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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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银川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精神,为做好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科技管理部门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和银川海关负责协助科技管理部门核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第三条“十四五”期间经本办法核定的科研机构可以向银川海关隶属兴庆海关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由教育部核定。第二章核定条件第四条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自治区级、地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图书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自治区或地市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2 .具有法人资格,其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3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4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5 .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自治区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L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即代码73(研究和试验发展)、代码74(专业技术服务业)或者代码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行业;6 .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7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8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9 .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L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 .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3 .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4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5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6 .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四)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自治区或地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2 .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3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4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5 .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批准成立文件等相关材料,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银川海关共同核定名单,核定结果函告银川海关,注明批次等,抄送自治区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名、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科研机构应在变更后及时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备,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免税资格。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审核结果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函告银川海关,抄送自治区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第七条科研机构应如实填报、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自撤销之日起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应补缴税款。第八条科研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停止享受政策。第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H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