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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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永政规(202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现将永福县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永福县人民政府2024年5月22日永福县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代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永福县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第三条国有森林资源包括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森林经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形成的自然景观、林副产品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全县经营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森林经营单位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有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使用,由有偿使用者向森林经营单位支付有偿使用费用的行为。第四条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互利共隔、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年)及林地用途管制,要符合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森林分类管理和公益林管理等TF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批准。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低于转让时的市场价处置国有森林资源:不得将国有森林资源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无偿处置:不得擅自划拨及采取转包、转让、抵押等方式非法流转国有森林资源。杜绝不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森林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使用:(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国有森林资源:(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国有森林资源;(三)产权有争议的国有森林资源:(四)单位确需使用的国有森林资源:(五)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或未结案件的国有森林资源。第八条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经营范围:(一)森林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等项目:(X)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及林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三林木种苗繁育及林下种植、养殖、采集等林下经济项目;(四)其他符合林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承包、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不得出让。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原则上执行特许经营制度。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十条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以及养殖、采集等森林经营或林下经济项目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人工林种植项目使用期限不超过30年。第十一条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程序主要为申请、评估、公告、择优、批准、协议等。第十二条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由森林经营单位报森林资源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县属国有森林资源有(尝使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按事权划分原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1.Y2407-201)相关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完成评估,并按相关规定对评估项目进行核掂或备案。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市场化交易,确保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偿使用者选定后,应在森林经营单位进行5个工作口以上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协议。第十三条有偿使用协议应遵从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应包含有偿使用范困、方式、时限、有偿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应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对中途终止执行而出现的贡任及损失补偿等问题应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者应按照协议使用森林资源,按照建设规划或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擅自中途转让使用权。每年12月底前,有偿使用者应聘项目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方案、建设进度、经营状况等报森林经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杳,对违法违规问题予以纠正。第十五条国有森林发源布偿使用协议期满前,除因政府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发展需要外,未经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同意,有偿使用者不得将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提供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有偿使用期满,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收回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权。因实施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设施的产权归属按有偿使用协议的约定执行。使用期满后,同一项目继续开展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原有有偿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森林经营单位为国有企业等其他情形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监管:对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对违法和严垂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永福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