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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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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docx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满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遵循依法依规、以人民为中心、节约集约用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笫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工作机制。笫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制定本级移民管理制度,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贲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第六条省、市(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实施管理工作。笫七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牵头和设计归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负责安置实施的监督控制、安置效果分析评价。咨询审查单位负责技术咨询和审查。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笫八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第九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拟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停速通告),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笫十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停建通告申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申请发布停建通告时,应当报送国家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发建设或者相关规划批复的文件、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正常蓄水位选择及施工总布置规划等设计成果及审查意见、项目基本资料及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图、实物调查细则及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停建通告前,组织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评审。笫十一条停建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征地区实物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实物调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停建通告有效期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期和实施期。规划期为停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之日止,中型工程为2年,大型工程为3年。实施期为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之日起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止。笫十二条实物调查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调查成果应当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个人、集体实物调查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应当不少于7天。专业项目设施等调查成果应当取得权属单位签章确认,确认后予以公示。实物公示完成后由规划设计单位汇总实物调查成果,经参与调查各方签字确认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基础,应当分别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作为档案保存。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笫十四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工矿企业、专业项目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以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的,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笫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审批;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进行审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审查意见。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申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枇权限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申请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报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材料、文物古迹调查成果的确认意见、矿产资源查询意见或者调查报告的确认意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笫十六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由于国家政策、工程选择、规模等建设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笫十七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农业安置与非农业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八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工矿企业、专业项目设施权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笫十九条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枇权限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利部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申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利部审核。申请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时,应当报送移民安置大纲批复文件、移民安置规划、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材料、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笫二十条省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重大专项设施、防护工程必要时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第二十一条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修改。因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编制专题报告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笫二十二条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项目未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重新进行调查,并重新履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批手续。第三章征地补偿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标准执行。笫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省、市(州)制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受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笫二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笫二十七条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根据功能恢复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中小学、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行业标准。第四章移民安置实旅管理笫二十八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依据、安置任务、安置进度、补偿费用概算、双方管理费用、支付方式、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及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等。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笫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次年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法人意见后下达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编制年度计划方案,并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投迁安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或者补偿协议。笫三十一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设立移民资金台账,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服核算。第三十二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球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水库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会计核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乡镇、村实行报账制,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继续用于移民工作和遗留问题处理。第三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独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使用管理另行规定。移民实施管理费按照侧重基层、据实核定和分级使用的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分别管理使用。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确定。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单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委托确定。笫三十四条农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城(集)镇、工矿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移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代建。第三十五条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经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出意见,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笫三十六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各类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笫三十七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跄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脸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工作阶段的要求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自脸、初验和终跄的顺序,自下而上依次组织进行,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均应当组织成立相应的验收委员会,负责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在开展移民安置脸收前,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笫五章后期扶持第三十八条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后期扶持期限、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以水库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初核汇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报送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报送材料包括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安置人数、人口核定登记情况等。笫四十条各地在移民搬迁安置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核实一次。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动态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笫四十一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充分衔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移民意愿,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第四十二条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笫四十三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管理使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费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笫四十四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当按照甘肃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笫四十五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开展年度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报备工作,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资金等情况,下达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笫四十六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和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组织开展后期扶持资金兑付和项目实施工作。第四十七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合理确定形成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笫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五十条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和监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笫五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制度,对水库移民工作采取专项检查、稽察和内部审计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拨付、使用和管理移民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笫五十二条省、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移民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第五十三条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完善完备各项考核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纳入部门考核目标。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停建通告由工程建设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跨市(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审批和管理。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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