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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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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doc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8-202X电梯自行检测规则Regu1.ationforSe1.f1.teStingof1.ifts(征求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X年X月X日7)/ 1. /(X目录1总则2一般要求3检测程序和相关要求4附则附件A电梯自行检测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附件B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附件C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电梯自行检测规则1总贝IJ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电梯的自行检测。相关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1.3 自行检测的含义本规则所称自行检测,是指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为保障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质量安全而组织开展的检测活动。使用单位可以依托自有人员和仪器设备开展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行检测。1.4 特殊情况对于采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电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工作。2一般要求2.1 检测人员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电梯检验资格;其中负责编制或者审核检测作业指导书(见第2.5条)的人员以及审核检测报告(见第3.4条)的人员应当具有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2.2 2检测主体2.3 .1使用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以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电梯实施自行检测:(1)具有电梯检验资格的人员至少3人,其中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人员至少1人。注:对于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且该分支机构同时从事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分支机构也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当该单位聘任的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该人员履行的检测和管理职责覆盖分支机构时,分支机构可以不单独聘任电梯检验师。(2)具有与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2.4 .2维保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维保单位,按照使用单位的委托,可以代其对本维保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实施自行检测:(1)设立独立部门及人员从事检测工作。(2)具有电梯检验资格的人员至少3人,其中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人员至少1人。注:对于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且该分支机构同时从事检测的维保单位,分支机构也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当该单位聘任的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该人员履行的检测和管理职责覆盖分支机构时,分支机构可以不单独聘任电梯检验师。(3)具有与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2.5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且核准项目中包括电梯检测(Tc、TI)或者电梯定期检验(TD1.)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使用单位委托,可以代其实施电梯自行检测。承担电梯检验任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2.3 检测时间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在不实施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以最近一次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实施检测的时间,可以提前或者延后1个月,但不应当跨年度。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提出提前或者延期进行自行检测的要求。2.4 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通常情况下,各类电梯的自行检测活动应当包括资料审查、设施设备检查(含目视检查、测量、功能验证等)和试验三部分,自行检测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Ao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经使用单位委托代其实施自行检测的维保单位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时间、故障和事故情况,以及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情况等)、电梯现场观察情况(如磨损、锈蚀、破损等)、相关法规标准、生产单位的使用与维护保养说明以及与使用单位的相关约定,确定、调整自行检测项目和内容。自行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当不少于附件A的规定。2.5 检测作业指导书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及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有关检测作业指导书、检测方法、记录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包括检测程序、检测项目和要求、检测方法以及检测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自行检测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测工作。2.6 检测信息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2.7 检测资料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将自行检测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见第3.2条)、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见第3.3条)、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见第3,5条)等存入检测档案。检测档案应当至少保存6年。3检测程序和相关要求1 .1准备工作确认3 .1.1现场确认进行现场检测之前,检测人员应当确认具备以下条件:(1)现场有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2)对电梯整机进行检测时,温度、湿度、电压、环境条件等符合相关规定。(3)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4)对相关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置了表明正在进行检测的警示标识。4 .1.2仪器设备确认进行现场检测之前,检测人员应当确认检测仪器设备状态良好。3.2 检测实施(1)进行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明示的和本检测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如果现场检测条件(见第3.1条)不能持续满足,或者实施检测可能造成危险以及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检测人员应当中止检测。(2)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检测单位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各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判定其是否符合附件A及其他相关要求。(3)检测人员应当采用本检测单位规定的记录格式,如实、规范地记录检测情况。3.3 检测情况公示所有检测项目经检测后,检测人员应当按照附件B的规定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使用单位应当将备忘录中的全部内容公示在便于电梯用户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3.4 不符合处置对于备忘录上列出的不符合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整改,如果列有较严重的不符合项目,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梯整改。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测单位或者检测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测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检查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3.5 检测报告和使用标志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包括第3.4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C的规定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对于经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或者经检测单位按照第3.4条规定确认整改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相应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向最近一次实施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申请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o收到换发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I个工作日内对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发放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使用单位,同时向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的“下次检验日期”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X)或者本规则填写下一年度实施定期检验或者自行检测的日期,其中自行检测日期后应当标注“(自行检测)”字样。4附贝I4.1 解释权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4.2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与电梯检测有关的文件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要求以本规则为准。附件A电梯自行检测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A1乘客与载货电梯本部分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以下统称受检电梯)。A1.1资料审查A1.1.1使用资料审查使用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1)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检验和检测报告。(2)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A1.2设施设备检查A1.2.1机器空间A1.2.1.1通道及照明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无阻碍地使用;如果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不超过4.Om,可以采用固定的梯子作为通道。(2)进入机器空间的门或者活板门附近的通道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A1.2.1.2机房通道门及警示标志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机房通道门不能向机房内开启,其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60m;门上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机房内将门打开。(2)机房通道门外侧设有包含“电梯机器一一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文字的警示标志。A1.2.2井道A1.2.2.1井道照明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井道内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部分封闭的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时,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斜行电梯的井道内设有永久性人行通道时,沿着人行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在停电状况下该照明能够符合人员安全撤离的条件。A1.2.2.2底坑设施及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供人员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梯子为永久设置,并且不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底坑深度不大于2.50m时,可以采用非永久设置的梯子;如果该梯子在展开位置可能与运动部件发生碰撞,则当其不在存放位置时,能够通过电气安全装置防止电梯运行。(2)进出底坑的通道门符合以下要求:门的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60叱不向底坑内开启;门上装有带钥匙的锁,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底坑内将门打开;在井道外,通道门近旁有包含“电梯井道一一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文字的警示标志。(3)底坑地面平整,无渗水、积水;消防员电梯的底坑内水位限制措施功能有效。(4)底坑内设有在进入底坑时以及底坑地面上均能够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和进入底坑时方便操作的井道照明操作装置,并且功能有效。A1.2.2.3缓冲器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缓冲器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锈蚀等现象。(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正确,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3)对重缓冲器附近设有清晰的对重越程距离标识。(4)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不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5)防爆电梯的缓冲器与轿厢、缓冲器与对重的撞击面采取的无火花措施保持完好。注A1.-1.本条第(3)、(4)项不适用于设置前置轿门的斜行电梯。A1.2.2.4极限位置限制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极限位置限制装置能够在轿厢(运载装置)、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或者柱塞接触缓冲停止装置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或柱塞在缓冲停止期间保持其作用状态。注A1-2:本条不适用于设置前置轿门的斜行电梯。A1.2.3电气设备(装置)及控制A1.2.3.1主开关检查每台电梯是否单独设置符合以下要求的主开关:不能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器空间照明、电梯井道照明以及轿顶、滑轮间和底坑电源插座的电源。A1.2.3.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检查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是否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A1.2.3.3接地保护措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2)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发生接地故障时,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者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能够防止驱动主机再启动。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A1.2.3.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检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是否功能有效。A1.2.3.5门旁路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附近标明“旁路”字样以及该装置的“旁路”或者“关”状态。(2)处于旁路状态时,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但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3)处于旁路状态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并且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模式下电梯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4)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A1.2.3.6门回路监测功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锁释放时,对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锁紧装置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进行监测;监测到故障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A1.2.3.7制动器状态监测功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能够监测制动器每次动作时每组制动器机械部件的正确动作(松开或者制动),或者监测每组制动力;当监测到制动器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A1.2.3.8紧急电动运行控制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紧急电动运行控制功能有效。(2)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后,依靠持续按压的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清楚地标明运行方向。(3)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A1.2.3.9紧急和测试操作屏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设有显示装置或者直接观察驱动主机的观察窗,以获得轿厢运行方向、速度以及是否到达开锁区域的信息。(2)设有停止装置,除非在其附近1.0m之内有可以直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其他停止装置。(3)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功能有效。A1.2.3.10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采用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双向对讲系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或轿厢内与进行紧急操作处之间无法直接对话,则在轿厢内和进行紧急操作处设置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对于消防员电梯,还设有在优先召回和消防员使用阶段用于轿厢和消防服务通道层之间、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之间的双向对讲系统或者类似装置,并且在消防员入口层的装置无需按压控制按钮。A1.2.3.11防爆电气部件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部件铭牌上标明型号、制造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制造单位名称和相关技术参数,其防爆合格证号在有效期内。(2)本质安全型电气部件的本质安全标志、无电气联锁隔爆型电气部件的“断电后开盖”警告标识清晰。(3)外壳光滑、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接合面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严密,紧固件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完好。(4)隔爆型电气部件的隔爆面无锈蚀层、机械伤痕和刷漆现象。(5)浇封型电气部件的浇封表面无裂缝、剥落、被浇封部分外露现象。(6)油浸型电气部分件密封良好,无渗漏油,油位高度在规定范围内;外壳、电气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塞等具有防松措施。A1.2.3.12防爆电缆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电缆上易发生机械损伤的部位采取的保护措施完好。(2)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或者电线以及防护套管在进出端部设置的浅蓝色标识清晰。(3)非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部件的电缆引入装置能够夹紧电缆,其密封措施(弹性密封圈或者填料)完好。(4)用于封堵非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的封堵件完好。A1.2.3.13优先召回检查当消防员电梯进入优先召回阶段后,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层站控制和轿内控制以及受热、烟影响的门保护装置均失效,已登记的呼叫均被取消,但开门和紧急报警按钮以及开门超时报警装置均保持有效。(2)轿厢内的听觉信号鸣响,直至门关闭。(3)电梯脱离群组独立运行。(4)电梯就近平层,不开门,然后直驶至消防员入口层,到达后,停靠在该层,设置有消防员电梯开关一侧的轿门和层门保持在完全打位置。A1.2.3.14消防服务检查在消防员控制下使用消防员电梯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持续按压轿厢内选层按钮或者关门(开门)按钮能够使门关闭(开启),在门完全关闭(开启)前释放按钮时,门自动再开启(关闭)。(2)轿厢内选层指令每次只能登记一个,己登记的轿内指令显示在轿内控制装置上;登记一个新的轿内选层指令时,原来的指令被取消,并且在最短的时间内运行到新登记的层站,到达层站后,门保持关闭,除非持续按压开门按钮;当门完全打开后,应当保持在开启状态。(3)正常或者应急电源有效时,在轿内和消防员入口层两处显示出轿厢的位置。(4)轿厢重新开门装置(受烟雾等影响的除外)和开门按钮与优先召回阶段一样保持有效状态。A1.2.3.15恢复正常服务检查是否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消防员电梯的控制系统才能恢复到正常服务状态:消防员电梯开关被转换到位置“0”,并且电梯已回到消防员入口层。A1.2.3.16再次优先召回检查是否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消防员电梯才能重新处于优先召回阶段,并且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通过操作消防员电梯开关从位置“1”到“0”,保持时间至少5s,再回到“1”。注A1.-3:本条不适用于设置轿内消防员钥匙开关的情况。A1.2.4驱动主机A1.2.4.1驱动主机停止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驱动主机上设有停止装置并且功能有效;如果在驱动主机附近1.On1.之内有可以直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其他停止装置,则驱动主机上可以不设置停止装置。A1.2.4.2曳引轮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曳引轮绳槽(带槽)没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A1.2.4.3制动器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能够采用持续手动操作的方法打开驱动主机的制动器,并且手动释放制动器装置失效不会导致制动功能的失效。(2)能够从井道外独立地测试每个制动组。(3)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4)对于需要定期拆解保养的鼓式制动器,维保单位按照受检电梯制造(改造)单位(该单位已经注销时,按照相应驱动主机的制造单位或者型式试验机构)的要求进行了拆解保养,并且提供了拆解保养过程的视频或者照片等见证材料。A1.2.4.4溢流阀工作压力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通常情况下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不超过满载工作压力的140乐最大不高于满载压力的170%在此情况下需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计算说明oA1.2.4.5液压系统油温监控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液压系统液压油的油温超过预定值时,监控装置能够立即将电梯停靠在平层位置并且打开层门和轿门。只有经过充分冷却之后电梯方可以自动恢复上行方向的正常运行。A1.2.4.6液压油油位检查油箱中液压油的油位是否符合要求。A1.2.4.7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可拆卸手动机械操作装置可从驱动主机上拆卸或者脱出时,设有最迟在该装置连接到驱动主机时起作用的电气安全装置。(2)用于紧急操作的盘车手轮是平滑和无辐条的,并且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或者在不可拆卸的盘车手轮上,清晰地标明轿厢的运行方向。(3)手动松开制动器后仅在重力作用下不能移动轿厢(运载装置)时,能够通过手动机械装置或者独立于主电源供电的手动操作电动装置将轿厢(运载装置)移动到附近层站。(4)液压驱动电梯设有手动操作的紧急下降阀,以在失电时操纵该阀使轿厢向下移动至层站。(5)对于轿厢上装有安全钳或者夹紧装置的液压驱动电梯,永久性地安装手动泵,以通过操纵该泵使轿厢向上移动。(6)在紧急操作处,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A1.2.4.8表面温度检查防爆电梯的电动机、减速器、液压泵站、制动部件的外壳以及防爆电气部件外壳的表面最高温度是否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A1.2.5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A1.2.5.1钢丝绳检查悬挂钢丝绳、补偿钢丝绳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没有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等现象。(2)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表A1.T所列数值。表AIT一个捻距断丝数量断丝的形式钢丝绳类型6X198X199X19均布在外层绳股上243034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81011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444股谷(缝)断丝111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A1.2.5.2包覆带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没有包覆层变形(如鼓包、压痕、折痕、凹陷等)、承载体外露或者刺出、承载体断裂等现象。(2)具有便于查看包覆带使用时间或者电梯启动次数的装置。(3)设有监测包覆带每根承载体强度情况的装置,当检测到任一根承载体破断时,能够防止电梯的下一次正常启动。A1.2.5.3悬挂装置端部固定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悬挂装置的端部固定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对于强制驱动电梯,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两个绳夹将悬挂装置固定在卷筒上。A1.2.5.4补偿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补偿装置端部固定可靠。(2)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对于斜行电梯,当不采用重力张紧装置时,设置电气安全装置检查补偿绳的最大张紧位置);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对于斜行电梯,为2.5ms)时,设有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停止运行。(3)防爆电梯的补偿链(绳)外部无火花措施保持完好,并且运动时不与其他金属构件、底坑地面相碰擦。A1.2.5.5异常伸长保护措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如果轿厢(运载装置)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或者采用包覆带悬挂,则当任意一根悬挂装置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能够通过电气安全装置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A1.2.5.6非金属材质反绳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非金属材质反绳轮时,电梯的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0(2)为防止悬挂装置脱离绳槽(带槽),在入槽和出槽位置附近各设有一个防脱槽装置。如果悬挂装置在轮轴水平以下的包角大于60。并且整个包角大于120°,至少设有一个中间防脱槽装置。(3)反绳轮上或者附近设有永久固定和清晰的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制造日期、维护保养要求(如润滑方法与周期)及报废条件。(4)维保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了维护保养,并且提供了维护保养过程的视频或者照片等见证材料。(5)在进行第1.3条所述的各项试验前、后,均未出现悬挂装置脱离轮槽(带槽)、轮及轮轴偏转、固定结构变形等现象。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并且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X)中第A1.2.5.7条中的第(1)、(3)项进行过监督检验的非金属材质反绳轮,应当至少符合本条第(4)、(5)项的要求。A1.2.5.7旋转部件防护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在机器空间和滑轮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轮、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等与钢丝绳(包覆带、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设有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包覆带、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带槽、链轮)、异物进入钢丝绳(包覆带、链条)与绳槽(带槽、链轮)之间;并且防护装置与运动部件无碰擦产生。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除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外,可以按照以下要求设置旋转部件防护装置: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者链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链轮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A1.2.6轿厢(运载装置)与对重(平衡重)A1.2.6.1轿顶停止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轿顶上距入口不大于1.on1.处设有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并且功能有效;该装置也可以是距入口不大于1.Om的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注A1-4:对于斜行电梯,当轿顶作为工作区域时应当设置轿顶停止装置。A1.2.6.2轿厢安全窗如果设有轿厢安全窗,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安全窗的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A1.2.6.3轿厢安全门如果设有轿厢安全门,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安全门的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A1.2.6.4对重(平衡重)块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对重(平衡重)块固定可靠。(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并且该措施不会被混淆。(3)非金属材质对重(平衡重)块上有清晰的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制造日期和报废条件。(4)在进行第1.3条所述的各项试验前、后,对重(平衡重)块及其包覆物均无开裂、破碎、剥落、严重腐蚀等现象。A1.2.6.5轿厢照明及通风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轿厢正常照明和通风有效。(2)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由紧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能够自动投入工作。A1.2.6.6轿厢语音播报系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轿厢内设有语音播报系统,在停电、故障停梯、轿厢位置校正(再平层除外)、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启动以及接收火灾信号退出正常服务时进行语音播报,提示、安抚轿厢内乘客。A1.2.6.7轿厢护脚板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对于非斜行电梯,轿厢地坎护脚板的垂直部分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对于斜行电梯,轿厢地坎护脚板的宽度至少等于运载装置位于开锁区域内时相应层站入口可能暴露的整个净宽度;设有侧置轿门时,其垂直部分的尺寸能够保护所有可能暴露的表面;设有前置轿门时,面对较低的层站侧,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30fOA1.2.6.8轿厢超载保护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最迟在轿厢内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时能够检测出超载,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对于液压电梯,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并且轿厢内有音响和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开启,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紧状态。对于未曾依据上述要求对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其轿厢超载保护装置也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但允许轿厢内只提供音响信号或者发光信号。A1.2.6.9扶手、立柱等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斜行电梯运载装置内设有供乘客就近抓握的扶手、立柱等装置,并且固定可靠。A1.2.7层门和轿门A1.2.7.1门间隙检查门关闭后的间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IOmm0(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最快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第项所述的间隙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A1.2.7.2玻璃门防拖曳措施检查防止儿童的手被玻璃门拖曳的措施是否有效。A1.2.7.3门再开启保护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在门关闭过程中人员通过入口时,保护装置能够自动使门重新开启。对于未曾依据上述要求对门再开启保护装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当人员通过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能够自动使门重新开启。A1.2.7.4门的运行与导向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无脱轨、机械卡阻或者错位现象。(2)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能够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3)在底部的层门保持装置上或者其附近设有识别保持装置最小啮合深度的标记,并且该啮合深度不小于标记值。A1.2.7.5自动关闭层门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能够使开启的层门关闭;如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保持有效;对于防爆电梯其无火花措施保持完好。A1.2.7.6紧急开锁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每个层门均能够被专用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未保持在开锁位置。(2)如果只能通过层门进入底坑,则从底坑爬梯且在高度1.8OnI内和最大水平距离0.80m范围内能够安全地触及门锁,或者能够通过永久设置的装置从底坑中打开层门。A1.2.7.7门的锁紧与闭合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2)轿厢(运载装置)在锁紧组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3)检查层门、轿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4)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均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设有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A1.2.7.8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不小于5mm,并且电梯运行时不互相碰擦。A1.3试验完成第A1.1、A1.2条所述的检测后,方可以进行以下试验。A1.3.1应急救援试验(1)检查机房内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2)对于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检查救援通道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应急救援人员能够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以及各层站处。注A1-5:对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含第1、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一消防员电梯(TSGT7002-2011,含第1、2号修改单)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和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难以达到本条中有关无阻碍地抵达各层站处这一要求时,如果使用单位采取了有效措施(例如:保证救援人员可以通过钥匙或者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层站,并且按规定开展了营救救援演练)并且征得了相关利益方的同意,同时符合本条中的其他要求,可以判定本条的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3)对于消防员电梯,检查相关救援装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用于消防员从轿厢内自救和从轿厢外救援使用的救援装置(如便携式梯子、绳梯、安全绳系统、轿厢内踩踏点等)功能正常,用于消防员从轿顶进入轿厢的梯子能够从轿顶展开。(4)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第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应当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A1.3.2平衡系数对平衡系数进行确认或者测试,判定其是否在0.40-0.50之间,并且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注A1-6:对于曳引驱动电梯,只有当本条检测结果为符合时方可以进行后续各项试验。注A1.-7:检测时,如果发现轿厢、对重或者其他部件(如补偿装置)的重量发生变化,有可能导致平衡系数发生变化并且未进行相关监督检验时,应当测试平衡系数。A1.3.3轿厢(运载装置)限速器-安全钳试验(1)检查限速器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其动作速度符合要求。检测时,可以通过查看限速器调试证书、限速器铭牌以及校验记录,结合限速器的状态确认其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调节部位封记缺损等可能影响限速器动作速度的情况,检测人员应当通过现场测试动作速度的方式予以确认。(2)检查以下电气安全装置是否功能有效: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用于检查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时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运载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3)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的工况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A1.3.4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1)检查限速器及其电气安全装置是否符合第A1.3.3条第(1)、(2)项所述要求。(2)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注A1-8:对于采用除限速器以外方式触发的安全钳,按照电梯制造单位的要求进行试验。A1.3.5缓冲器试验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运行的工况使缓冲器被压缩,轿厢(运载装置)、对重停在其上再离开后,缓冲器应当没有底板脱落、擦碰损伤、破裂、压扁等对电梯正常使用不利影响的损坏。A1.3.6ACoP试验(1)检查ACOP动作试验方法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控制柜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标有ACOP动作试验方法,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2)检查ACOP上的电气安全装置是否功能有效。(3)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ACOP减速部件的,检查其监测功能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制动器松开(或者制动)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运行。(4)按照第(1)项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动作试验,ACOP应当动作可靠。对于未曾依据上述要求对ACOP进行过监督检验并且不符合本条第项要求的电梯(不要求其必须符合该条要求),可以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动作试验。注A1.-9:ACOP指轿厢(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A1.3.7UCMP试验(1)检查UCMP动作试验方法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控制柜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标有UCMP动作试验方法,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2)检查UCMP上的电气安全装置是否功能有效。(3)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UCMP制停部件的,检查其监测功能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制动器松开(或者制动)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能够关闭轿门和层门,防止电梯正常运行。(4)按照第(1)项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动作试验,UCMP应当动作可靠。注A1.-10:UCMP指轿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保护装置。A1.3.8破裂阀试验对于配置破裂阀作为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液压驱动电梯,应当进行本条所述的试验。(1)检查破裂阀手动操作方法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破裂阀附近标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无需轿厢超载即可使破裂阀达到动作流量的手动操作方法。(2)按照第项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轿厢空载下行,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注A1-11:本条不适用于采用限速器触发安全钳来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A1.3.9沉降试验对于液压驱动电梯,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在上端站,IOmin内的下沉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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