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8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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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8篇汇编.docx
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8篇汇编篇一,共八篇深学条例,笃行担当之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犹如一场及时雨,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通过深入学习这一条例,我深受启发,感触良多。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其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一些管理人员由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违反了党纪国法,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防患未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条例内容丰富,涵盖广泛,“条分缕析”地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这既是对管理人员的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它让我们明白,在工作中必须“循规蹈矩”,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要坚决杜绝,口是心非,X,阳奉阴违,的行为,切实把党的要求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底线。我们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能''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要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心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勤勉敬业”“尽心尽力”,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担当作为。不能“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要“勇往直前M敢于担当”,不能“畏首畏尾”“临阵脱逃”。“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习条例的目的在于践行。我们要将条例的要求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才兼备同时,要加强对下属员工的教育和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篇二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明确适用对象的范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3 .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4 .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造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5、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贝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条例第1()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三)己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理,也能够增强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三是要充分认识条例对于塑造企业文化的积极影响。遵守条例能够营造出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氛围,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自豪感,激发员工的创新精神和工作热情。一要将条例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使其成为企业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宣传教育、榜样示范等方式,让条例的精神深入人心。二要以条例为依据,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提高企业运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三要持续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改进。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定,确保条例始终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同仁们,让我们遵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共同努力,为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而不懈奋斗!谢谢大家!篇四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深入实施,国有企业管理领域正迎来一股清新之风。此条例如同春雨般“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种为了坚守清白和正义而无所畏惧的精神,应当激励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严守纪律、清正廉洁。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我深受触动。条例如同一张细密的“法网”,疏而不漏地涵盖了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方面。它详细列举了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以及严厉的处分方式,恰似“警钟长鸣”,时刻提醒我们要保持警惕,不越雷池一步。”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也可能逐渐侵蚀企业的根基,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比如,某国有企业的一位管理人员在对外合作中,私自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虽然这只是个别行为,但却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和经济损失。这充分说明,违反条例的行为无论大小,都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危害。“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在面对利益诱惑、人情压力和权势威胁时,我们要坚定地捍卫条例的尊严。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在企业资源分配上,做到公平合理,不偏不倚。同时,条例还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源”。它促使我们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风险隐患。“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我们要以条例为依据,积极探索适应市场变化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策略,为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和落实条例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我们要持之以恒,不断提升自己的纪律意识和管理能力,为开创国有企业的美好未来而不懈奋斗。篇六以"条例''为鉴,守国企清风“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无疑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准绳与规矩。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而管理人员的行为更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内容详尽、规定明确,犹如一面清晰的镜子,让我们能够审视自身行为的得失。其中对于各类违规行为的明确界定和相应的处分措施,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应以条例为镜,时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有损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如在业务招待中稍微超标、在费用报销上稍有不实,若不加以警惕和纠正,很可能会逐渐滋生蔓延,最终演变成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例如,个别管理人员从接受小礼品开始,逐渐陷入贪污受贿的深渊,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条例。只有自身清正廉洁、行为端正,才能赢得员工的尊重和信任,从而带领整个团队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反之,如果管理人员自身违规违纪,必然导致员工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漠视,严重影响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的宣传教育,让条例深入人心;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同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出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总之,我们要深刻领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将其作为行为准则,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篇七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共同学习和宣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我们必须坚守原则,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做出贡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我们划定了明确的行为边界和纪律红线。它详细规定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是我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其内涵和要求。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违反条例的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利益,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会绐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为利欲熏心,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自己也身陷囹圄,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令人痛心,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此,我向大家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要力口强学习。全体管理人员要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将其内容铭记于心,真正理解每一条规定的含义和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二是要严格遵守。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条例为镜,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廉洁奉公、勤勉敬业、依法履职。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行为,确保国有企业的资源和权力用于推动企业发展和服务人民。三是要相互监督。我们不仅要自律,还要相互监督。发现同事有违规违纪的倾向或行为,要及时提醒、制止,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四是要强化执行。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确保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充分体现。同志们,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让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为实现国家经济的繁荣稳定贡献我们的力量!谢谢大家!篇八“纲举目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国企管理提供了明确的纲领。“谨小慎微”在遵守条例方面尤为重要。从日常的工作流程到重大的决策制定,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循条例的规定。不能因为事情看似简单或者不重要就掉以轻心,“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一点小小的疏忽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任人唯贤”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在选拔和任用管理人员时,必须以其品德和能力为依据,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不能任人唯亲,否则会破坏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环境和企业发展的变化,条例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管理人员要关注这些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管理方式和行为准则,确保始终符合条例的要求。“明察秋毫”,在企业运营中,要善于发现潜在的违规风险。无论是财务管理中的细微差错,还是业务拓展中的不正当手段,都需要我们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避免问题扩大化。“克己奉公”是每一位国企管理人员应有的品质。在面对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冲突时,要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不敢轻易触碰红线。让我们遵循条例的指引,为国企的稳健前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