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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研讨材料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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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研讨材料八篇.docx

    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研讨材料八篇篇一,共八篇某某单位党组中心组传达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发言材大家好!今天我们聚集在此,共同学习和探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旨在进一步提升我们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一是要明确条例对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条例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管理标准,有助于消除管理中的模糊地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例如,在人事任免方面,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选拔和任用,能够确保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二是要深入领会条例对规范经营行为的具体要求。条例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涵盖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等多个领域。我们要切实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比如,在财务管理上,要确保账目真实、透明,杜绝虚报、瞒报等行为。三是要充分认识到条例对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意义。只有依法依规管理,才能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一些企业由于忽视法律法规,盲目追求短期利益,最终导致企业陷入困境。我们要以此为鉴,坚守法律底线,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企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带头学习,亲自抓落实。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学习贯彻工作有序推进。二要注重结合实际,将条例的要求融入日常工作。我们要对照条例,查找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整改。要将条例的要求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长效机制。三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条例的有效执行。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批评和问责,确保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志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管理工作的重要遵循。让我们齐心协力,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升管理效能,为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更多的力量!谢谢大家!篇二“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察秋毫”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一丝不苟”“谨小慎微”,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能有丝亳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忠心耿耿”,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能''心怀鬼胎”“背遒而驰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生命线”。我们要“廉洁奉公”“两袖清风”,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不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洁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价值观,以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知之非难,行之不易。”学习条例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我们要将条例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整改。要以条例为镜,时刻警醒自己,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工作的指南和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以实际行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添砖加瓦。篇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感悟“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清正廉洁的管理队伍,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便是这一''源头活水”,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注入了清新与活力。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深切感受到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只有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条例犹如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纪律底线。“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眼前的利益所迷惑,始终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为重。“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无私奉献的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要勇于担当责任,积极作为,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例如,在项目投资决策中,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遵循条例的要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财务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杜绝违规操作。“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指南,不断提升自身的壕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努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篇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学习心得“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深入研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对此话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体悟。国有经济乃国民经济之命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身负重任,如“中流砥柱”,其行为举止、决策管理关乎企业兴衰与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条例的颁布实施,恰如“定海神针”,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筑牢了坚实防线,也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明确准则。条例的制定,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它如“明镜高悬”,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刻警醒自身,明确行为边界,防止因一己私欲或一时疏忽而陷入违法乱纪的“泥沼”。古有“羊续悬鱼”,彰显廉洁自律之典范;今有条例约束,为杜绝贪污腐败、权力滥用等行为亮起“红灯”,避免国有企业成为个别人员中饱私囊的“温床”,从源头上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确保每一项决策、每一笔资金都能在阳光下运行,为国有资产竖起坚实的“保护盾”。另一方面,条例为国有企业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轻装上阵在市场这片“战场”上,国有企业犹如“千帆竞发”,若内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行为失范,必将如“一盘散沙”,在激烈的竞争中“折戟沉沙而条例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能够“厉兵秣马”,以规范的管理、高效的运营、廉洁的作风在市场中“攻城略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入领会条例的内容与要求,我们需“刨根问底''"条分缕析从违纪行为的认定到处分种类与程序,条例均进行了详细规定,犹如一张“恢恢天网”,琉而不漏。无论是政治纪律、廉洁纪律,还是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都“面面俱到”,无一遗漏。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言,无论身处何种岗位、肩负何种职责,都应“三省吾(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国;(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篇八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心得感悟严守条例,担当国企管理之责“国有经济乃国家之基,国企管理系发展之要。”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同一座灯塔,为管理人员指明了行为的方向和准则。条例的出台,是对国有企业管理的有力规范和约束。它明确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为国企管理人员划定了清晰的红线。“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在明确的规则框架内行事,企业才能有序运转,实现可持续发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日常管理中,一些看似细微的违规行为,如在费用报销上的一点虚报,在业务决策中的一点偏袒,都可能是违规违纪的开端。若不加以警惕和纠正,这些“小恶”可能逐渐累积,最终演变成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君子慎独”,作为国企管理人员,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条例。因为我们的每一个决策、每一次行动,都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企业的发展。例如,在物资采购中,要坚守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在人事任免上,要任人唯贤,避免任人唯亲。“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同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不敢越雷池一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和贯彻条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我们要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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