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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私车公用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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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私车公用协议》.docx

    企业管理-私车公用协议甲方(公司):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为甲方员工,且拥有自有车辆,并愿意将其车辆用于甲方的工作事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私车公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信息乙方提供的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牌照号码:车辆车架号码:车辆发动机号码:二、使用范围及期限1 .乙方车辆将用于甲方的具体工作业务范围2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三、费用及报销1 .甲方将按照具体的费用计算标准,如每公里补贴金额、每月固定补贴金额等向乙方支付车辆使用费用。2 .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使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行程记录、加油发票、维修保养发票等,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3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完整报销凭证后的具体报销期限,如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报销。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车辆的使用。- 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车辆使用费用。- 对乙方车辆的使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2 .乙方权利与义务-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车辆使用费用。- 保证车辆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行状态,按时进行车辆的保养、维修和年检等。- 遵守交通法规,因私车公用产生的交通违章、事故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应甲方要求,提供车辆使用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五、保险与责任1 .乙方应确保车辆已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等必要的保险。2 .因私车公用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等导致的损失,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的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过错导致的除外。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2 .若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七、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菅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T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私车公用风险分析一、私车公用的特征“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高管和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在工作时间内,自己驾驶或者同意他人驾驶自己的私家汽车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公司给予支付租赁费或者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私车公用”的常见特征如下:1 .私车公用中的"私"字,与"公"字相对应,具有特定的含义。其"私",仅指与"公"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也就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个人;其"公",仅指与职工这一特定称呼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可见,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所谓私车公用中的要出法律关系。2 .私车公用中的私车的产权人与实施"公用”的行为人主体同一。3 ."公用"的目的,须是履行职工本人所肩负的职务或者为了完成自己所在单位指派的临时任务,即"公用"的受益人必须是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4 .私车公用只能出现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职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内容,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条列第十四条的规定,仅对其人身伤害,按照工伤处理。因此,私车公用是劳动合同关系与财产所有权关系交叉所形成的一种事实。两种法律关系的交叉决定了私车公用的法律性质,也形成了处理私车公用肇事后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二、私车公用之涉税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如公司名下并无登记车辆,却大量列支了很多关于燃油费、过路费等交通费用,若公司被税务稽查,又无车辆租赁合同等相关凭证,则该部分交通费用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需进行纳税调整。对员工而言,将个人车辆用于企业业务,并未和企业签订车辆使用的租赁合同,企业仅是根据实报实销的方式向员工支付了车辆使用的实际开支,但是并未将该部分报销开支作为未对该部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也!各面临相应税务处罚处理。员工的收入代扣f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员工来说,因其合规相关建议如下:1.对登记在股东、高管名下的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建议可选择直接将车辆过户给公司。(1)企业取得车辆可登记为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额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少交税。(2)车辆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保险费等开支可以在税前列支,使企业少交税。(3)个人转让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2.对登记在普通员工名下的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建议可选择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规范私车公用行为,避免涉税风险。具体做法为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向员工支付车辆使用租金后,员工所有的车辆作为企业的使用权资产,企业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费可以在税前列支,至于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应视地方政策而定,有些地方明确规定此费用不允许税前抵扣。另员工取得租金收入,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就此租赁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私车公用之交通事故风险(一)员工在“私车公用”承担主责的赔偿问题1."私车公用”事故造成员工本人人身损失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工一方面具有单位的职工身份,另一方面又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所以,职工本人的人身损失,基于其身份又可以从两个方面维护自己的权利。(1)职工本人按工伤的方式处理“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本人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因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害,不管责任大小,就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如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职工本人人身损失按交通事故处理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员工一方承担主责或全部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7民终884号案例及其他相关案例,职工本人的人身损失首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对方车辆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对方车主根据其过错比例向职工本人进行赔偿(员工主责,对方次责,保险赔偿外的员工人身损失,对方车主赔偿比例为30%(3)职工本人损失赔偿竞合问题在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竞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如果私车公用交通望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损害,存在他方责任的,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赔付的同时,可以依法向他方请求民事赔偿。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兼得工伤赔付和民事赔偿。2 ."私车公用”事故造成职工车辆损害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害,司法实践中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同时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由对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职工车辆进行理赔,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由对方根据侵权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职工主责应当承担70%赔偿比例,但职工车损保险赔偿后剩余部分,对方车主应赔偿30%),仍有不足的,最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3 .“私车公用"造成第三人损失若员工私车公用导致第三人或者第三人车辆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属于对方机动车责任的,由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理赔外剩余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如职工方是主责,保险理赔外第三人的剩余损失由职工或用人单位共同赔偿70%,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外赔偿后根据具体情形再内部分担或追偿通常情况下,保险理赔后的剩余损失由用人单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有过错的职工主张追偿权。在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确定员工在执行职务中的过错。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能简单的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审判中认定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等方面来考虑。保险公司和侵权方理赔以外的剩余剩余损失,具体如何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分配存在各案差异。举例如下:(1)员工私车公用事故认定全责,保险公司和侵权方理赔后的剩余损失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2019)湘3130民初2086号追偿权案】龙山县人民法院:原告蔡某系龙山县农业农村局的职员,蔡某因公驾驶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代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原告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对死者家属赔偿32万元后,向被告龙山县农业农村局(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龙山县农业农村局支付原告蔡某在交通事故中对死者刘代文家属赔偿的32万元。(2)员工私车公用事故认定全责,保险公司和侵权方理赔后的剩余损失承担比例用人单位70%,劳动者30%(2015)湘民一初字第569号追偿权案】湘阴县人民法院:被告黄新明系原告湘阴县自来水公司的员工,被告黄新明驾驶其汽车履行职务期间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兰慈仙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新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综合被告黄新明的过失和经济收入,并考虑原告的过错程度,认为应以原告湘阴县自来水公司(用人单位)对案外人兰慈仙实际赔付的30%作为原告可以向被告黄新明(员工)享有追偿的份额为宜。(3)职工私车公用致对向车辆司机死亡,职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和侵权方理赔后的剩余损失承担比例:用人单位承担30%,劳动者70%(2020)黑民再128号冯某军诉牧场追偿权案】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冯某军(劳动者)受牧场(用人单位)委托驾驶私家车执行职务,与对向高某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高某山死亡,摩托车上的张某秋受伤,高某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冯某军(劳动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山(摩托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秋(摩托车乘客)不负事故责任。法院判令由牧场承担冯某军实际赔偿数额的30%,剩余部分由冯某军自行承担。4 .私车公用事故造成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如果造成同乘人员受伤,如同乘人员为单位员工,该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时,同乘员工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双重赔偿;如果同乘人员三蟀位职员,驾车职工承担主责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先由对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同乘人员理赔,剩余损失由对方车主作为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职工主责,对方次责,对方车主承担保险理赔外的30%责任),仍有不足的损失,由用人单位和驾驶车辆的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分担。(1)职工私车公用事故导致同行人员死亡,职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和侵权方理赔后的其余损失的承担比例:用人单位60%,驾车职工40%(2018)甘04民终938号判决书】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敬业公司员工李树雄负责该公司在灵台的工程项目,2016年李树雄驾驶自有轿车,载乘该项目劳务分包人王虎平与甲方代表江和田,与相对方向马富学驾驶客车发生碰撞,致王虎平(同行人员)死亡,江和田(同行人员X马富学(对方司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树雄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富学负次要责任。李树雄在履行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敬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对内根据公平原则可针对存在重大过失的李树雄行使追偿权。综合案件情况,本院酌定敬业公司获得40%的追偿比例。四、私车公用之保险理赔风险“私车公用"对保险的最大影响在于其是否会造成危险程度和风险因素的增加。这种危险的来源则在于其"公用"的具体内容,既包括驾驶员本身,也包括驾驶行为和车辆本身因"公用"增加的危险。例如,不具有载货功能的客车进行了货物的装载,甚至私家车运载含有危险属性的物品,还有因“私车公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人认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能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诉讼中保险公司会常常以车辆有营运性质拒赔,但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私车公用”为由主张免赔,在不同案例中结论不一。具体案例如下:1.南岔县人民法院(2021)黑0726民初1号判决书:任何人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均应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沈群皓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沈群皓驾驶的黑FMXXXX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虽然事故发生时在有效期限内,但是被保险车辆黑FMXXXX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私车公用,已改变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对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群皓与被告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系雇佣关系,被告沈群浩开车运送原告乔淑芬及其丈夫就医系职务行为,雇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被告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群皓不承担赔偿责任。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5892号判决书:银苍峡公司虽然向员工发放交通补贴,但交通补贴的性质本身属于对员工因公出行支出的交通费用的未M尝,并不能理解为公司同意私车公用。锦泰财保亦未举证证明银苍峡公司就案涉车辆与车辆所有人达成了私车公用的合意,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关于"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变化”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亦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内容。再次,张离离驾驶案涉车辆虽未经过被保险人王波同意,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情形,但如前所述,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在锦泰财保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至于王波、叶莉莎、银苍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不影响锦泰财保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故锦泰财保关于商业险免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6544号判决书:都邦保险主张张一系案涉黑B×X*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一、王成祥驾驶车辆履行职务发生事故,要求张一、至诚物流承担共同责任,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都邦保险提供的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显示卖方系自然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自然人系案涉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所有权人委托出卖车辆等。因此,该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张一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同时,虽至诚物流认可王成祥系其工作人员,但都邦保险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成祥是因执行工作任务使用车辆,其主张王成祥驾驶车辆履行职务发生事故亦依据不足。因此,一审法院驳回都邦保险要求张一、至诚物流承担共同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都邦保险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8496号判决书认为:关于沪BWXXXX小型轿车的用途是否改变的问题。本院注意到,原告投保时双方约定系争车辆的用途为"非营业个人"非营业”相对的概念是“营业",营业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是"(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业务”,根据该解释"非营业"应当排除经营业务。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明确"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该规范所附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列明营运类机动车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系争车辆的用途为"非营业个人",排除了对系争车辆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原告本人的陈述,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将系争车辆出租于案外人宋某某,宋某某又将系争车辆转租于次承租人。显然,系争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不同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非营业个人",而是转变为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认为租赁车辆改变了营运性质)5. (2018)J1.1.0107民初4020号判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将车辆租赁给他人使用,是否显著增加该车辆风险。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车辆性质为非营运,其主要使用目的为日常生活出行。将私家车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与私家车从事运输经营行为存在明显不同,法律法规不禁止私家车主将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也未将私家车出租行为直接定义为营运性质行为,故不能只要车辆出租就当然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李洋向交警陈述其租赁原告车辆用于日常生活出行(搭乘女友同路回家),结合李洋仅租用一天的事实,本院认为李洋租赁该车用于日常生活出行的目的真实可信,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李洋租赁该车辆用于其它目的可能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李洋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显然不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租赁车辆没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6. (2020)浙0402民初6101号判决书认为:考虑本案情形,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本身即为货车,运送货物系该类型车辆的正常用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且因此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至于被告主张车辆非营运投保,实际从事营运活动的问题,所谓营业运输,根据保险条款释义及社会通常理解判断,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以车辆常态化从事社会运输牟利为目的,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被告现有举证亦不足以作出相关认定。(租赁车辆没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7. (2018)J1.1.0112民初3707号判决书认:被告张永胜驾驶的渝CX号车尽管在车辆侧面及后挡风玻璃处贴有"货拉拉"标识,但仅是被告张永胜依约对货拉拉进行相应的宣传,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事发时渝CX号车上并未载有货物,事发时并不存在拉货行为,无证据证明渝CX号车长期存在营运行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在商业险范围免赔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租赁车辆没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五、私车公用的合规建议针对私车公用,律师提供如下法律建议:1 .针对"私车公用"用人单位应制订合法详尽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履行民主制订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就私车公用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已办理备案的私车经过申请、登记程序之后方可用于执行公务。2 .涉及长期用车的,可考虑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签订车辆租借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3 .用人单位统一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要求"私车公用"车辆购买数额较高的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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