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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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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docx

    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因私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境)审批和申办程序,根据我国出国(境)管理规定,制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凡我院教职工因公务或个人事务出国(境),均须通过学院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赴香港、澳门、台湾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的类别因公出国(境)主要指国家公派项目,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简称“留学基金委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简称“西部项目”);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等)下达的任务及其它因公(含自费公派)出国(境)项目;列入学院外事计划的项目,包括单位公派出国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讲学、其它学术交流以及校际交流、访问、考察、培训、进修等因公事务出国。第三条因私出国(境)的类别本办法仅涉及短期出国(境)旅游、访友、探亲等因私事务出国(境)。第二章因公出国(境)申请要求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第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1 .申请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2 .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出访活动;3 .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4 .申请非公派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院期间;5 .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第三章因公出国(境)受理权限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教职工申请因公出国应先报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出国攻读硕士以上学位、访学及其它培训、进修;科研处负责合作研究、讲学、参加国际会议以及其它学术交流;教务处负责校际办学交流;国际交流处负责访问、考察;处级以上干部出国须同时报学院组织部)和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并对出国人员进行管理。第八条如根据前往国家、地区要求,须持因私护照出访者,按上述程序因公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应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护照,然后自行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国际交流处不负责办理因私护照及签证事宜。第九条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在办理因公护照前,须在学院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前,须到国际交流处备案。第四章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第十条审批程序(一)凡申请公派出国(境)的人员,应于每年1月初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申请表。凡接受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人员,服务期满5年(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服务期满3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资助申请。(二)所在单位、部门经选拔后确定候选人名单,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候选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起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并将本年度出国计划和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报送国际交流处。(S)国际交流处根据申请人出国、出访的期限和任务提出派出意见,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递交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国际交流处联合拟订报告,提交院务会审批。(四)学院领导审签教职工出国报告后,由国际交流处送市外事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及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五)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国际交流处通知相关人员办理出国手续。第H条应邀赴港、澳、台出访交流的人员,一般应提前四个月提出申请,以便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出国任务申办流程(一)申办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1 .填报因公出国(境)或赴港澳台任务申请表。申请者须为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2 .申请者必须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人亲笔签名)及其它办理签证所必须的文件。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还需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其中,区内自行组团的还须提供前往国发出的有效邀请函,参加区外组团的还须提供组团单位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国际交流处以邀请信的邀请期限、路途所需时间,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3 .提供费用情况说明。(二)申请因公护照L提供出国任务批件。2 .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初次出国的,副处级及以下干部、教职工出具审查批件,正处级及以上干部或再次出国人员提供备案表。学院党委书记出访由院长审签;院长以及院级副职领导出访由学院党委书记审签。院级领导干部的备案表上需加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3 .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4 .提供护照照片六张。5 .提供出国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查原件。6 .前往免签证国家的,在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的同时,申领出境证明。(S)申办因公赴港、澳地区程序与申办因公出国的程序相同。第十三条未列入公派出国计划的,国际交流处一般不予办理有关出国手续。第十四条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的经费,应在批准的年度内使用,逾期作废。第五章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第十五条审批程序(一)办理因私出访手续,凭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等,填写因私出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批准后,依次提交人事处、组织部(中层以上干部)、国际交流处等部门签署意见。(二)国际交流处将因私出访申请表提交分管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学院领导和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学院领导审签。(三)因私出访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即可自行前往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因私护照。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签证、预订机票及安排行程等均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前往台湾访问的,其办理周期可能更长。第六章出国(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拿到出国(境)批件前均须到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出国(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对特殊事宜的处理。按相关规定须缴纳保证金的人员须在出国前缴纳保证金,按期回国并且出国(境)协议书履行完毕,学院财务处将全额退还出国人员出国前所交纳的保证金(或提交的等值抵押物凭证),不计利息。第十八条出国(境)人员应承担其应尽的义务,包括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等。公派出国(境)人员要明确出国(境)目的,按任务批件的描述完成学业或研究计划或学院安排的工作。对于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出国(境)人员,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第十九条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后需要变更出访类型、延期的,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按照其变更类型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一)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按学院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二)由对方资助的合作研究、进修等人员,如国外邀请(合作)方资助的经费低于国家公派出国生活补助费规定的标准,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国、出访人员的费用报销经学院审批同意公派公费出国(境)、出访的人员,其办理护照、签证、出国登记等的开支由学院报销。出国(境)费用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公派出国(境)留学的人员,学院按出国(境)人员出国(境)留学当年执行的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和学院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规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报销相关学习费用。(二)学院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合作项目出访的人员,学院按双方签署合同(协议)的内容提供资助。(S)受国(境)外教育、研究、学术等机构邀请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须持会议邀请函,并说明会议召开的地点、目的、级别、受邀者的参会身份、经费支持、资助数额、学术论文是否在会议上宣读、是否收入大会论文集、发表等情况。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根据参加会议的级别及申请人的专业、科研方向等情况提供数额不等的科研资助。凡由外方提供资助的因公出访,若外方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均不得再从有关的科研经费或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四)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在出国(境)前未报学院批准,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或延长出访时间的,所增加费用均应自理。(五)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回国报销时,必须出具国(境)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和相关发票。回学院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六)事先未经学院批准的出访不属于公务出访,不得用公款报销出国(境)费用。第二十二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公派出国(境)人员须按期归国返校,从完成出国任务回学院报到之日起为学院连续服务一定的年限。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按照学院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规定和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七章出国(境)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国际交流处负责对出国人员的教育,出国人员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第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应按人事处规定办理请假等手续,安排好工作,将自己在国(境)外的联系方式(电话、住址、电子邮件)告知国际交流处,并及时将离校和返校日期告知国际交流处及所在单位、部门。第二十五条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限为3个月以上者)到达目的地后,在两星期内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际交流处和所在系(部)汇报情况一次。以后每三个月与国际交流处和所在系(部)联系一次,汇报工作、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攻读学位或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承担出国批件规定的出国任务之外的工作。第二十七条公派出国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系(部)和国际交流处共同负责。第二十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按国家和学校的法律或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两周内到所在系(部)、人事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处办理回国手续。回国手续包括:报到、结算出国经费、上交护照或通行证(因公)、上交出国书面总结、恢复工资福利待遇、履行出国协议等。公派出国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从办完回学院报到手续之月起正常发放。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以保证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办理因公出国(境)。第三十一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可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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