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7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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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7篇汇编(发言材料第一篇)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一是要认识到条例是反腐倡廉的“利剑”。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腐败问题犹如“毒瘤”,严重损害企业的健康。条例如同锋利的剑,斩断腐败的根源。例如,“和珅跌倒,嘉庆吃饱”,和珅的贪污腐败最终导致身败名裂。我们要以史为戒,用条例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二是要意识到条例是正风肃纪的“铁律”。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立下了严格的规矩,确保风清气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条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三是要领会到条例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稳定的秩序和良好的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例为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为了将条例落到实处,我们应该:一要坚定信念,增强对条例的认同感。像古代仁人志士坚守“仁义礼智信”一样,坚守对条例的信念。二要加强监督,确保条例执行不打折扣。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像“高悬明镜”一样,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三要持续教育,让条例深入人心。通过不断的教育宣传,使条例像“春风化雨''般滋润每个人的心田。同志们,让我们携手共进,学好用好条例,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交流发言材料、心得第二篇)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是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要扎实推进条例的学习贯彻执行,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以条例为指导,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聚焦易发多发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提高依法履职的工作水平,营造出风正劲足、心齐气顺的干事创业环境。(研讨发言材料第三篇)“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该条例对于国有企业稳健前行、国有资产稳固增值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约束的关键意义和迫切需求。以下是我对此次学习的心得感悟。一、深度领会条例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关键作用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条例的问世,为国有企业的科学管理和良性发展构建了坚实的法律基石和制度支撑。一方面,它有力地规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有效遏制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契合国家利益和企业发展战略。譬如,部分国有企业在重大项目投资、企业并购等进程中,因个别管理人员违规运作、中饱私囊,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条例的施行将对这类行为施加有力的束缚,从根本上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条例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声誉。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国有企业唯有依法依规经营,方可赢得市场和社会的信赖,达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二、精准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了清晰界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程序。在学习进程中,我们务必精确领会这些内容和要求,做到胸有成竹、行为合规。从违纪行为类别来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个维度。不管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里,还是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纪律规范。在处分种类方面,包含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这充分体现了纪律处分与法律惩处的无缝衔接,构建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全方位监督和有力约束。三、积极探寻条例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落地为保障条例在国有企业中得以切实贯彻落实,需要我们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积极摸索创新,构建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一是要强化宣传教育,通过组织专题讲座、案例研讨等活动,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二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审计、监察等监督体系,强化对管理人员权力运作的监督制衡,及时察觉并矫正违规违纪行为。三是要严格贵任追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厉查处,绝不纵容姑息,充分发挥条例的警示和震慑效能。四、持续推进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国有企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我们应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一方面,要持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条例的要求融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形成科学合理、系统完备的制度架构。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法治文化、廉洁文化,促使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自觉行为和价值追求。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我深刻领悟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承载的责任和使命。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循条例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法律素养,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奉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坚信,在条例的坚强保障下,国有企业必定能够在新时代实现更高品质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为卓越的贡献。(研讨材料第四篇)强化规篦管理,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首先,条例明确了行为边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多个方面,使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是被禁止的。例如,在政治纪律方面,坚决禁止发表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在组织纪律方面,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杜绝独断专行。这种明确的规定,有助于避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模糊认识和错误行为。其次,条例强化了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措施,这无疑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权力与责任是相伴相生的,必须谨慎用权,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比如,在企业重大项目决策中,如果因为个人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将面临严厉的处分。这就要求我们在决策前要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再者,条例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廉洁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基石,条例对贪污受贿、利益输送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通过对这些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例如,某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廉洁底线,不为私利所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将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二是自觉遵守,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知行合一;三是积极宣传,带动身边的同事共同学习和遵守条例,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工作的重要遵循,只有认真贯彻落实,才能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研讨交流材料及心得第五篇)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S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董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专题研讨交流材料第六篇)以律为钛,正已修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如同一面清晰的镜子,照亮了我们前行的道路,规范着我们的行为,指引着我们不断自我完善和提升。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范,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正如“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只有明确了行为的准则和边界,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的运行在合法、合规、合理的轨道上。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其对于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坚定的意志和廉洁的品质,不为外界的诱惑所动摇。条例中的各项规定,犹如一道道坚固的防线,抵御着腐败现象的侵蚀,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条例也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位卑未敢忘忧国“,无论身处何种岗位,都应当心怀企业的发展大局,积极履行职责,为国有企业的繁荣贡献力量。不能因为个人的私利而损害企业的利益,不能因为一时的懈怠而影响企业的发展进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条例只是一个开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将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专题研诂发言第七篇)近日,我深入研读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也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以下是我对条例的几点学习心得。一、以Ii为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这让我想起了论语中的一句话:“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将道德放在首位,用德行来引导和影响他人。同时,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二、依法治企,强化法治思维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企。这让我想起了古代的法治思想,如管子明法解中所言:“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勇于担当,履行职责使命条例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勇于担当,认真履行职责使命。这让我想起了孟子中的一句话:“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面对困难和挑战时,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不断推动企业发展。同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严守纪律,维护企业形象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维护企业形象。这让我想起了左传中的一句话:“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维护企业形象。同时,要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做到慎独慎微、慎始慎终。五、勤于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勤于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让我想起了劝学中的一句话:“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同时,要注重实践锻炼,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我们提供了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信念,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