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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篇)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研讨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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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篇)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研讨材料.docx

    (10篇)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研讨材料(研讨交流发言材篇一,共十篇)近日,我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行为规范,更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一、以德为先,廉洁从业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坚持以德为先,廉洁从业。这让我想起了论语中的一句话:“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正体现了德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德行是管理人员的立身之本,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在企业管理中做到公正无私,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二、依法治企,规范管理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治企。这让我想起了古代的法治思想,如管子明法解中所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依法治企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确保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三、忠诚履职,勇于担当条例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忠诚履职,勇于担当。这让我想起了诸葛亮的出师表中的一句话:“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忠诚履职是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他们应以企业利益为重,勇于担当责任,推动企业发展。四、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条例提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团结协作,共谋发展。这让我想起了诗经小雅鹿鸣中的一句话:“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团结协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精神,管理人员应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团队协作,共同推动企业发展。五、严于律己,洁身自好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这让我想起了孟子离娄下中的一句话:“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严于律己是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他们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道德底线,做到洁身自好。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对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将深入学习条例内容,严守法律法规,坚持以德为先,廉洁从业,忠诚履职,勇于担当,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篇二)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是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我们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条例的出台,犹如一把标尺,量度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边界和底线。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管理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了明确规矩,划定方圆,引导管理人员行稳致远。学习条例,我们深刻理解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应以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为重,严守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责任的体现。条例中明确列出的各项禁止性行为,就是我们必须坚守的红线。比如,利用职权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学习中,我们还体会到,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约束,更是对他们的保护。正所谓“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条例的制定,就是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通过明确的规范和严格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犯错误,从而保护他们的职业生涯和家庭幸福。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我们建议,国有企业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古人云:“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以条例为镜,时刻自省自律,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规矩方圆,行稳致远,为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研讨交流材料篇三)明钱高悬,清风两祜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部法规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它不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明镜,更是我们清风两袖、廉洁从业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犹如一面高悬的明镜,时刻提醒我们审视自己的行为,坚守道德底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让我想起了明代的官员于谦,他在石灰吟一诗中写道:“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正是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精神风貌,不畏艰难,坚守清白,为人民、为企业谋福利。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对其中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尤为印象深刻。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让我想起了清朝官员张伯行的典故,他任江苏巡抚时,为杜绝送礼行贿之风,特意在府衙门上书写了一副对联:“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毫一厘,民之脂膏。“这正体现了条例所倡导的廉洁从业精神,我们应以张伯行为榜样,严于律己,清廉自守。此外,条例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这让我想起了韩非子中的一句话:“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地位高低,只要违反了规定,都应受到相应的处耨。这不仅是对违规者的惩戒,也是对其他管理人员的警示,提醒我们时刻保持敬畏之心,遵守法规制度。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操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让我们以条例为镜,明镜高悬,清风两袖,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交流发言材料、心得篇四)“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深入研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对此话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体悟。国有经济乃国民经济之命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身负重任,如“中流砥柱”,其行为举止、决策管理关乎企业兴衰与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条例的颁布实施,恰如“定海神针”,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筑牢了坚实防线,也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明确准则。条例的制定,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它如“明镜高悬”,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刻警醒自身,明确行为边界,防止因一己私欲或一时疏忽而陷入违法乱纪的“泥沼古有“羊续悬鱼”,彰显廉洁自律之典范;今有条例约束,为杜绝贪污腐败、权力滥用等行为亮起“红灯”,避免国有企业成为个别人员中饱私囊的“温床”,从源头上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确保每一项决策、每一笔资金都能在阳光下运行,为国有资产竖起坚实的“保护盾”。另一方面,条例为国有企业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轻装上阵”。在市场这片“战场”上,国有企业犹如“千帆竞发”,若内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行为失范,必将如“一盘散沙”,在激烈的竞争中“折戟沉沙”。而条例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能够“厉兵秣马”,以规范的管理、高效的运营、廉洁的作风在市场中“攻城略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入领会条例的内容与要求,我们需“刨根问底条分缕析“。从违纪行为的认定到处分种类与程序,条例均进行了详细规定,犹如一张“恢恢天网”,疏而不漏。无论是政治纪律、廉洁纪律,还是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都“面面俱到”,无一遗漏。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言,无论身处何种岗位、肩负何种职责,都应“三省吾身”,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与责任。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贯彻落实条例需“多管齐下”“有的放矢”。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春风化雨”般的培训与引导,使条例深入人心,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心领神会其次,强化监督检查,形成“众目睽睽''之下无违规的良好氛围,使违规违纪行为无处遁形。最后,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养奸”,真正发挥条例的威慑力与警示作用。“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贯彻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指南针''和"紧箍咒”,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添砖加瓦”,为国有资产的守护“站岗放哨”,为实现国有企业的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心得体会篇五)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齐聚于此,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进行深入学习,这对于我们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顶梁柱,我们身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犹如一盏明灯,为我们的工作指引了方向,划出了红线。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比如,某国企名称的一位管理人员张某,在负责企业采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巨额贿赂,在采购过程中故意选择质次价高的产品,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福增加,生产效率降低,产品质量下滑,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受损,最终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另一家国企名称的李某,在企业项目招标中,违规操作,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中标机会,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这些案例令人痛心,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绝不是一纸空文,而是高悬在我们头顶的一把利剑。这部条例是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固基石。它全面涵盖了从政治纪律到工作纪律,从廉洁纪律到群众纪律等各个方面的规定,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它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有力武器。通过明确的处分措施,对那些企图侵吞、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让心怀不轨者望而却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条例,我向大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第一,深入学习,内化于心。要真正理解条例中的每一项规定,将其铭记在心,时刻警醒自己。第二,严格自律,外化于行。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重大决策,还是细微的管理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行事,杜绝一切违规行为。第三,相互监督,形成合力。我们是一个团队,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共同维护企业的良好秩序。同事们,国有企业的发展关乎国家繁荣,关乎民生福祉。让我们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准则,秉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扎实工作,为国有企业的辉煌明天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心得感悟(交流发言)篇六)“治企依规,发展有序;条例为基,稳健前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有力武器。“脚踏实地”,在企业管理中,要务实求真,不搞形式主义。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只有将条例付诸实践,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开拓创新”,在遵循条例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思路。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要敢于突破传统思维,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团结协作”,全体管理人员要共同遵守条例,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为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而努力。“众人拾柴火焰高”,团结一心才能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谨言慎行”,在工作中,管理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每一句话、每一个决策都可能对企业产生影响。要深思熟虑,避免因言语不当或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开源节流”,在企业管理中,既要积极拓展业务渠道,增加收入来源,又要严格控制成本,杜绝浪费。遵循条例的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居安思危”,即使企业目前发展良好,也不能放松对条例的遵守。要时刻保持警惕,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用条例规范行为,推动国企不断进步,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交流发言提纲篇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为我们规范行为、管理企业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如何将其贯彻落实,才是关键所在。“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古往今来,无数的案例警示着我们。比如,明朝的严嵩,专权误国,贪污腐败,最终落得悲惨下场。在现代社会,也有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并购、资产处置等过程中,违反条例规定,中饱私囊,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国有经济乃国之命脉,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繁荣与昌盛。在这一重要领域中,管理人员的行为举止至关重要。条例的颁布,正是为了“防微杜渐”,从细微之处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避免因小失大。条例内容详尽,“事无巨细”地涵盖了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它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分标准,让我们清楚地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杜绝“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的行为,做到“心口如一”。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底线。我们要“两袖清风”“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不能“利令智昏”“贪得无厌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在工作中要“严谨细致共认真负责”,注重每一个细节,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要以过往的违规案例为镜,吸取教训,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同时,要积极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光明磊落”“坦坦荡荡”。守职业道德和廉洁底线。在日常工作中,每一项决策、每一次操作,都应当严格遵循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办事。此外,该条例还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它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使国有企业能够在公平、公正、透明的轨道上运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于国有企业的建设与发展,为国有企业不断创新、提升竞争力注入强大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作为行为准则,时刻警醒自己,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为国有企业的蓬勃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让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更多的价值。(研讨材料及心得体会篇十)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取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施“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贵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求,例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责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因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复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贵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五、总结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国企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处分条例明确国企人员履职的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将当前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原先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逐渐扩展至因国企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职而对企业内部治理产生影响,为建立健全国企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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