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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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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田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性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是指为支持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在自治区级层面统筹整合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整合自治区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审核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编制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并随部门预算或资金分配方案一并报财政厅审核,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负责项目实施过程跟踪监控,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做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监管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筛选时严控项目招标标段,避免散乱小)、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等,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责任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责任,列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预算。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新增耕地收益等资金渠道,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提高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第七条盟市、旗县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自治区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推进乡木摭兴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及相关的田土路林水电等相关专项资金。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优先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安邦侬作物种子田。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等建设。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所用于的工程建设内容如下:(-)田块整治;(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道路;(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自然损毁农田工程修复;(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内容。上述工程建设内容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规定的建设范围。第十一条旗县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可以从中央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按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1%据实列支。上述费用累计列支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自治区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不足部分由旗县自筹解决。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十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高标准农田地块类型及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因素测算分配。当年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时按照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水平的80%安排,待项目验收、审价后据实结算。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奖励机制,自治区每年安排IoOO万元对当年项目建设成效好的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安排IOOo万元对建成项目管护成效好的嘎查村集体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对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正式将预算分解下达到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农牧厅。第十四条对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出的分配建议,结合当年中央安排内蒙古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及时将自治区本级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到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自治区农牧厅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第十五条财政厅在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安排给脱贫旗县的高标准农田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及涉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2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按要求统筹相关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十七条盟市、旗县应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规划,及时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更好地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在资金方面的需求,自治区财政厅在人民银行设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专用资金账户。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专门调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盟市、旗县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直接清算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及时拨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蝴口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时,可按有关规定预付不超过工程量3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拨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第二十二条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彳壬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第二十三条盟市旗县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将财政投资审减、招投标结余资金继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转资金及项目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鼓励各级政府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有关涉农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及农田水利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第二十六条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利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进入定期调度,随时掌握支出进度,对支出进度缓慢、资金使用不规范、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支付数据录入不及时的地区和部门进行定期通报,督促做好合理加快支出进度、预警信息核实、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对建设彳壬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评价结果好的地区通过政府高标准农田激励奖励资金进行激励,项E名靠后、情况严重的地区进行约谈,采取任务、资金一并收回及与安邦想他专项资金挂钩等必要措施进行惩戒。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滞留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盟市、旗县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更具体的操作办法,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田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内蒙古农田建设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为了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划分各自职能,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升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进程,加快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主要内容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总共6章33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共同管理。农田建设支出责任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共4条,明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的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农田工程修复、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内容。明确旗县可以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共6条,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因素,确定中央资金分配下达时间和程序。第四章预算执行共7条,明确了资金的拨付使用等内容。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共6条,明确对支出进度慢地区采取的措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文件实施日期。三、亮点内容(一)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资金的使用与中央下达的任务相适应,明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安排农作物种子田。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等建设。(二)关于资金支出进度。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支出进度慢的地区,自治区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资金执行进度快的地区,并进行约谈、通报。(三)关于资金管理监督。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更好地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在资金方面的需求,自治区财政厅在人民银行设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专用资金账户。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专门调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盟市、旗县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直接清算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及时拨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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