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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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期限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高速公路项目,期限届满移交政府。第四条【特许经营期限】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限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之日起至收费期届满。第二章职责笫五条【省人民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规模,审查批准高速公路车柄通行费收费标准。笫六条【省直部门职责】省直有关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审核,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职责。(二)财政厅负责会同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提出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三)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依法监督指导项目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等活动,提出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监督地方政府资金和资源到位及履约状况,配合财政厅等部门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四)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公安厅、应急厅、住建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运营阶段的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州主体职责】市(州)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投资人确定前的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投资人招标、签订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二)负责按时足额兑现政府投资支持,到位本区域政府投入资金和落实资源补偿,协助落实并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三)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监管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四)依法监管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限内的履约情况;(五)依法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六)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七)依法负责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八)依法组织项目移交接收。第八条【项目投资人职责】项目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项目出资人责任,签订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二)依法组建项目公司,督促项目公司遵守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全面管控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严格按投资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协助项目公司筹措其余建设资金,不得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四)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在不减少投资人义务责任的前提下,为了项目融资需要,经市(州)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可引入与项目投资人相关联的财务投资人,或投资人联合体任一成员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约,包括破产、股权冻结等,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承接其股权,除此之外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程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五)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项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项目投资人代项目公司履行。除上述职责外,项目投资人还应履行法律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项目公司职责】项目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监管及行业管理;接受金融部门对项目资金的融资监管;(三)负责项目的实施计划制订、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部工作;(四)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进度、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水平等级;(五)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六)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七)因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依法可以就特许经营权、资产、设施进行质押、抵押和出租,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项目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因质押、抵押和出租发生改变;质押、抵押和出租取得资金仅能用于本项目。除此之外,不得擅自以其他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以及相关资产、设施。(八)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若特许经营协议基于法律及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即提前终止),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协议解除后的10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移交项目。除上述职责外,项目公司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特许经营论证(二)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应高于同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盈利能力不足的可通过政府投资支持或打捆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新机制相关要求的项目改善效益。(三)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合理确定,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涉及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州)人民政府还应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措施和债券资金偿还渠道。(五)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按批复资金金额纳入特许经营方案。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资金、资源补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特许经营方案。(六)改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中应包含存量资产情况、评估价值、改扩建和存量资产的关系等内容。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因需重新选择投资人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投资人。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方案完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完善特许经营方案。笫十三条【打捆招商】交通运输厅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经济效益、建设时序、前期工作等因素,按照效益均衡原则,组织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采取项目打捆方式开展投资人招标。打捆招标包的具体项目及组织实施纳入特许经营方案。第十四条【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涉及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市(州)人民政府还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级财政资金申请文件。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各自职责提出资金支持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州)项目资金申请文件,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报送。第十五条【中央资金支持】国家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方案中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等应与交通运输部资金安排意见和咨询评估意见保持一致。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方案行业意见】项目实施机构将特许经营方案报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根据职责出具特许经营方案行业意见。项目实施机构根据交通运输厅行业意见修改完善特许经营方案。第十七条【特许经营方案论证】项目牵头市(州)人民政府在取得交通运输厅行业意见及初步论证意见后将特许经营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比较和论证,视项目具体情况商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第十八条【特许经营方案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特许经营方案评估结果、交通运输厅特许经营方案行业意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意见(若有)、交通运输部资金安排意见(若有)、市州政府财政资金和资源补偿承诺函(若有)等文件,履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手续。第四章投资人招标第十九条【投资人招标条件】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五年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联合评估;(四)特许经营方案已审核通过。第二十条【投资人招标方式】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依规选择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应包括投资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信用状况等条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及四川省配套文件的相应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参与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民营企业参与项目规定执行。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第二十一条【项目推介】投资人招标工作正式启动前,招标人可通过项目推介会、个别洽谈等方式向潜在投资人进行项目推介。第二十二条【投资人招标程序】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二)发售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六)中标候选人公示;(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八)签订投资协议。招标人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实行资格预审的,在上述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通过资格审查后履行招标程序。笫二十三条【投资人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参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政府支持金额和方式以及资源补偿内容。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将从业经验、投融资能力、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方案、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投资人的重要评定标准。第二十四条【招标程序执行】招标人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时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备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招标工作报告。投资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将招标结果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基本条件】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投标人:1 .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2 .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3 .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与项目估算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4 .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二)联合体投标人:1 .总投资低于300亿元的单个招商项目或打捆招商项目,联合体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总投资300亿元至500亿元的单个招商项目或打捆招商项目,联合体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7家;总投资高于500亿元的单个招商项目或打捆招商项目,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9家。2 .联合体所有成员的总资产、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等应满足独立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联合体牵头人的净资产应满足独立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联合体成员方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低于其出资额;3 .联合体牵头人应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4 .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0.3%,最高不超过5(X)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馄行保函、现金或支票等方式提交。第二十七条【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笫二十八条【投资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应向招标人提交投资人履约保证金。投资人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投资人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现金或支票等方式提交。投资人履约保证金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全部退还或撤销。第二十九条【签订投资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政府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应由出资人代表、招标人、中标人共同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第三十条【组建项目公司】在签订投资协议后60日内,项目投资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资协议的约定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三十一条【项目审批(核准)】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投资人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用地、规划、审批(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三十二条【建设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资本金制度。第三十三条【莫设管理机构】项目公司应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公司若委托代建单位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公司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笫三十四条【建设依据】项目公司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批准的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规模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第三十五条【建设管理要求】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监理控制、施工负责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生态环保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制度,工程价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和平安工地建设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进行统一管理,不得按各股东投资比例对同一项目实施分割管理。笫三十六条【投资人自建】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可由投资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和施工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格能力的投资人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第三十七条【招投标要求】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审批(核准)部门关于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意见组织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招标投标应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参与投标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十八条【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进入项目决算。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因国家'省政策调整,技术标准变化或地质灾害需新增建设内容、增加建设规模的,新增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其余按“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由提出方承担。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模式方案审核工作。第三十九条【资金管理】项目公司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依法依规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农民工工资、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第四十条【交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公司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未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收费。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第四十一条【奖罚措施】项目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开工迟缓、建设进度滞后、建设管理不力等情形,市(州)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对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进行违约处理。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因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准备期或建设期延长的,相应扣减项目收费期限。如项目提前交工,一旦具备运营条件,项目公司即可提前开始项目运营,期间相关收益归项目公司所有,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维持不变。第四十二条【项目审计】市(州)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应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第六章运营管理第四十三条【运营基本要求】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运营、养护、环保、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依法组织运营管理。第四十四条【项目收费】在高速公路项目申请正式收费时,应结合交通流量和周边路网收费标准制定分年度的差异化收费方案,与项目正式收费一并报批。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第四十五条【分段收费】项目在批准工期内分段提前建成经验收合格通车,且不低于30公里路段,可报省人民政府分段批准收费。第四十六条【收费要求】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服务标准。第四十七条【运营要求】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做好养护、收费、通信、监控和综合服务等运营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四十八条【应急机制】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安全与应急处理机制,按规定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排障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第四十九条【综合执法】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分别由省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使,项目公司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管理用房。第五十条【运营评价】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结合项目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项目潜在风险。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行业管理要求相关制度开展运营评价。对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第五十一条【收费权保护】项目公司的收费权和其他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通行费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减免通行费车辆的范围。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项目公司预期利益且有相应补偿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折算为有效收费天数予以补偿。第七章项目移交第五十二条【移交范围】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应依法无偿向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移交项目。移交范围主要包括:(一)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二)项目用地;(三)运营管理养护用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等;(四)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所必须的设施、物品等;(五)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记录和档案;(六)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七)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八)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九)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应移交的其他资产。第五十三条【移交过渡期】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5年为移交过渡期,在移交过渡期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项目公司与市(州)人民政府共同商定。第五十四条【移交保证金】在项目收费期限届满前1年,由省清分结算单位每个月扣除一定比例的清分结算通行费,作为该项目的修复专项费用。第五十五条【移交条件】项目移交的基本条件:(一)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至少1年前,市(州)人民政府应依法组织全面审计项目;(二)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至少6个月前,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作为移交依据。如不能达到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标准,由项目公司负责整改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标准;如拒绝维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动用修复专项费用进行指定维修;(三)正式移交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市(州)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四)正式移交前,项目公司应依法妥善安置项目移交涉及的员工。第五十六条【移交办理】项目公司应无条件配合市(州)人民政府办理项目移交的相关变更手续。第五十七条【移交保证期】项目移交后1年为移交保证期,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移交1年内不因质量缺陷等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服务水平等级。第五十八条【移交保证金退还】移交保证期满,经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省清分结算相关单位扣除已动用部分修复专项费用,及时退还剩余费用。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信息公示】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应依托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填报、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便于社会公众对项目进行监督。第六十条【协议变更】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如确需变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市(州)人民政府和项目公司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补充协议。第六十一条【法律等变化解除协议】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市(州)人民政府有权终止或解除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因终止或解除协议导致项目投资人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第六十二条【违约解除协议】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拒不履行协议或有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终止或解除项目投资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依法收回项目特许经营权,并按照协议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接管项目,重新履行投资人选择程序。第六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1月14日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9)6号)、2022年9月2()日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交规(20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