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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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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docx

    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出国联合培养第一条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研究与中外交流,学校鼓励研究生赴国外进行联合培养。第二条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在国内外学习时间的总和一般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第三条在学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需按以下程序办理:1 .本人填写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经导师、学科、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2 .出国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习期满须按期返校;若期满未归,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学籍。第四条委培或定向培养(在职)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须提供委托或定向单位(工作单位)书面同意意见,方能按上述程序办理。第二章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第五条为增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须按以下程序办理:1 .本人填写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需经导师、学科、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2 .经审核同意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生,会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若期满未归,学校将有权取消其学籍。第六条委培或定向培养(在职)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须提供委托或定向单位(工作单位)书面同意意见,方能按上述程序办理。第七条对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学校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用的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第三章出国留学攻读学位第八条凡我校正式招收的非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经导师、学科、学院同意后均可在学校申请办理自费或公派出国留学攻读学位手续。第九条学校不受理在职研究生出国留学攻读学位申请;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须还清所贷款项,持相关部门书面证明方可申请办理出国留学攻读学位手续第十条春季毕业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在当年1月底以前提出办理出国留学攻读学位的申请;夏季毕业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在当年4月底以前提出办理出国留学攻读学位的申请。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出国留学攻读学位,应由本人填写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需经导师、学科、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并于二周内,到研究生院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申请毕业后出国留学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户籍和档案转回学生家庭户籍和档案所在地。第四章出国探亲、旅游及其他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只允许利用寒暑假及公众节假日出国探亲、旅游等。第十四条研究生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或旅游应填写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出国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十五条对出国探亲、旅游的研究生,学校将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用的研究生学习成绩单。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校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学校不受理研究生毕业后出国工作、移民、探亲、旅游等申请。凡申请毕业后出国工作、移民、探亲、旅游等,户籍和档案一律转回学生家庭户籍和档案所在地。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在校期间已办理因私护照的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凡擅自出国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八条研究生出国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凡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出国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十九条各学院为派出研究生学联合培养习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指导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出国联合培养(攻读学位)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并保持经常性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应每学期末定期向使馆和学校研究生院培养处递交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加强与学校的互动和交流;留学结束时应及时向学校研究生院培养处递交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和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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