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docx
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把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审计成果运用,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处实施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审计处是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第四条党政办公室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对应进行审计整改的各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第三章审计整改工作落实第五条审计处应由专人,即,指定人、审计组组长、主审人,具体负责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第六条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工作要求。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工作的落实。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订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注重从源头上深入剖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经审计整改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审计处。第九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整改总体情况;(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S)对本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七)其他有关内容。第九条审计发现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应由审计整改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完成整改工作,并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形成整改结果报告。第十条未整改或未全面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及时向审计处提交需要延期的书面说明,若情况特殊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审计单位应在延期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形成整改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审计处对整改事项决定需要组织开展后续审计的,一般应当将其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实施。特殊情况按规定报批后,可以当年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审计处每年汇总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并向学校报告。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结果。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拖延、不予整改并拒绝做出书面说明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责令改正和责任追究的建议。学校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有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或聘期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