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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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4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市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具体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采取发包、出租、出让、转让、交换、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其主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营或使用,以及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向特定供应商发包工程、购买货物(设备)、服务,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分级交易。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禁止将达到限额标准的集体资产资源化整为零或者分割,从而规避资产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行为,禁止单纯为追求资产溢价而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交易行为。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理顺产权关系,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运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审核、审计和监督。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要履行指导、监督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合同管理,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途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防止合同出现法律漏洞。所订立(签订)合同和合同管理,应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卜.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签订资产资源交易方面的合同要全部录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到期的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及时按本管理办法组织交易。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按规定须进入区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区成立“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第九条镇(街道)成立“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卜.简称“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机构,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办。第十条镇(街道)设置“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卜.简称“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由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日常办理机构,负责镇(街道)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镇级交易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提供服务;统一受理本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申请,并对进入交易平台和公开协商项目进行预审;接受在村级交易平台或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备案,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级交易。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所有的进场交易行为不收费,H常运作费用在各镇(街道)公用经费和运转经费中开支。镇(街道)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为镇级交易服务中心配备2至4名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办理日常公开交易事项和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区有关部门为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专职人员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在各镇(街道)公用经费和运转经费中开支。第十一条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分为区级交易平台、镇级交易平台和村级交易平台。镇、村交易平台统一使用“市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网”。组织区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机构(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应根据区级交易平台建设的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及相关设备,负责做好区级交易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核验进场交易主体和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做好成交确认及档案管理;对镇级交易平台运作提出有关指导意见。镇(街道)应加强镇级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作管理,配备专门办公场所(包括竞买场所)和办公设备(包括摄影机、监控设备、电脑、打印机等)。镇级交易平台的场地、设备、运作经费应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现阶段纳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全部由镇级交易平台承担。今后经评估后再启用村级交易平台。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交易范围第十二条应当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滩涂等经营权;(三)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五)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六)集体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八)农村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九)区或村(社区)委托镇(街道)管理的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的交易;(十)其他品利I,包括农村集体依法拥有和控制的无形资产、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上述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符合公开协商方式标准,可以按程序以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如果镇级交易领导小组不同意或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不能通过决议的,则应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十三条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符合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范围的项目,包括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招标代理、会计、审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应通过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对于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在未理顺权属之前的;已执行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在未解除强制措施之前的;对农用地擅自非法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不得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达到区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具体标准的,应当在区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达不到区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具体标准,但达到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具体标准的,应当在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三)达不到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具体标准的,应当在村(社区)进行公开交易。现阶段,纳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应委托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在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符合公开协商标准的,可以按程序通过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第四章价值评估第十六条有卜列情形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公开交易前经本村(居)民(成员)大会或者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备案:(一)以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实行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对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以拍卖、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三)以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设定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四)单宗合同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含)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转租的;(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合并、分立、改制、改组的;(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股份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七)依法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外的可以由村(社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评估小组人员由村(社区)“两委”干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或具有成员身份的村民代表及其他专业人员等5至11人单数组成,参与评估人员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前,应当制订交易方案,经镇(街道)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决议。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分别进入区级、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区级、镇级交易平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九条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审议同意,可以集中授权村(社区)“两委”在授权期内研究决定符合范围的具体项目交易事项,授权期不超过一年。授权期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授权期间通过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项目在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并进行评价。第二十条区有关职能部门,镇级交易领导小组要分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进入区级、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按各自行政职责出具审查意见。第二十一条各级交易服务机构对受理交易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要在本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上同步公布。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交易服务机构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对交易项目作出修改或无故终止交易程序。对交易项目作出修改或终止交易程序的,交易服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发布公告,阐明原因,并更新交易信息。竞投(买)申请人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身份证明、交易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竞投(买)申请,符合交易文件规定条件的,交易服务机构确认竞投(买)申请人竞投(买)资格。在规定的交易时间,竞投(买)人应参加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公开交易竞投(买),不依时出席交易会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投(买)。交易保证金提倡使用履约保函。第二十二条进入区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按区级交易平台交易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进入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按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程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交易相关工作,并在交易时派员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进入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成功时,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分别与竞得人、委托方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方与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合同,并公布成交结果;交易不成功的,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向委托方发出通知,或现场公布交易不成功,作流标处理并发布公告。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视为违约,可采取包括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措施。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镇级及以下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由组织交易的机构(平台)进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方可以采取申请调解,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矛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培训I,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资产资源交易、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职能做好相关服务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审计工作,并加强对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审核农地转(征)用以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职能对进入区级交易平台项目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区机构编制、住建、水务、民政、司法、审计、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监督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调杳处理辖区内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调解处理合同纠纷。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党政综合、城市管理、司法等部门按各白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负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贵任主体,必须依法保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询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IO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第七章有关责任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进行通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扣减年度绩效奖励、党纪政务处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的性质类别、标的物金额、面积、期限进行改变或分拆,以规避进入区级、镇级交易平台和村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二)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方式,以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三)不按本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四)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进行发包、出让、出租、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第二十九条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其行为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按职责给予纪律教行、通报批评、转岗或辞退、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检举揭发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镇(街道)经联总社所有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有修订的,以新修订的为准。涉及职权已下放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6月发布的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H起施行,有效期5年。经评估认为需要进行修订的,根据评估情况按程序重新修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