于30。或尾坡度大于45°于坡高的2/2然边坡,不允坡或岩质边坡m时,坡脚处离不得小于2设。十六退让水体距离退让水体距离:mo1 .退让水体距河道管理范隹范围线。2 .河面宽度超不小于30m,;流退让距离不三、因建房资金短缺等情况无法完成外立面装修的,经建房村民申请举证,村小组和村委审核通过,报镇宅改办同意,达到入住标准后可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村民签订承诺书,承诺五年内完成房屋外立面装修,即退还一半建房保证金,待该村民于五年内完成所承诺的外立面装修并经村小组、村委、镇宅改办审核同意,退还剩余的半建房保证金;如五年后才完成房屋外立面装修,由乡镇(街道)自行决定是否退还剩余建房保证金。四、2022年2月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房按现状验收。说明:本表格一式3份(农户、属地政府、宅改办),房屋报建时需填写完整,且各方签名盖章(手印),填报数据必须现场共同测量、确认。房屋验收时由两方出示承诺书并严格对照报建控制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报建控制要求),各项符合方为验收合格,否则不予以验收直至整改完成。户主签名(手印):验收人员签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其他颜色(色)坡顶(瓦片)色调:“深蓝色"深灰色.灰蓝色,.其他颜色(色)材料不做强制要六地台高度与相邻建筑地台高度一致。地台为入户平£定,一般为比对七首层高度首层高度:IDo1.建筑首层高度到二层楼面之间详见图册)。2 .需与相邻建筑高度的一侧)齐3 .历史文化传统等特殊区域、重特殊区域管理要1.层高区域管控八楼梯间高度楼梯间高度:11)o1.屋顶楼梯间高其中:平屋顶楼屋顶楼梯间顶面高度为屋面面后离。屋前间距m;屋后间距H1.o房屋左右距离:房屋坐向左边间距房屋坐向右边间距m2 .I日村新建或居距:阳台外边线边界齐平。3 .规划新村建筑4 .旧房拆建时,筑相连时,间距5 .若因现状条件足建筑前后间就的,由建房村(街道)规划管十四退让道路距离房屋退让道路距离:退让东面道路m;退让西面道路m;退让北面道路m;退让南面道路mo1.退让道路红处面滴水线至道设边界线之间的距2.根据公路安让乡道以上道路建筑退让乡道道建筑退让县道路建筑退让省道路建筑退让国道路建筑退让高速2m。距离道管理范围界外线。2 .河面宽度超过小于30m,河面:让距离不小于2不小于10m;一退让距离不小于3 .一般排洪沟渠水库泄洪渠、山水利管理部门明4 .确需突破规定证并征询县水利It户厕建设须建设三格式户厕并设置排气管,排气管需连接到屋顶。设置具有三格过注释:一、建房层高要求:1 .龙门县县城规划区内市政道路两侧农村自建房建筑首层高度为4.2mO2 .龙城街道办、平陵街道办、龙田镇、永汉镇镇域范围内除龙门县城市规划区市政道路两侧以外的农村自建房建筑首层高度为3.8m-4.2m,联排建设的要统一高度。年月日年月日附件9.3龙门县农村村民建房风貌样式验收表(瑶族风格)序号控制要素报建控制内容是否符合报建控制要求(人X)解释说明建设面积约,60m2,70m2-80m2,100m2,120m1-150m1由村民根据实际T屋顶样式"平屋顶"坡屋顶-假坡屋顶不作整村统一样三择。三建筑基底建筑基底面积:m20不得大于用地面木四建筑总高度建筑总层数:一层;总高度:m<,建筑总层数不超16.5m(至屋面)。五建筑色调建筑外墙主色调:1.由村小组统一1白色淡黄色外墙装饰色调:.深蓝色暗红色深灰色.棕色.,其他颜色(色)坡顶(瓦片)色调:“深蓝色.深灰色,灰蓝色.其他颜色(一色)中集中连片的多,定。2 .建筑主色调需近。3 .外墙装饰主要才4.仅对颜色进行,材料不做强制要?六瑶族风貌特征特色装饰:.瑶族特色装饰线条.瑶族特色图案建筑外观需含有土装饰腰线、上翘门七地台同度与相邻建筑地台高度一致。地台为入户平台,一般为比对出路H八首层高度首层高度:mo1 .建筑首层高度:到二层楼面之间详见图册)。2 .需与相邻建筑4高度的一侧)齐,3.历史文化传统:等特殊区域、重上特殊区域管理要24.层高区域管控i九楼梯间高度楼梯间高度:mo1 .屋顶楼梯间高E其中:平屋顶楼才屋顶楼梯间顶面i高度为屋面面层出.2 .如选用坡屋面程技术规范GB5瓦屋面坡度不应十阳台挑出方向.房屋正面.房屋背面1 .禁止房屋侧面交2 .阳台投影面积:H-,阳台挑出距离阳台挑出距离:mo1 .阳台挑出距离W2 .阳台投影面枳奈十二房屋排水房屋雨水管禁止悬空直排,须经过管道相连排向排水沟或排水管道。房屋污水管须接入村内污水管网或预留接入村内污水管网的接口。1 .村内已建污水,与管网相连。2 .村内未建污水,水管网的接口。3.房屋污水包括E十三建筑正立面朝向,与相邻既有建筑一致,按村庄规划规定村庄规划新址统一朝向。十四建筑间距房屋前后距离:屋前间距m;屋后间距111.o房屋左右距离:房屋坐向左边间距m;房屋坐向右边间距11u1.房屋间距为滴Z2.旧村新建或原距:阳台外边线/边界齐平。3.规划新村建筑忖4.旧房拆建时,J筑相连时,间距75.若因现状条件足建筑前后间距号由建房村民负责之规划管理部门意J十五退让道路距离房屋退让道路距离:退让东面道路in;退让西面道路m;退让北面道路m;退让南面道路mo1 .退让道路红线5滴水线至道路外i线之间的距离。2 .根据公路安二让乡道以上道路Z建筑退让乡道道¥建筑退让县道路名建筑退让省道路2建筑退让国道路2建筑退让高速公E3.规划新村建筑i23m。4.旧村原址重建1的距离,不得突f线(含阳台、墙夕十六退让山体距离退让山体距离:mo1 .退让山体距离:坡脚线距离。2 .退让山体距离,控要求以及地质?求。3 .严禁削坡建房V房地质灾害风险?对土质边坡高度7或岩质边坡高度,且坡脚与房屋距R面以上有同向自勺房。当土质边坡U且不超过3m时,缘的距离不得小三建设。十七退让水体距离退让水体距离:mo1 .退让水体距离;道管理范围界线线。2 .河面宽度超过小于30m,河面宽距离不小于20m,于IOm;一般排洪离不小于5m。3 .一般排洪沟渠1水库泄洪渠、山彳水利管理部门明不4.确需突破规定E证并征询县水利?十八户厕建设须建设三格式户厕并设置排气管,排气管需连接到屋顶。设置具有三格过贸注释:一、建房层面要求:1 .龙门县县城规划区内市政道路两侧农村自建房建筑首层高度为4.2mO2 .龙城街道办、平陵街道办、龙田镇、永汉镇镇域范围内除龙门县城市规划区市政道路两侧以外的农村自建房建筑首层高度为3.8m-4.2m,联排建设的要统一高度。3 .除龙城街道办、平陵街道办、龙田镇、永汉镇以外的各个乡镇农村自建房建筑首层高度由各镇分册规定。二、属于危房改造户的,涉及未完成外墙等装饰、装修工程的,可按危房改造验收标准予以办理验收。三、因建房资金短缺等情况无法完成外立面装修的,经建房村民申请举证,村小组和村委审核通过,报镇宅改办同意,达到入住标准后可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村民签订承诺书,承诺五年内完成房屋外立面装修,即退还一半建房保证金,待该村民于五年内完成所承诺的外立面装修并经村小组、村委、镇宅改办审核同意,退还剩余的一半建房保证金;如五年后才完成房屋外立面装修,由乡镇(街道)自行决定是否退还剩余建房保证金。四、2022年2月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房按现状验收。说明:本表格式3份(农户、属地政府、宅改办),房屋报建时需填写完整,且各方签名盖章(手印),填报数据必须现场共同测量、确认。房屋验收时由两方出示承诺书并严格对照报建控制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报建控制要求),各项符合方为验收合格,否则不予以验收直至整改完成。户主签名(手印):验收人员签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1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户主身份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宅基地面积Itf房屋建基通批准住房建筑面积m,实际住房青批建层数/高度层/m竣工层数/拆旧退还宅基地情1.不属于口2.属于,己落实口况竣工平面简图(标经办人:注长宽及四至)农业农村部门意见:自(盖章)(经办验收,-r经人:年月日毕但,*E其他部门意见:属uX1.J(盖章)(经办人:年月日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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