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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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docx
陕西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责任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文件中进行明确,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各责任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质量检测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或联合体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联合体方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设备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检测规定、技术标准、质量检测合同进行质量检测,对其签字的检测成果质量负责。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有关人员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质量评定资料、证书、证明、检测试验、检测成果等资料负责。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识等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组织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1),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必备材料。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进行备案。项目全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制作标准见附件2),载明工程名称和主要建筑物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完工日期、合理使用年限等信息。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等;(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附件4),内容包含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方式、变更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执业资格证及证号、联系方式、变更情况等。第十二条责任单位提交备案的授权书、承诺书以及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签署规范、笔迹清晰,易于永久保存,作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工程资料一起移交存档,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核对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是否真实,有关签字与工程资料签字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制作标准见附件5)。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的监管,对质量终身责任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应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约谈,督促限期整改。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S)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依法给予信用惩戒。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陕西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 .陕西省水利工程永久性责任标牌制作标准3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 .陕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5 .质量责任公示牌制作标准四附件wps陕西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本人(姓名)担任(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等)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承诺人签字: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签字日期:(说明:如暂未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单位,可填写技术职称和技术职称证号)陕西省水利工程永久性责任标牌制作标准(工程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完工日期合理使用年限注:标牌尺寸不宜小于80OmmX60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体,颜色宜为金色,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牌材质选用大理石或花岗岩,也可采用不锈钢等金属材料(蚀刻)o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兹授权我单位××X担任XX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职称专业被授权人签字:授权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日期:年月日(说明:如暂未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的单位,可只填写技术职称和专业)陕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工程名称:责任主体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及证号联系电话(固定/移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注: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及证号可不填写:质量检测单位为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单位)审核:校对:填表:日期:12质量责任公示牌制作标准(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项目经理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注:质量检测单位为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单位)-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