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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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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征.docx

    附件1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北京服务,建设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J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和督导落实机制,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J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街道(乡镇)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资源,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服务工作J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发挥京津冀营商环境协同机制作用,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加快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建设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J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报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外,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不登记其他具体经营项目;”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推行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全程在线办理;”第五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手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对于通过数据共享实现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管理的,免于提交产权证明材料;”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允许市场主体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名称等事项时,同步申请变更行业代码。”五、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续贷业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J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建立信托财产登记机制,以不动产设立信托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为信托财产。”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鼓励金融机构遵循负责任投资原则,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推动被投资方改善环境绩效,减少环境风险,开展环境信息披露。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优化、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金融债券等产品和服务J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调整,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J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办理,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政府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延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多点办事、快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实行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核验事项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本市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对于各综合测量事项,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一家单位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完成测绘测量,政府部门对测绘测量成果共享互认。”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建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对风险较低和规模较小的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内容根据管理实践、社会需求和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报备后加强监管J十五、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报装单一窗口。对符合'非禁免批'适用情形的市政接入工程,免除办理规划、施工、占用挖掘道路、占道施工及占用绿地行政审批;对其余市政接入工程实行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管理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平等开放通信配套设施,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之外的费用,不得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签订或者达成任何形式排他性质的协议或约定,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权,实现多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宽带网络平等接入J十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范围的单位纳税人可以就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重大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向税务部门提出纳税服务申请,税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授权的被委托人,可以查询权利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并获得查询结果告知单J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本市建立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推动空运、铁路、公路、邮政运输信息共享,实现货运信息可查、全程实时追踪J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市政务和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市政策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可以依托平台强化数据归集共享,精准匹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和群众,提供政策发布、政策推送、政策兑现等服务。”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本市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化办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逐步推动跨层级、跨部门关联性强、办理频率高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办理结果。本市建立审批服务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复杂涉企审批服务项目。具体办法由市政务和数据部门制定。”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本市实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证合并办理。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生活消费、金融服务、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二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线上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有关部门应当对差评和投诉快速响应、限时整改并反馈。”二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并明确激励约束措施。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推行综合监管信用优质企业名单制度,对于纳入名单的企业,除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专项检有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杳。”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推行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适用于金融、商务经营、行政管理等场景。”二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由'信用中国(北京)等信用平台网站负责修复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论共享至相关部门和系统;由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负责修复的,应当及时将修复结论共享至信用中国(北京)'等信用平台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场主体有权向信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更正或者删除公示信息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或者与认定机关信息不一致等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与'信用中国(北京M信用平台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畅通信用信息更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更正信息申请、响应和反馈制度。”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反垄断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经营者集中风险预警提示,对企业涉嫌垄断的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加强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导,完善合规指引,明确竞争行为底线边界,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和能力J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本市从严整治恶意索赔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政府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虚假事实骗取经营者赔偿或实施敲诈勒索,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J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并公布非现场监管清单,开展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降低现场检查频次;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收集、整合、分析与监管有关、必要的数据,监测被监管对象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节约监管资源;根据风险情况,采取远程、智能化提示、指导整改、教育、约谈等预警防控措施,必要时实施现场监管,提高监管质量。有关政府部门推行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应当保护市场主体的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不得因监管要求增加市场主体数据收集和处理的成本二十八、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市、区有关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公开并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应当审慎适用列举式条文中的兜底条款J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有关政府部门推进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统一执法标准,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J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本市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平等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可以督促涉案企业制定、实施合规计划,作出合规承诺并进行整改。对于作出合规承诺的企业,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确认整改有效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信息不予公示。”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将非经济性政策和经济政策一并纳入,强化政策统筹J三十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公示,公开调解员的资质、性别、专业背景等;明确调解程序,制定调解规则;建立调解员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定期公开通过调解解决的各类商事纠纷的统计数据。”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诉状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版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质效数据公开,推进案件审理时间、案件结案率等相关数据常态化公开,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建立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可以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涉诉信息说明,为企业融资、招标投标提供服务。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发挥庭前会议固定争议焦点、交换证据、促进调解等功能,提升庭审质效。”三十四、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推行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办理破产案件效率。”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建立小微企业破产办理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人民法院依法探索跨境破产工作机制,提高跨境破产程序认可与协助、境外破产裁决承认与执行工作质效,加强跨境破产司法合作与交流。”三十五、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推行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在线办理,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三十六、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支持管理人在线查询破产企业信息、相关涉案主体身份信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进展、破产裁判文书等信息。”三十七、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推荐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债权人推荐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预重整的临时管理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执行企业财产、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制发枪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三十九、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J四十、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以下修改:1 .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称谓统一修改为“市金融工作部门”;“市政务服务部门”称谓统一修改为“市政务和数据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政府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政务和数据等有关政府部门“;第三十五条中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修改为“市政务和数据部门工2 .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句中的“探索3 .将第十五条中的“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修改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修改为“推广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站点”修改为“政务服务大厅和站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句中的“探索”修改为“推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反馈结果二此外,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序号进行修改。附件2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改背景2020年4月,条例正式施行,是本市营商环境建设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规;2022年8月,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对于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出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一流营商环境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3年印发了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提供了国际先进规则和最佳实践,经营主体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寄予了更高的期盼,为继续保持本市营商环境首善之区地位,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二、起草过程一是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条例修改的主要目标、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组织方式等,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财经办、市司法局、我委召开四方会商会,就修法形式、修改思路、专班工作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二是深入开展调研座谈和专家论证。开展企业问卷调查,赴各区开展实地调研,组织15场企业、专家座谈会,形成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增强条例修改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深化研究形成共识。将各区、各部门反馈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或授权的改革事项纳入条例修改内容,与部门深入研究重点条款内容必要性和落地举措,并多次征求16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目前的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三、修改思路本次修改的思路是,聚焦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实践需求,着力解决企业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既要规范政府行为,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又要发挥有为政府作用,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服务,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特别是着力破解企业反映强烈的公平竞争、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问题;坚持对标先进,以国际国内营商环境先进规则、最佳实践为基础,立足本市改革实际,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设计;坚持北京特色,完善更加有利于本市发挥科技优势、集聚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京津冀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机制,同时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成熟改革举措上升到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四、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共40条,主要内容如下:(一)细化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1 .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一是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清单外不得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二是明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三是大力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应用,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实行“免证办四是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建设全市政策服务平台,强化数据共享、精准匹配,提供政策发布、政策推送、政策兑现等服务。五是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跨层级、跨部门关联性强、办理频率高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六是建立审批服务协调机制,推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审批事项落地。2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明确修复结论共享时限;规定企业有权向信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更正信息的响应和反馈机制。二是推行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适用于金融、商务经营、行政管理等场景。3 .加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将非经济性政策和经济政策一并纳入,强化政策统筹。(二)解决企业群众诉求问题1 .着力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一是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续贷业务。二是建立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记载机制,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三是深化绿色金融改革,支持金融机构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金融债券等产品和服务。四是建立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涉诉信息说明,为企业融资、招投标提供服务。2 .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一是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并公布非现场监管清单,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收集、整合、分析与监管有关、必要的数据,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同时明确不得因监管要求增加企业数据收集和处理的成本。二是加强反垄断监管,建立反垄断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导。三是明确从严整治恶意索赔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化、标准化,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统一执法标准,为执法人员梃供精准指引。五是明确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应审慎适用兜底条款,最大程度压减自由裁量空间。3 .加强包容审慎监管。一是建立综合监管信用优质企业名单制度,原则上不对纳入名单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完善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容错纠错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制定、公开并严格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三是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于合规整改有效的企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依法从轻处理。四是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处罚信息不予公示,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三)对标世行新评估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举措1 .持续优化司法服务。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应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程网办二是加强案件审理时间等司法质效数据公开,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三是依法发挥庭前会议固定争议焦点、促进调解等功能,提升庭审质效。四是规范调解活动,明确开展调解活动的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公示、建立调解员回避制度等。2 .完善企业破产办理制度。一是建立小微企业破产办理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快速重整。二是探索跨境破产工作机制,提高跨境破产程序认可与协助、境外破产裁决承认与执行工作质效。三是提高破产办理数字化水平,明确推行破产案件“全程网办”、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在线办理、支持破产管理人在线查询信息等。四是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等工作机制,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水平。(四)固化本市营商环境改革成熟经验做法1 .下大力气推进京津冀营商环境协同发展。提出完善京津翼营商环境协同改革机制,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2 .提升登记事项办理便利度。一是推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全流程电子化。二是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免于提交产权证明材料。三是明确企业在登记住所以外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3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建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二是推行“多测合一”改革,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三是推行市政接入工程“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四是明确实行多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宽带网络平等接入。五是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细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内容。4 .强化打通“最后一公里”的机制保障。一是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和督导机制,实现“无感监测”,强化推进落实。二是明确人民检察院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行为;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细化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应承担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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