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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文内容学习解读党课讲稿和街道进一步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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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文内容学习解读党课讲稿和街道进一步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目录党课讲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学习(全文内容)街道进一步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党课讲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学习(全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历程2022年5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等。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将于2023年12月进行二审。2023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会议审议。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2024年6月17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二、内容解读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全文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一)发包农村土地;(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第八条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九条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贲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三)杳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笫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族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继。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分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时已经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的书面协议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五)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六)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十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十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是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除外。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乡旗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第三十条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六)起草投资方案;(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召开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保存会议记录。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理集体财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五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无效。第五十九条对于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及时提起诉讼的,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前款规定的提出书面请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活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本法施行后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第六十七条本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街道进一步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X市X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问题工作方案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规范X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职能职责,担负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政治责任,紧盯X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和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突出问题,聚力推进问题专项整治,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二、组织领导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总,统一部署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街道纪工委、财政管理岗、农业农村岗、各村各负其责,主动协作配合,推动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农业农村岗负责。三、整治重点(一)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着力整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机制不完善,未建立健全成员名册并动态更新等问题。(贲任主体:各村)(二)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面。全面整治集体资产资源权属不明晰、台账底数不准确、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着力整治各级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滥用职权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等问题,重点杳处侵占挪用集体地票资金、违规新增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等行为。着力整治村级建制调整、合村并居、村改社区过程中资产管理和处置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责任主体:农业农村岗、各村)(三)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全面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财务不分离、违背群众意愿强制代管集体账目、集体经济组织代账不规范等问题。着力整治财务收支管理混乱,违规出借、侵吞、截留、套取集体资金行为,以白条入账、无票据入账、抵顶发票入账等不规范情形,以及集体成员收益分配落实不到位问题。着力整治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流于形式等问题。(责任主体:财务管理岗、农业农村岗、各村)(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管理方面。全面整治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合同签订不规范行为,包括不签订合同(或签订不完全合同)、签订超长期、超低价合同以及集体经济合同未经民主程序等问题。着力整治违规发包村级工程、工程项目采购或招投标不规范、项目程序不合规、项目资料不齐全、项目验收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以及利用工程项目套取资金、收受贿赂、违规发包(转包、承揽)等问题。着力整治对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廉政风险高的村未开展审计监督,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方面未开展专项审计以及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开展任期和离任审计等问题。(责任主体:农业农村岗、各村)四'主要举措(一)强化问题整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指导各村全面开展问题排查,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逐村建立问题清单、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采取立行立改、边查边改、集中整改、线索移交等方式推动整治工作。对前期第二批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发现问题整改彻底,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督促指导。通过工作会议、走访下访等形式加强整治工作指导和检查。严把时间节点,实时跟踪调度各村整治工作进度,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有效做法,认真提炼整治工作案例,积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三)加大查办力度。指导各村严肃查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域的违纪违规问题,对发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及时按照程序移交街道纪工委。(四)健全完善制度。坚持查治结合、纠建并举,系统梳理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集体财务管理、项目合同监管等的长效机制,健全”11345”工作机制。五、时间安排专项整治自2024年6月开始,2024年10月底基本结束。对标整治问题和重点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分阶段、分步骤推动整治工作。(一)编制工作方案阶段(6月20日前)。聚焦集体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重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有序推进。(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30日前)。一是指导各村全面排查问题,深入剖析原因,细化整治措施,有序推动整治工作落实落地。二是检查5个村对前期第二批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回头看”的整治落实情况。(三)巩固提升阶段(7月底前)。通过组织工作会议、走访下访等举措,进一步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四)调研总结阶段(9月底前)。各村总结推广工作有效做法,提炼宣传典型案例。六、工作要求(一)压实工作责任。街道相关岗长切实履行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抓好具体工作落实,主动认领工作任务,全力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街道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抓好日常监督等工作。(二)强化岗位协同。街道纪工委、财政管理岗、农业农村岗等岗位做好工作联动,建立问题研判会商机制。(三)严密组织实施。各村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迅速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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