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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材料共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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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材料共七篇.docx

    关于深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材料共七篇研讨材料、心得体会第一篇,共七篇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明确适用对象的危囹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条例第10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逅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三)己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国;(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8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贲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交流研讨材料第二篇遵规守纪,铸就国企辉煌“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这种高风亮节、不慕虚名的精神境界,应当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追求。在认真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后,我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领悟。条例是一道坚固的“防火墙”,守护着国有企业的资产安全和正常运营。它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分措施,犹如一把利剑,斩断了违法乱纪的黑手。“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只有严格遵守条例,我们才能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保持清醒,确保企业的发展不偏离正轨。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其财务管理人员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企图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条例,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务危机。这一惨痛的教训提醒我们,任何对条例的漠视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我们要像竹子一样,坚定不移地扎根在条例的土壤中,不为外界的风雨所动摇。在企业的投资决策中,要遵循科学的评估和审批程序;在市场营销中,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搞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条例也是促进企业内部团结和谐的“黏合剂它营造了公平、公正、透明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在平等的条件下施展才华。“人心齐,泰山移”,只有全体管理人员共同遵守条例,企业才能凝聚起强大的合力,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以崭新的姿态和坚定的信念,将条例贯彻到底,为国有企业创造更加辉煌的明天。学习心得汇编第三篇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感触颇深。在国有经济发展的征程中,条例犹如一把“尚方宝剑”,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披荆斩棘。“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回顾过往诸多案例,如曾经的某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忘记初心,背离使命,利用职务之便,大搞权钱交易,通过低估国有资产、暗箱操作等手段,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操守,更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背叛,最终该负责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时刻警醒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是为了推动企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绝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正如“鱼为诱饵吞钩,鸟为枇谷落网“,一旦被利益诱惑,突破底线,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竖起了一遒坚实的“防火墙”。它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违规处分标准,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各个方面织就了一张严密的“纪律之网每一条规定都犹如“紧箍咒”,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坚守正道、廉洁奉公。“堤溃蚁穴,气泄针芒”,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哪怕是微小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如蚁穴般逐渐侵蚀国有企业的根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以条例为镜,审视自己的行为,做到“吾日三省吾身“,防微杜渐,将违规违纪的念头扼杀在萌芽状态。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牢记条例的要求,把它作为行为的“指南针”和“定盘星”,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以“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高尚品格,全身心投入到国有企业的发展建设中,为国有企业的蓬勃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确保国有资产在我们的守护下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保值增值。研讨材料第四篇依规而行,守护国企清风“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秉持这样的高尚品质,以清正廉洁的作风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为我们坚守这份“清气''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条例明确了行为的边界和红线,使我们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只有遵循这些规范,我们才能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保持正确的方向,避免误入岐途。通过学习条例,我更加明白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我们要抵御各种利益的诱惑,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不为私利所动,不为权势所屈,始终将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条例也促使我们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我们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以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比如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在资产处置方面,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依规而行,就一定能够守护好国有企业的清风正气,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学习研讨发言材料第五篇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国有企业这艘巨轮上,我们每一位管理人员都是重要的舵手,肩负着保障企业稳健前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神圣使命。今天,我们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旨在筑牢廉洁防线,规范管理行为,为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正能量。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社会的稳定繁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恰似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正道,不为私利所动。”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历史上,无数因贪污腐败而导致国家衰败、企业破产的案例令人警醒。就如明朝的严嵩,权倾朝野,贪污受贿,结党营私,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遗臭万年的下场。而在当今社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下,丧失原则,违规操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例如,某国企负责人在物资采购中,与供应商勾结,虚报价格,中饱私囊,导致企业资金大量流失,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道德底线,不被金钱、权力所迷惑。要深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一心为公,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道路上,虽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坚守廉洁底线,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让我们以条例为纲,以责任为帆,为国有企业的远航破浪前行!谢谢大家!研讨材料及心得第六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深入学习和分析这一条例,对于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理解条例对规范管理的重要性。条例为国有企业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有助于避免管理混乱和决策失误。比如,在人事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能够保证人才选拔的公平公正。某国有企业曾因违规提拔干部,导致内部矛盾激化,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二是认识条例对风险防控的作用。条例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有助于提前防范风险。在财务管理领域,严禁虚报账目、私设小金库等行为,能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曾经有国有企业因财务违规,陷入资金困境。三是落实条例推动企业发展。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将条例的要求融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二要加强培训教育,确保管理人员熟悉并遵守条例。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严肃处理。总之,我们要充分运用条例,实现国有企业的依规管理和稳健前行。交流发言材料及心得第七篇近日潜心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感受颇深、收获良多,如醍醐灌顶,为我的工作和责任认知带来深刻启示。“居安思危”,在国有企业发展的征程中,我们时刻面临着各种风险与挑战。个别管理人员因私欲膨胀、道德沦丧,做出违背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致使国有资产受损、企业形象蒙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恰似“定海神针”,为国有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有力地约束了管理人员的行为,让那些心怀不轨者望而却步。通过学习该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它是“防微杜渐”的有力武器。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犹如一张严密的“法网”,让任何违规行为都无处遁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时刻以条例为“镜鉴”,审视自己的行为,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任重道远”,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条例“铭记于心”,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做到廉洁奉公、兢兢业业。以''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确保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合规,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添砖加瓦。我坚信,只要我们全体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能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我们的国有企业定能“乘风破浪”,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稳健前行,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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