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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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办法.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厅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彳壬情况等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原则上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不具备内部审计职能的可以由上级部门负责实施。厅党委、厅主要负责人可决定对厅系统(含内设机构)所有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交通运输厅的内部审计机构为财务审计处,负责交通运输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厅属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审计整改情况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同时接受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业务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条除涉密事项外,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除外),委托部门应当严格审定社会审计机构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一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内部审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公开公正的选择信誉良好的社会审计机构。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通过业务培训I、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财务审计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机关、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二)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厅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三)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厅属单位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四)组织开展各类审计,对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检查;(五)维护本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六)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总结和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七)配合并协调相关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A)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监督职责:(-)对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以及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二)对财政财务收支、财政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相关审计,包括对公路、水路等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绩效审计等;(四)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五)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七)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八)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以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A)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一)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二)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单位党组织提出表扬建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厅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财务审计处报送下列资料:(-)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二)交通运输审计统计报表;(三)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本单位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二)成立审计组。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安排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活动,审计组一般不得少于3人。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三)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四)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送达。(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1 .办理紧急事项的;2 .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3 .其他特殊情况。(六)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七)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八)作出审计处理决定。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起草审计决定。(九)审批审计结果文书。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审计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起草的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审计组起草正式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与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审批。(十)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予以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十一)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审计复核;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十二)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第五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与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审计文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等,形成任务清单。整改期限届满后,要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内部审计机构,由内部审计机构审核认定、对账销号,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采取的整改措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第二十条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逐项整改落实,并完善制度机制。各单位党组织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重要审计情况、年度审计报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安排部署,重要事项亲自协调督办。第二十二条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或存在时间长、历史原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整改难度大的重要问题,被审计单位要建立牵头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完善整改会商机制,推动有序化解处置。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分析研究,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巩固和拓展审计整改成效,推动加强源头综合治理,防止屡审屡犯。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处及厅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察、组织人事、财会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报告应当归入个人档案。第二十五条财务审计处及厅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移交本单位纪检、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处理,涉及厅党委管理的干部W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移交驻厅纪检监察组。第二十六条财务审计处及厅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时,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各类审计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视情况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审计单位党组织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未整改并承诺整改期限,但未按承诺期限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施行黑名单管理,对审计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项目,因其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