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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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docx
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练江流域内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练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练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潮阳区、湖南区等行政区域。第三条【治理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遵循统筹规划、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多元共治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落实水污染防治党政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本辖区日常水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联络、有关部门参加的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规划衔接、监测体系建设、信息共享、污染防治、联合执法、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第七条【考核评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练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应当包括练江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流量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宣传,普及水污染防治知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宣传。第十二条【公众监督】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练江水污染防治和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者组织给予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损害练江水环境和破坏练江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渠道,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十三条【诚信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环保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者的名单。环保诚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排放总量情况、监控系统联网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境违法情况等因素,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等监管方式。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十四条【规划先行】潮阳区、潮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编制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等各项工作,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障和水生态保护。第十五条【总量控制】练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制订练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削减和控制计划,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进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第十六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设练江流域污染源、水环境质量、水量和水位、水生态的统一监测网络,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化、移动化、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搭建数字化监测平台,建设智慧生态环境。科学设置跨区和跨镇、街道办事处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站(点),交接断面入境水质未达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第十七条【入河排污口】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立标识牌,设置监测采样点或者必要的检查井,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练江流域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排查,健全排污口管理台账,加大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测,依法规范整治入河排污口。第十八条【集中处理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提质增效,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河湖水体联动的一体化治理模式,健全使用者付费、绩效考核机制,鼓励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出水达标的总承包服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第十九条【管网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雨污管网的全覆盖建设和维护,实行雨污分流改造,支持管网交由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运营,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污管网连接的监督管理,避免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接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不得将雨水污水进行混排。第二十条【排放责任】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加强排污设施的管理、维护,落实水质监测和达标排放要求。鼓励排污单位将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运行或者维护。排污单位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实施下列行为:(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二)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并非法倾倒;(三)利用雨水管道排放生产废水;(四)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一条【农村水污染防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土空间、风貌管控要求制定村庄规划,统筹各类资金的合理使用,优先用于垃圾收集转运、厕所改造、污水处理、管网维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巡查,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改善乡村宜居环境。城乡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及采用其他生态处理技术,就近处理和净化农村生活污水。人口规模较小且周边有丰富受纳体的村庄或聚居片,生活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房前屋后、农业利用或生态消纳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二条【农业面源防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设置。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的使用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乡村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统一回收点,对农业投入品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处置,推动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三条【养殖水污染防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管控要求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委托第三方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采取以种定养、种养循环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水产养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控制养殖密度,执行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采取养殖尾水治理措施,统一调度鱼塘排水,保证养殖尾水达标、有序排放。第二十四条【初雨防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形成系统性的源头减量处理、过程截流调蓄、末端处理回用的初期雨水治理体系。建立汛期污染强度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自动采样器等对汛期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开展汛期污染强度数据异常分析和成因分析,通过监测数据进行溯源治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河道疏浚】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练江流域的河道琉浚工作,保持河道行洪畅通。(二)发现影响水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四)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五)依法查封违法排污场所或者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第四十二条【逃避监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限制生产或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四十三条【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四)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第四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练江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各级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执法司法衔接】练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定期开展会商交流,协商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有侦杳、调查职权的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勘验、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练江流域“2.0”版本提档升级的工作部署,构建长效治污机制,进一步巩固提升练江治理成效,助力“百千万工程”实施和绿美汕头生态建设取得新突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上报了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送审稿)。二、制定依据草案送审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方案等政策作为依据,并学习借鉴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结合练江实际,按照侧重水环境治理、兼顾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三水统筹”的思路进行章节设置。三、主要内容草案送审稿共五章46条,主要内容如下:(一)主要章节第一章“总则”,共13条。本章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治理原则等总括性条款;二是明确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机制以及资金保障、跨区域合作问题;三是构建政府监管、舆论监督、公众参与、企业约束的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第二章“水污染防治”,共14条。本章内容主要为构建水污染防治体系,强调以法定规划进行总体筹划,以总量控制为目标,对污染源至最终排污口整个防治链条涉及的各类治理设施(监测网络、企业排污口、污水管网、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治理板块(初雨防治、河道疏浚、河道保洁、应急处置)进行规定,强化技术手段,明确各部门责任。第三章“生态保护”,共11条。本章根据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思路,关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治理,强调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建立产品价值多元化的转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强化工业园区管理,通过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宜居环境相融合的方式,发展环境治理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可持续的绿色发展路径。第四章“法律责任”,共7条。本章对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执法部门的监管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法司法协作进行规定。第五章“附则”,共1条。本章对条例施行日期进行规定。(二)重点内容草案送审稿结合练江实际,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力求突出重点、精准立法,推动治理方式从“运动式治理”逐步转向“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重点解决练江综合整治资金保障不足、部门职责不清、初雨污染防控工作有待进一步落实、农村环境治理难度大、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廉、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路径有限、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聚焦以下重点内容:一是强化组织保障。为全面推进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条例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条例第三条),加强人大监督(条例第八条),制订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条例第十四条),同时结合我市练江流域位于下游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二是强化资金保障。起草过程中,各部门普遍反映存在资金紧缺问题,但环保治理投入时间长、投资金额大,如单纯依靠财政投入将造成财政资金压力过大。为平衡资金投入与财政承受能力的问题,草案送审稿提出“由财政、社会、村(居)、企业共同分担”的解决方式,具体包括:(1)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鼓励社会进行投资、捐赠(条例第九条第二款);(3)结合目前乡村振兴计划,村(居)可自主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通过资金合理整合安排可优先投向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缓解财政投入压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4)在产业用地出让时,设置水污染设施建设运维的前置条件,由市场主体分担部分环保投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5)在产业融合方面,通过生态产品价值多元化的转换,探索建立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的良性机制,吸引市场主体通过发展关联产业参与环境治理,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条例第三十五条)。三是落实部门职责。为构建“部门协同、职责分明、响应及时、责任追究”的监督管理体系,草案送审稿对以下问题进行规定:(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能(条例第四、五条),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联络、有关部门参加的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条例第六条);(2)在条例第二章“水污染防治”中,明确各部门在污染源至最终入河排污口整个防治链条涉及的各类治理设施、治理板块的具体责任(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3)水污染防治专业性强,为实现责任明确、精准治污,强调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科学治污。其一,科学设置跨区和跨镇、街道办事处交接断面的水质实时监测站(点),分清责任界面,强化部门管理责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其二,强化初雨污染防控,引入汛期污染强度管理,溯源治理日常管理粗放、企业借汛期违法排放、初雨防治等问题,解决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4)强化责任追究,草案送审稿对部门规定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第七条),未完成工作目标进行行政处分(条例第四十条),对领导干部规定了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离任审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五是深化农村污染治理。草案送审稿对农村污染治理进行如下规定:(1)借助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对村(居)的资金扶持和投入增大,在实施村庄规划时合理安排各类资金优先投入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宜居环境,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加强日常环境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2)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村(居)民的日常生活生产行为进行约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3)优化农村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设置,设置农药及其包装物统一回收点,为村(居)民提供垃圾处理便利(条例第二十二条);(4)对于畜禽、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染问题,提出因地制宜就近处理的解决方式(条例第二十三条);(5)通过以工代赈方式(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发展乡村新业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解决村民就业问题、增加村民收入,提高村(居)民环境治理的参与感和积极性。六是强化企业排污管理。为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杜绝偷排、漏排违法行为,对企业加强违法惩戒,草案送审稿引入了征信管理、正面清单对企业进行信用约束(条例第十三条),设置了统一的投诉、举报渠道(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企业排污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及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二条)。同时,为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增设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条例第四十三条)。七是推动生态和产业融合发展。草案送审稿结合练江治理现状,在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出产业园区规划建设要求(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根据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发展产业(条例第三十四条),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发展生态和产业相融合的新模式(条例第三十五条),采用生态补偿方式(条例第三十六条),探索可持续的绿色低碳发展路径。八是提升全民生态文明素养。为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草案送审稿规定了通过媒体、学校进行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一条),在练江流域举办民俗活动和体育赛事(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设河岸景观美化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利用生态环境发展乡村休闲新业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以直观的可参与方式增强公众的亲水意识和保护意识。另外,草案送审稿还对练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水生态修复(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规定,以“三水统筹”的思路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