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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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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doc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2X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Regu1.ationfor1.ift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1.Inspection(征求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X年X月X日目录1总则(1)2通用要求(1)3监督检验4定期检验(4)5附则(6)附件A电梯检验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7)附件B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66)附件C电梯监督检验报告(68)附件D电梯定期检验报告(7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总贝U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促进电梯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经核准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机构),以及前款所述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1.3 有关术语的含义1.3.1 监督检验由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的电梯进行的审查、检查和试验,验证拟交付使用电梯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活动。1.3.2 定期检验由检验机构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审查、检查和试验,验证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活动。1.4 特殊情况对于采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电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验工作。2通用要求2. 1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各类电梯的检验包括技术资料审查、设施设备检查(含目视检查、测量、功能验证等)和试验三部分,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A。对于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相关标准、检验作业指导书(见第2.2条)和改造、重大修理施工方案,设置相应的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改造、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A中所列的监督检验项目,以及附件A中所列的其他相关定期检验项目。2.1 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中有关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方法控制的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检验方法的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2.2 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本规则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前,应当确认检验仪器设备状态良好。2.3 4检验记录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中有关记录控制的规定,制定检验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检验人员应当采用满足前款规定的记录格式,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2.4 检验条件检验人员应当确认现场符合以下要求:(1)现场有检验所需的技术资料。(2)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温度、湿度、电压、环境条件等符合相关规定。(3)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4)对相关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置了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5)实施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排了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2.5 检验安全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明示的和本检验机构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2.6 检验中止如果现场检验条件(见第2.5条)不满足,或者实施检验可能造成危险以及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且向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书面说明原因。2.7 检验信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检验信息。2.8 检验资料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见第2.4条)、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见第3.3、4.4条)、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见第3.5条)、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见第4.8条)等存入检验档案。监督检验档案含相关音像记录(见第3.2条)应当长期保存;定期检验档案应当至少保存6年,定期检验中的音像记录(见第4.3条)应当至少保存至形成检验结论后1年。3监督检验3.1 检验申请和受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同时按照附件中的规定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监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3. 2检验实施(1)应当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检验。(2)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监检机构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附件A中的相应要求。(3)检验人员应当在收到第3.1条所述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符合性声明、变更设计证明文件除外)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资料的初步审查。对于资料缺少、内容缺失或者错误以及不适用于受检的电梯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4)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件A中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符合性声明、变更设计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当进行后续检验。(5)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件A中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3.3检验意见和不符合处置(1)对于经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检验人员应当及时按照附件B的规定向施工单位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检验意见。(2)施工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且向监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发现存在不符合的,按照本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处置。3. 4检验结论各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3.5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监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C的规定向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时,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O注1: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的“下次检验日期”栏,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X)填写下一年度实施自行检测的日期,并且在其后标注“(自行检测)”字样。4定期检验4.1 检验周期应当按照以下检验周期和要求实施定期检验:(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6年以内,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2)对于使用10年及以上的经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实施定期检验;对于其他经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变。(3)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的电梯,或者停用未超过1年但重新启用时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变。电梯每次检验的时间以最近一次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提前,但不应当跨年度。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提出提前或者延期进行定期检验的要求。4.2 检验申请和受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承担定期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定检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定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且与使用单位商定检验时间,按时开展检验工作。4. 3检验实施(1)应当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检验。(2)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定检机构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附件A中的相应要求。(3)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件A中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4.4 检验意见和不符合处置4.5 所有检验项目经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件B的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检验意见。(2)对于经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且在商定的期限内向定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检查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3)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使用单位应当在通知书上予以说明并且及时反馈给定检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手续。4.6 合格判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电梯,判定为“合格”:(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2)关键检验项目(本规则附件A所列定期检验项目表中标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附件A所列定期检验项目表中未标有“*”的项目)不超过3项,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使用单位按照第4.4条第(2)项的要求提交了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整改符合要求,或者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不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的电梯,判定为“不合格”。4.7 复检对于第4.5条第(2)项所述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定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定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前次检验和整改情况,针对不符合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检验项目,开展复检工作。4.8 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四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按照第4.5条判定为“合格”的电梯,检验结论为“合格”。(2)按照第4.5条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复检后按照第4.5条判定为“合格”的电梯,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4)复检后按照第4.5条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4.9 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定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D的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时,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的“下次检验日期”栏,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X)或者本规则填写下一年度实施自行检测或者定期检验的日期,其中自行检测日期后应当标注“(自行检测)”字样。4. 9不合格情况报告对于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定检机构应当及时向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5附贝IJ4.1 解释权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4.2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5) 3文件废止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及其第1、2、3号修改单;(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一消防员电梯(TSGT7002-2011)及其第1、2、3号修改单;(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一防爆电梯(TSGT7003-2On)及其第1、2、3号修改单;(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T7004-2012)及其第1、2、3号修改单;(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及其第1、2、3号修改单;(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一杂物电梯(TSGT7006-2012)及其第1、2、3号修改单;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有关的文件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要求以本规则为准。附件A电梯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A1乘客与载货电梯本部分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以下统称受检电梯)。A1.1技术资料审查A1.1.1制造资料审查制造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其中第项所述资料应当在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7)项所述资料应当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1)配置说明。包括:电梯的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提升高度、轿厢有效面积、轿厢自重、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倾斜角(斜行电梯)、平衡系数范围(曳引驱动电梯),所配置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名称、型号、编号绳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前置轿门(斜行电梯)、玻璃轿壁、门锁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可以不标注编号而代之以制造批次号,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除编号外还需标注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其他制动装置的型式(曳引驱动非斜行电梯的驱动主机机电式工作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或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时),并且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签发日期。注A1-1:本部分所称主要部件包括绳头组合、控制柜、层门、玻璃轿门、前置轿门(斜行电梯)、玻璃轿壁、驱动主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曳引驱动电梯)(ACOP)、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限速切断阀(液压驱动电梯)、轿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曳引与强制驱动非防爆电梯)(UCMP)。“运载装置”指斜行电梯用于运送人员和其他载荷的部件,包括轿厢、悬挂架(承载架)和工作区(如果有)的组合。(2)境内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3)型式试验证书。包括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4)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5)有关声明。包括:采用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其寿命(从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开始计算不少于10年)及未达到寿命年限而达到报废条件时免费更换的声明;采用非金属材质对重(平衡重)块、非金属材质反绳轮的,其达到报废条件时免费更换的声明;采用包覆带或者包覆钢丝绳(以下统称包覆带)作为悬挂装置的,包覆带寿命(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给出的条件下从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开始计算不少于15年或者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次数不少于300万次)及未达到寿命年限或者驱动主机启动次数而达到报废条件时进行免费更换的声明;未配置人为通过操作权限设置限制电梯正常运行时间或者次数的技术障碍类功能或者类似功能的声明。(6)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7)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电梯的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安装竣工日期,安装使用地点,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并且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签发日期。注A1.-2:上述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经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A1.1.2安装资料审查安装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其中第(1)、(2)项所述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项所述资料应当在对第A1.2.1、A1.2.2条进行检验前提交检验人员;第项所述资料应当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如果在安装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应当在实施变更前向检验人员提交第项所述资料。(1)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安装告知证明材料。(3)建筑工程符合性声明。表明经安装单位确认,与所安装电梯相关的建筑工程符合第A1.2.1.1-A1.2.1.6>A1.2.2.1-A1.2.2.14条的要求,并且注明相关实测尺寸,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4)变更设计证明文件。有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见证。(5)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盖章确认的安装自检报告。注A1-3:上述文件为复印件时,应当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A1.1.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审查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其中第项所述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I0)、(H)项所述资料应当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1)拟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电梯的使用登记证。(2)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证明材料。(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项目清单。(5)型式试验证书。包括拟加装或者更换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6)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发生更换时)。(7)其他装置资料。包括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属于重大修理时)的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8)有关声明。包括: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时采用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其寿命(从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开始计算不少于10年)及未达到寿命年限而达到报废条件时免费更换的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时采用非金属材质对重(平衡重)块、非金属材质反绳轮的,其达到报废条件时免费更换的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时采用包覆带作为悬挂装置的,包覆带寿命(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给出的条件下从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开始计算不少于15年或者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次数不少于300万次)及未达到寿命年限或者驱动主机启动次数而达到报废条件时进行免费更换的声明;未配置人为通过操作权限设置限制电梯正常运行时间或者次数的技术障碍类功能或者类似功能的声明。(9)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补充件)。根据改造和重大修理情况,增补的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10)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检报告。(1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使用登记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日期,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并且有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签发日期。注A1-4:上述文件为复印件时,应当经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A1.1.4使用资料审查使用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1)使用登记证。其内容与实物相符。(2)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3)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专用钥匙管理制度等。A1.1.5技术资料与铭牌的一致性(1)审查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铭牌(绳头组合、玻璃轿门和玻璃轿壁可以不设铭牌)上标注的产品型号、编号(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前置轿门的铭牌上可以不标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是否与配置说明见第A1.1.1.条第(1)项一致。(2)审查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铭牌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内容是否相符。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应当对加装或者更换的上述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与相应型式试验证书的一致性进行审查。A1.2设施设备检查A1.2.1机器空间A1.2.1.1通道及照明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无阻碍地使用;如果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不超过4.Om,可以采用固定的梯子作为通道。(2)进入机器空间的门或者活板门附近的通道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A1.2.1.2机房通道门及警示标志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机房通道门不能向机房内开启,其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60m;上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机房内将门打开。(2)机房通道门外侧设有包含“电梯机器一一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文字的警ZJTF,*QA1.2.1.3活板门对于斜行电梯,检查供人员进出的活板门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尺寸不小于0.80m×0.80mo(2)开门后能够保持在开启位置,并且当其处于开启位置时,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3)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从内部不用钥匙也能够打开。A1.2.1.4机器空间专用检查机器空间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机器空间不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A1.2.1.5活动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活动区域的净高度不小于1.80mo(2)机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时,设有楼梯或者高度不大于4.Om的固定的梯子,并且设有护栏。A1.2.1.6工作区域尺寸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在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屏前有一块净空间,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不小于0.5Om与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屏全宽的较大者,净高度不小于2.OOm0(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护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OnIXO.6Om的水平净空间,其净高度不小于2.00m。A1.2.1.7轿厢工作区域对于设在轿厢内或者轿顶上的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防止轿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功能有效。(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3)轿厢壁上设置的检修门不能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检查该门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A1.2.1.8底坑工作区域对于设在底坑内的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设置停止轿厢(运载装置)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区域可站人平面与轿厢最低部件或者运载装置最前端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OOmo(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够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来控制轿厢(运载装置)的电动移动。(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被授权人员接近和操作。A1.2.1.9平台工作区域对于设在平台上的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该平台是具有足够机械强度的永久性装置,并且设有护栏。位于轿厢(运载装置)或者对重运行通道中的平台符合以下要求:(1)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被授权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接近和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2)维护和检查不需要移动轿厢(运载装置)时,设置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该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够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3)维护和检查需要移动轿厢(运载装置)时,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来限制轿厢(运载装置)的运行区间,当轿厢(运载装置)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运载装置)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OOm处,当轿厢(运载装置)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运载装置)停在平台下方符合第A1.2.2.11条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4)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运载装置)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运载装置)在第(3)项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A1.2.1.10顶层工作区域对于设在顶层的斜行电梯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设置停止运载装置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区域可站人平面与运载装置最前端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OOm0(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来控制运载装置的电动移动。(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被由授权人员接近和操作。A1.2.2井道A1.2.2.1井道照明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井道内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部分封闭的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时,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斜行电梯的井道内设有永久性人行通道时,沿着人行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在停电状况下该照明能够符合人员安全撤离的条件。A1.2.2.2井道封闭措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已完全封闭。(2)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设有无孔、高度符合图A-I要求,并且距离地板、楼梯或者平台边缘不大于O.15m的围壁。C一一轿厢;H一一围壁高度(对于斜行电梯,指垂直测量值);D与电梯运动部件之间的距离;单位为米(m)图AT部分封闭井道的最小围壁高度A1.2.2.3轿厢(运载装置)与井道壁的间距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轿厢(运载装置)与面对轿厢(运载装置)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或者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时,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时,上述间距不受限制。A1.2.2.4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是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的连续垂直表面。(2)对于非斜行电梯,层门地坎下井道壁的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对于斜行电梯,其尺寸能够覆盖地坎下面整个入口宽度两边各加上50mm和开锁区域下面加上50mm。A1.2.2.5到达和离开轿顶的安全措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hn(对于消防员电梯,为7m)时,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消防员电梯仅允许采取第项所述措施:(1)设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中间安全门,使安全门与层门(或者安全门)地坎间的距离均不大于1.1.m(对于消防员电梯,为7m):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不能向井道内开启;门能够可靠地关闭和锁住;验证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在井道外,安全门近旁有包含“电梯井道一一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文字的警示标志。(2)相邻层门(或者安全门)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8m时,具有在现场可获得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并且在上部层门(或者安全门)附近的井道外建筑结构上设有安全固定点,其上标明的承载能力值不小于22kN。(3)在井道内设有固定式钢斜梯或者具有安全护笼的固定式钢直梯,并且具有在紧邻的上部层门(或者安全门)、所设置的钢斜梯(或者钢直梯)以及轿顶之间安全进出的措施。注A1.-5:紧邻的轿厢正对侧均设置了符合第A1.2.6.4条要求的轿厢安全门时,可以不设置上述措施。A1.2.2.6紧急和检修通道检查通往斜行电梯井道的紧急通道或者检修通道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设有符合第A1.2.2.5条第(1)项所述要求的井道安全门,使安全门与相邻层门地坎间的距离与所采用的装置相符,如果采用梯子,沿斜面测量不大于Um。(2)井道内设有可以安全使用的、贯穿井道两端的永久性人行通道或者固定的梯子。(3)紧邻的运载装置正对侧均设有符合第A1.2.6.4条要求的轿厢安全门。(4)具有从外部无风险地直接进入轿厢的措施(如可移动的提升平台)。A1.2.2.7运行路径下方防护措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对重(平衡重)运行路径下端部的下方存在人员能够到达的空间时,对重(平衡重)上设有安全钳。A1.2.2.8对重(平衡重)运行区域防护措施检查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是否设有刚性隔障,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从底坑地面到隔障的最低部分不大于0.30mo(2)从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的位置起或者平衡重位于最低位置起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至少2.OOm处。(3)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或者危险区域宽度。对于斜行电梯,如果通往井道的门开启时,验证其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所有电梯自动停止,并且仅由被授权人员手动复位后才能启动,则可以不设置本条所述的隔障。A1.2.2.9运动部件防护措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设有符合以下要求的刚性隔障:从底坑地面不大于0.3Om处向上延伸至底层端站楼面以上至少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注A1-6:如果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对重(平衡重)的最低部分(随行电缆、补偿装置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除外)与底坑地面之间的净垂直距离不小于2.00m,轿厢行程的最低点以下无需设置隔障。任一电梯的护栏内侧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On1.时,设置贯穿整个井道的隔障,并且其宽度不小于运动部件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对于井道内允许人员行走的斜行电梯,还须沿着井道在相邻的电梯间设置隔障,隔障高度H符合以下要求:HH2.50-D(m)且H21.80m上述要求中,D指人行道最外侧到相邻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或对重(平衡重)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在井道的倾斜位置,H指与斜面垂直的距离。对于斜行电梯,如果通往井道的门开启时,验证其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所有电梯自动停止,并且仅由被授权人员手动复位后才能启动,则可以不设置本条所述的隔障。A1.2.2.10制导行程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曳引驱动电梯:当轿厢(运载装置)或者对重位于表A1.-I规定的最高位置时,其导轨长度能够提供不小于OJO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或者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和对重能够被导向至对应缓冲器完全压缩的位置。(2)强制驱动电梯:轿厢(运载装置)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制导行程不小于0.50m,轿厢(运载装置)继续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一直具有导向;当平衡重位于表A1.-I规定的最高位置时,其导轨长度能够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3)液压驱动电梯:当轿厢、平衡重位于表A1.-I规定的最高位置,以及平衡重位于表A1.-I规定的最低位置时,其导轨长度能够提供不小于0.1O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表A1.-I轿厢(运载装置)、对重和平衡重的极限位置位置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轿厢(运载装置)最高位置非斜行电梯: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0.035u2;斜行电梯: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0.0352sin轿厢(运载装置)完全压缩上部缓冲器柱塞达到其行程限位装置所限定的极限位置+0035u轿厢(运载装置)最低位置轿厢(运载装置)完全压缩缓冲器轿厢(运载装置)完全压缩下部缓冲器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对重(平衡重)最高位置非斜行电梯: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0.0352斜行电梯:运载装置完全压缩缓冲器+0.0352sin轿厢(运载装置)完全压缩下部缓冲器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0.035对重(平衡重)最低位置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轿厢(运载装置)完全压缩上部缓冲器柱塞达到其行程限位装置所限定的极限位置+0.035u/注1:U:额定速度,m/s;1.1.:上行额定速度,m/s;d:下行额定速度,m/s;:行程极限位置运行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下同。注2:对于设置前置轿门的斜行电梯,运载装置的最高位置是指运载装置完全压缩上部缓冲器时的位置。注3:当曳引驱动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规定被监控时,对于非斜行电梯,0.035u2可以用0.026UJ代替(UC指轿厢或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对于斜行电梯,0.035u2sinB的值可以减小到一半,但应当不小于0.25m。注4:对于具有补偿绳及补偿绳张紧轮和防跳装置的曳引驱动电梯,0.035u2的值可以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或者0.20m(取二者中的较大者)来代替。注5:对于直接作用式液压驱动电梯,不需要考虑0.035ud?和0.035uA1.2.2.11顶部空间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当轿厢(运载装置)位于表A1.T中规定的最高位置时:(1)对于通过轿顶进入井道顶部的电梯,符合以下要求(见图A-2):i1.1.OOm,0.10m,人20.30m。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1一一导靴或滚轮、悬挂装置端接装置、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者部件以及液压驱动电梯上行柱塞顶部组件的最高部件;2不小于0.5OmXO.60mX0.80m的长方体;3安装在轿顶的最高部件;4轿顶最高可站人面积水平面;八一一位于轿厢投影部分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与轿顶最高可站人面积水平面之间的垂直距离;A井道顶最低部件与导靴或滚轮、悬挂装置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h,一一井道顶最低部件与固定在轿顶部件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图A-2顶部空间示意图(2)对于通过井道进入顶层的斜形电梯,符合以下要求:运载装置的最前端部件与井道末端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50m,安全空间的高度不小于2.OOmoA1.2.2.12底坑空间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当轿厢(运载装置)位于表A1.T中规定的最低位置时:(1)对于非斜行电梯,符合以下要求: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O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均可)o底坑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夹紧装置钳块、棘爪装置、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O.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O.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O.15m但不大于O.50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O.50m。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夹紧装置钳块、棘爪装置、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2)对于斜行电梯,符合以下要求: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O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均可)。底坑后壁(正对运载装置最后端部件的底坑墙壁)与运载装置最后端部件之间的自由距离不小于O.50m,当运载装置最后端部件与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O.15m时,该自由距离可减小至O.IOnio在运行路径方向,运载装置最后端部件与固定的最先可能撞击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O.30m0A1.2.2.13底坑设施及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供人员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梯子为永久设置,并且不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底坑深度不大于2.50m时,可以采用非永久设置的梯子;如果该梯子在展开位置可能与运动部件发生碰撞,则当其不在存放位置时,能够通过电气安全装置防止电梯运行。(2)进出底坑的通道门符合以下要求:门的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60m;不向底坑内开启;门上装有带钥匙的锁,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底坑内将门打开;在井道外,通道门近旁有包含“电梯井道一一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文字的警示标志。(3)底坑地面平整,无渗水、积水;消防员电梯的底坑内水位限制措施功能有效。(4)底坑内设有在进入底坑时以及底坑地面上均能够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和进入底坑时方便操作的井道照明操作装置,并且功能有效。A1.2.2.14导轨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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