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领会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心得感悟(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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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领会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心得感悟(八篇).docx
学习领会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心得感悟(八篇)(研讨交流发言材第1篇,共8篇)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关键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法规,它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某国有企业因部分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在项目招投标中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形象受损。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条例对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性。二是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条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多个方面。其中,廉洁纪律尤为关键。在现实中,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无法抵御金钱诱惑,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比如,某国有企业采购负责人收受供应商贿赂,致使采购成本虚高,企业利益受损。这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严守廉洁底线。三是切实将条例落实到工作中。一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对条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做到知法守法。二要严格自我约束,对照条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诱惑。三要积极参与企业内部监督,对发现的违反条例行为及时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总之,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履行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学习心得汇编第2篇)国有资产,国之重器,企之基石。自古以来,治理国有资产,关键在人,尤其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他们肩负着国家和人民的重托,承载着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因此,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正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次全面、系统的规范。条例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划定了行为的边界和底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学习条例,我首先想到的是“规矩方圆''这个成语。这个成语源自古代匠人的制器之道,意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条例就是他们的“规矩”,是他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只有严格遵守条例,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古语深刻揭示了规矩的重要性。同样,条例的出台,也是为了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管理人员的一种约束,更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它帮助管理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避免在工作中犯错误,从而更好地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在条例的学习中,我不禁想起了“水滴石穿”这个典故。这个典故告诉我们,只要坚持不懈,微小的力量也能产生巨大的效果。同样,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只有坚持按照条例的要求去做,才能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我,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此外,条例的学习也让我想起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句古诗。这句诗表达了诗人屈原对真理的不懈追求。对于我们来说,学习条例的过程,就是不断追求真理、追求进步的过程。我们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认真领会、严格遵守,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才能更好地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重托,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心得感悟(交流发言)第3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不仅为当前国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更为国企管理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此条例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国企管理前行的道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国企管理的未来发展需要从点滴做起、从细节抓起。条例中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严格规范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正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国企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这种“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决心,将为国企管理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例还强调了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多方监督的相互衔接。这要求国企管理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还要积极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监督格局。这种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将大大提高国企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国企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管理将呈现出更加规范化、法治化、透明化的新气象。国企管理人员将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加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地履行职责使命;国有企业将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更加稳健有力地前行。这一切都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多的国企力量。(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第4篇)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皆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杳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费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工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1、处分种类和期限2、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共计列举51项违法情形并针对性规定适用处分种类。采取列举形式列示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便于实际执行。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中,有多项违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或与近年来金融、证券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贪污腐败问题频发有关系。除此之外,顺应新一轮国企深入改革的需要,处分条例也将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写入了处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三)处分程序根据处分条例,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流程具体如下:立案(1)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调查(1)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处分决定(I)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形成工作档案。复核(1)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申诉(I)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决定是否顺延。(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维持、变更、撤销处分决定(1)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整或者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卤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董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陵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贵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讨发言第5篇)深入学习条例,筑牢廉洁防线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一起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范管理行为、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要充分理解条例对于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条例的实施,为国有企业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例如,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条例的出台,能够有效约束管理人员的行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二是要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点和关键环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特别是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操作、失职渎职。比如,在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三是要切实认识到违反条例的严重后果。违反条例不仅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而被查处,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们要引以为戒,时刻保持警醒。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熟知熟记,入脑入心。同时,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典型案例,让大家深刻认识到违反条例的危害。二要强化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加强风险防控,从源头上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三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贡任追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同时,要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和帮扶,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志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行为的准则和底线。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筑牢廉洁防线,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谢谢大家!(交流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第6篇)同志们:大家好!今天的党深,我们聚焦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我们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让我们思考一下为什么要学习和重视这个条例O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其行为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兴衰成败。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利益的诱惑,出现了违规违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利益,威胁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规范其行为,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接下来,我们深入了解一下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明确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多个方面的纪律要求。在政治纪律方面,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比如,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内部传播与党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造成了恶劣影响,最终受到了严肃处分。廉洁纪律是重中之重。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严禁接受贿赂、回扣等。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的高层,在工程项目招标中收受贿赂,为特定企业提供便利,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勤勉尽责,不得失职渎职。某国有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对工作敷衍了事,导致重要项目延误,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群众纪律强调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疾苦,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生活纪律则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保持良好的品德和作风。那么,如何将条例贯彻落实到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呢?一要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如专题讲座、培训课程、内部刊物等,让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和要求。二要强化自我约束。要时刻以条例为镜,反思自己的行为,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比如,在面对利益诱惑时,要坚守底线,不为所动。三要建立监督机制。企业内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同时,要鼓励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四要树立榜样示范。表彰那些严格遵守条例、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以他们的事迹激励更多的人。同志们,学习和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让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做强做优做大!谢谢大家!(研讨发言、心得体会第7篇)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廉洁奉公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也是条例的核心精神。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守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任职企业有利益冲突的活动。这些规定,不仅划定了管理人员的行为边界,更是对他们廉洁从业的明确要求。古人云:“廉者,政之本也。“廉洁是为政之本,也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品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面临着各种诱惑和挑战。只有坚守廉洁奉公的初心,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中保持清醒,做出正确的决策。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条例不仅对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提出了要求,还对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了更好地落实条例,我们建议国有企业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廉洁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形成有力宸慑。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永葆初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交流发言材料、心得感悟第8篇)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该条例对于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下是我对此次学习的心得感悟。一、“殷鉴不远”一从历史案例中汲取教训“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纵观历史,因权力膨胀、贪腐堕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事例比比皆是。古代,刘瑾专权,贪污受贿、结党营私,扰乱朝纲,致使明朝政治黑暗、民生凋敝。在当代社会,国有企业领域也存在此类现象。如XX公司的管理人员XX,在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工程招标,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中标机会,从中收受巨额财物。同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安全风险。这些案例警示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若不能坚守职业操守,将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必然会给国家、企业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危害。二、“立规明矩”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恰似一把“戒尺”,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划定了边界,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该条例详细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规范,为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强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守护国有资产安全,推动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它是遏制腐败滋生的“防腐剂”,是保障国有企业行稳致远的“定盘星”。三、“慎始慎Ir将条例融入日常工作“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准绳,审视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从日常的工作流程、文件审批,到重大的项目决策、资金调配,我们都要严格遵循条例要求,坚守原则底线。要杜绝一切"钻空子''"打擦边球”的想法和行为,坚决防止“小错酿大祸同时,积极与同事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共同维护企业内部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环境。四、“奋握驾行”以条例为指引推动企业发展“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学习和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一项持续性、系统性的工作。我们要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融入到工作的方方面面,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积极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添砖加瓦。在工作中,勇于直面困难与挑战,主动担当作为,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以实际行动践行条例要求,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坚守廉洁底线,兢兢业业工作,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