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4年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验包括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现场审查、新办诊所备案后45日内现场核查、新办中医(备案)诊所后30日内现场核查,和备案类诊所(含中医备案诊所)的定期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现场审验结论是登记和备案机关依法作出校验和备案结论的依据之一。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和取得诊所备案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现场核查和定期现场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贵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现场审验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医疗机构的现场审验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第六条登记机关可以按年度集中现场审验或依申请后现场审验。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应在正式受理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新办诊所白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新办中医(备案)诊所自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辖区内诊所(含中医备案诊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第七条医疗机构的现场审验期由登记机关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八条现场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现场审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验人员应熟悉、掌握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管理专业知识。现场审验人员与被审验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现场审验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严谭的原则,按照区医疗机构现场审验基本标准(见附件)进行审查,并形成现场审验报告和结论建议,及时提交登记机关。第三章结论第十条现场审验结论包括“建议合格”“建议合格但需重点关注”和“建议不合格”。“建议合格但需重点关注”和“建议不合格”的应当明确提出整改建议。第十条开展现场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现场审验情况作出校验结论或备案结论。开展现场审验为备案类诊所(含中医备案诊所)定期现场监督检查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现场审验情况形成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现场审验结论为“建议合格但需重点关注”和“建议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参考整改建议给予医疗机构整改意见,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登记机关应该再次组织现场审验,再次现场审验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二条在开展现场审验过程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现场审验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将现场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上级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现场审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现场审验的管理,有关资料应当按年度及时归入医疗机构档案。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开展现场审验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第卜八条本办法如与上位法不一致或国家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白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