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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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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docx

    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商标品牌创造运用水平,加强商标品牌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渝委发(202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和地理标志权利人,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第四条商标品牌奖励实行评审制度。商标品牌奖励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的原则。第五条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商标品牌奖励,对评审获奖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50万元、地理标志权利人奖励30万元。对同一地理标志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品牌奖励的组织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聘请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七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者地理标志注册;(三)申请奖励的商标十年内未获得过市财政商标奖励资金;(四)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五)商标全体权利人同意申请。(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第八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品牌奖励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商标品牌奖励的名额、申请条件、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应当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商标品牌奖励申请表;(二)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裁判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三)证明销售收入、利润等经济数据的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十条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送评审工作办公室。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的商标品牌奖励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形式审查。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办公室选聘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原则、条件,根据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细则开展专家评审。第十三条评审工作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拟奖励名单。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知识产权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工作办公室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对异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奖励名单。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办公室按照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及时将奖励资金发放给获奖商标权利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参与评审人员与商标品牌奖励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参与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及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参与评审人员不得私自与商标品牌奖励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品牌奖励评审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十九条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再次申请发现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已获取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追缴相关资金,禁止再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二十条商标品牌奖励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申请人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培育、管理、保护及运用,包括商标申请注册、建立健全商标质量管理体系、商标维权、商标品牌宣传推广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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