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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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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度.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6美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I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三章有限贡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章有限货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八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公司债券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消.算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章法律货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贡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四条有限贵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班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贡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仃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八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r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茶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货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怯定代表人追偿。第十二条仃限贡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贡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贡任公司的条件,有限亦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竞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先任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时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贡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武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名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0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案质。第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谙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馅,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交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成任报告。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货任。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0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贵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货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货任。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策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卜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H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蔽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苕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俏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晌。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十条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克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三十条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货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价有限公司。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货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了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石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率程。公司变更怯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三十六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id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竞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员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潦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第:章有限贡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四十二条有限交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卜股东出资设立。第四十三条有限贵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卜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货造成他人损宙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费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第四卜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有限贪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卜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看或章。第四十七条有限贡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贵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卜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比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贵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贪任。第五十条有限贡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而财产的实际价领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有限贡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套,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交任。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H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卜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绐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羞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费任。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五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卜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五十六条有限贪任公司应当设备股东名册,记载卜.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在名称及住所:(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我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懒、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杳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卜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和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隹阅、豆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随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夏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五十八条有限贵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卜条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贲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六卜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六十:.条股东会公议由猿事会召集,笊事长主持;荒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极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革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贵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桀和主持.第六I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卜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放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六卜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卜.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诚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I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货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P)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八条有限货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百人以上的有限我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革事长人.可以设副董事长。龙事长、副亟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六卜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可退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七卜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率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笊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笊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羞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芷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衣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猿事共同推举一名猿事召集和主持.第七卜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革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重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笊事的过半数通过1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fi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校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贪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二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贵,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费任.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简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资任。第:百四十一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r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竞任不受影响。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仃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百四十三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第二百四十四条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二百四十七条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二百四卜九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消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险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贵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贪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卜的罚款。第二百五十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选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贵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卜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员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正的,处以虚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卜的罚款:对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货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I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货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卜的罚款Q第二百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垄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兑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卜的罚款。第二百五十六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贡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卜的罚款:对直接负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贵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脸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费任。第二百五十八条公司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履行职货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负有贡任的骏导人员和直接货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二百五十九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目用有限货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货令改正或拧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M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歌业的除外。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货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六卜一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报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贵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六卜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道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六十三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费任。第二百六卜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员人,上市公司藏事会秘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货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芳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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