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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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代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docx
关于新时代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i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县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第三条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县有关政策优惠。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1 .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1)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2 .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3 .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1)年交易(经销)额:5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2)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4 .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县农业农村局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确认。(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和企业承诺说明为准,15分)。1 .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评为级纳税人的计5分:评为B级纳税人的计3分:评为M级纳税人的计3分:评为C级纳税人的计2分;评为D级纳税人的计。分。2 .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3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的计0分。(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1 .企业带动本县农户2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县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50户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50户的,每增加1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2 .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8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8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1 .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3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5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1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2 .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6万羽以上,或产蛋禽存栏4万羽以上,或肉猪年出栏量2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150头以上,或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其它畜禽参照执行。3 .水产养殖企业:池塘(或山塘)养殖面积50亩或工厂化养殖1000平方米以上,年渔产量200吨以上,或特色渔产品(龟、鳖等)20吨以上。4 .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2000亩以上。5 .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6 .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7 .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1 .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2 .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3 .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4 .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分。5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6 .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第六条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分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一)以本地产的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特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加工型企业;(一)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三)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第七条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填写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由县农业农村局另行下发通知;(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四)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总数3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七)企业依法纳税情况书面告知承诺:(八)企业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情况的承诺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1 .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2 .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3 .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4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5 .专利证书复印件;6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7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第九条申报程序:(一)由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一)申报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三)县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县属申报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第十条审核及认定程序:(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二)经县农业农村局审定通过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等载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认定。经县政府认定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或牌匾。第四章监测与管理第十一-条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1日前填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第十二条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一)由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二)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七条所列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属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三)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县政府网站、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等载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确认,监测结果由县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资格,收回证书或牌匾。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四)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杳实并给予处罚的;(五)违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造成江河(溪、渠)、水库、山塘水质恶化或污染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六)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七)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