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相关法律知识普及PPT课件幼儿园相关法律知识普及.ppt
幼儿园伤害事故法律知识,幼儿园伤害事故,幼儿园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幼儿人身受到损害,导致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幼儿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活动或者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特征,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学活动中。事故地点大多在校园内,但有时也有可能是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机构外活动中。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幼儿本人的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幼儿游戏时受伤;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幼儿走失;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原因所造的;幼儿被他人接走;外来人员的入侵;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幼儿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关于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人认为学校、幼儿园是学生(幼儿)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应对其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关于幼儿保护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法定监护人仍因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案例1、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分析 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案例2、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分析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且老师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或者在场却没有履行看护的职责。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幼儿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人身损害偿。对于因人身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依损害的程度和情况的不同作出不同处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结合幼儿伤害事故的特点,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一、幼儿一般伤害 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不致造成残疾者。对此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赔偿必要的医疗费,其中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收入等。,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二、幼儿人身残疾 指受害人身体遭受重伤,致使肢体内部器官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对此,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三、幼儿死亡 对于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除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之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四、幼儿精神损害 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与日俱增。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贯彻以非财产责任为主、赔偿为辅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和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场合和造成后果等情况来确定。凡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全部的损失;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则应由加害人给付抚慰赔偿金,其数额以能够抚慰受害人精神损伤并能教育违法行为人为限。,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此外,幼儿园除承担上述损害赔偿责任外,受害人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幼儿园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它们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幼儿园有关其他法律法规,幼儿园工作规程新规定 2016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修订:一是强调幼儿园要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二是强化安全管理。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品以及与幼儿活动相关的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一章中,对建立与幼儿身心健康相关的一系列卫生保健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三是规范办园行为。新修订的规程对幼儿园的学制、办园规模、经费、资产、信息等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与幼儿园有关其他法律法规,幼儿园工作规程新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第四十六条规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明确要求。第四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与幼儿园有关其他法律法规,幼儿园工作规程新规定 四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衔接。一方面是做好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衔接,如:近年下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对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内容、教育活动组织等提出了清晰而具体的要求,修订规程时将这些方面的要求改为一些原则性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规程与之做了相应衔接;根据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加了幼儿园应当进行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发现家暴情况及时报案的规定。另一方面,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一些具体办学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的,规程不再重复提出要求。五是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要求幼儿园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管理,强化了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事项的管理。强调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研究解决教师在保教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与幼儿园有关其他法律法规,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 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 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幼儿园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与幼儿园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1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 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个别学生的影疾等内容。,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1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分析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2幼儿著作权纠纷案情 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2幼儿著作权纠纷分析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3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案情 李某现年只有6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便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同意的。,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3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分析 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4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案情 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 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4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至于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4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那么,赵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就本案而言,本人认为: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5陌生人闯入,幼儿惨死的责任谁负案情 羊城晚报1999年1月1 6日报道,1999年1月7日上午9时许,汕头市某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园内活动,一名30来岁的陌生男子突然闯入,二话不说,便挥拳向园内员工打去,大人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朝地面摔去可怜的3岁儿童李某被拦腰举起,头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约10分钟后,她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后脑颅凹入、破碎,生命垂危。惨剧发生在短短1O分钟之内。李某的父母哀痛不已,他们怎么也没想到,早上出门时还闹着吃豆的小女儿,转眼间竞遭此横祸。肇者者后经医院诊断证实患有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5陌生人闯入,幼儿惨死的责任谁负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门卫、老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得陌生男子轻松闯入,那么由于幼儿园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嫌疑人的闯入是门卫和老师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幼儿的家长应当向肇事者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幼儿园如何进行安全教育,幼儿的安全意识并非与生俱来,一些安全意识的产生或是安全知识的获得,往往是伴随着孩子们的哭泣声从“实践”中而来,即所谓吃一堑长一智。这无疑会给我们的幼教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和被动。能否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幼儿在娱乐中获得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以及保护他人的能力,这是我们幼教工作中值得探索的一个课题,今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些探讨。,幼儿园如何进行安全教育,缤纷的世界五彩的生活,使得幼儿对身边的事物总是有着诸多的好奇,总想看个究竟,弄个明白,问个清楚,也正是这种猎奇心理,促使孩子们不断地去模仿。具体表现为不仅用脑去想,用手去触摸,甚至用身体去感觉未知,由于对“未知数”的探求过于急切,幼儿会在缺少充分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轻举妄动,忽略了身边的隐患而“从容就犯”,导致了一幕幕不该发生的故事。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幼儿园如何进行安全教育,1、自伤行为。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自我意识有所增强,自我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也不断出现,这些意识和行为的出现,使得孩子能够不断地适应生活环境。然而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如果不加以注意和引导就会出现问题,比如:幼儿吃饭时,不正确地使用筷子,容易导致筷子戳到喉咙;再如,一些孩子出于热心,会学着大人的模样,主动给周围的小朋友倒热水亦或用水果刀削水果招待小伙伴,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而“祸及自身”。2、他伤行为。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通过游戏不仅使孩子们增长智慧增强体能,同时也增进了小朋友间的友谊。但事物的发展总是辨证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孩子们在玩乐的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意外,比如:前些时候,某幼儿园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幼儿在老师的带领下在操场上投掷飞碟时,一飞碟恰巧碰到一幼儿的眼睛,致使其左眼失明,右眼弱视;另外,一些幼儿在相互玩耍追逐奔跑过程中,因未能注意路滑而导致摔倒;也有的由于忘情地游戏致使相互间发生碰伤,结果则是“乐极生悲”。3、互伤行为。牙齿和舌头难免有打架的时候。幼儿在嬉戏玩耍的过程中,常常会因为相互间争执玩具或是“舌战”等,为了体现一下自我强大的一面,有时竟升级为“角斗”行为,其结果往往导致“两败俱伤”。其实例就不胜枚举。,幼儿园如何进行安全教育,上述几种行为,给我们的幼儿园的教学工作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即如何教给幼儿必要的安全知识,如何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能力,消除安全隐患。本人认为为:孩子们对于身边的事物,总是通过视觉观察、触觉感知、嗅觉体味等去认识,但对于幼小的孩子来说,周围世界太神秘了,以至于他们会“不顾一切”不计后果地去了解,结果是顾此失彼。,幼儿园如何进行安全教育,针对这一特性,应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寓安全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对于小班幼儿以“静听”的方法为主,借助于一些寓言故事中的动物形象深化其内容,比如:通过讲述“狼外婆”的故事来进一步刻化“安全”在幼小心灵中的概念,告诉幼儿不要吃不认识的人给的东西等等;同时,引伸生活中的一些不安全行为,教育他们不能随意玩尖物,不能玩火、玩电。中大班则采用“动静相宜”的教学方法,通过认识常用安全标记如交通安全标记、防火安全标记等,让他们知道其危险性所在。总之用寓教于乐的教育活动,在“释疑解难”的过程中,达到给孩子“传道授益解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