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鼓励教职员工在职读博士的规定.docx
学院鼓励教职员工在职读博士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学院鼓励教职员工在职读博士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推进人才兴校战略,提高教职员工学历学位层次和整体素质,完善师资队伍结构,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条件与程序(一)申请在职读博士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年龄一般35周岁以下。(二)教职员工在职读博士,所读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与本人从事的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一般在5年内应完成学业。(三)教职员工在职报考博士,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职员工攻读博士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四)报考人员被正式录取后,需将录取通知书原件交人事处核实,提供复印件存档备案,并与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第二条待遇与范围(一)与学校签订承诺服务期五年以上协议者,全额享受学校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并相应减少教学工作量:第一年减少教学规定工作量的40%,第二年减少教学规定工作量的20%o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并获得国家颁发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博士学位证书者,学校给予报销全额学费的资助(公费者学校给予学费总额50%的资助);只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博士学位者,不享受报销学费待遇。符合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符合到国外做访问学者的博士,学校在“521”计划中优先安排。在中文核心以上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报销版面费的20%o(二)凡已享受攻读博士待遇的教职员工毕业后离职或服务期未满离职的人员,应返还学校提供的学费和减少工作量的全部酬金及已经领取的各项福利费用,并按照培养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违约金。(S)与学校签订协议停薪留职攻读博士,其本人要求学校保留职位的,不享受学校的工资待遇和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学校优先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四)未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原本校教职员工攻读博士毕业后(同时取得双证),愿回校工作的,学校可优先录用,并享受学校对博士的相关待遇。第三条附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在职读博士并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教职员工。(二)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院人事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