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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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全文及解读.docx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以下简称“财务公开")均有明确要求,推进财务公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手段,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完善财务公开作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二、扎实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财务公开的主体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财务公开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二)公开范围.财务公开应当根据农村现状、成员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数据,坚决杜绝不公开、假公开和半公开行为.(三)公开内容.1.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计划、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对外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2 .各项收入:生产销售收入、提供版务收入、让渡资产资源使用权收入、投资收益、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1弋劳、上级专项补助、征占土地补偿、救济、社会捐赠和资产处置收入等;3 .各项支出: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集体用工,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费用、村级组织和村级运转经卷、缴纳税金、固定资产购建、征占土地补偿、救济矛Dtt会捐赠等;4 .各项资产: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5 .资产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6 .债权债务:与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外部单位和个人债权债务情况以及金融机构贷款等;7 .收益分配:收益总额、所得税数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向成员分配数额等;8 .集体工程立项、招标、验收及预决算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其他事项.(四)公开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开上季度财务应公开事项;财务收支计划应在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7日公布,对资产经营、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信息可于年终一次性公开;涉及到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随时公开.对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投资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收益(亏损)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经历时限较长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财务信息公开。财务公开期限不得少于7日,在公示期间要保持公示资料完整,如有丢失或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充完整.(五)公开方式。财务公开内容要完整清晰、通俗易懂,不使用难以理解和接受的专业术语,以提高公开信息的明晰性,便于成员理解.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债权债务、集体用工和收益分配及成员(彳弋表)大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当逐项逐笔明细公开.(六)公开手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成员直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可以利用电脑终端、手机APP,微信群(公众号)等便于直询的相关形式公开,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电子触摸屏、墙报、会议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鼓励使用完善后的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开展财务公开。(七)公开程序。财务公开前,监事会应对拟公开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拟公开财务信息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和会计签字后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八)民主监督。成员有权对公开的财务信息提出问题和意见,理事长或会计应当在24小时内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成员也可以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在5日内才各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如有修改,应对修改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再公示.不得对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九)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乡村两级对财务公开档案应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为30年.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包括公开照片)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三、有关要求(一)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各地可结合本意见,制定本地区财务公开指南,明确公开目录,充分发挥财务公开功能作用.(二)强化组织内部监替.要提高成员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监替意识,保障成员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和保障成员合理的利益诉求。理事会要自觉接受监事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监智指导,监事会认真娟行财务公开监督检查职责,对财务公开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有关财务和公开中存在问题,理事会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三)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杜绝出现财务公开走过场,流于形式等问题。要切实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强化对财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检直和违规查处等工作.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解读一、起草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以下筒称"财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推进财务公开,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形式,为推进财务公开,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二、起草依据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在财务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公开手段、公开程序、民主监督、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责任等方面加强管理。三、起草过程在充分调研的基型上,结合我省财务公开实际情况,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在广泛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四、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共分三部分内容,包括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重视、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内容、有关要求.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重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重要意义,提出了工作方向和思路.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内容明确了财务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公开手段、公开程序、民主监督、档案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有关要求明确了财务公开工作中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