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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 资源ID:1640547       资源大小:11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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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深圳市机械式立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受历史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影响,我市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区域“停车难”问题较为突出,且我市土地资源紧缺,增设露天平面停车场(库)挖潜能力有限,因此亟需通过建设立体停车场(库)增加停车位,缓解“停车难”。2018年,市发改委会同我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规范性文件为解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用地难落实等问题,将其视作特种设备,在促进停车立体化、产业化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该规范性文件已过期,我局在对暂行办法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多轮研究并征求各单位意见,形成深圳市机械式立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总体思路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我市现有建筑工程管理,满足特定条件的可采用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具体思路如下:一是实施分类处理、特定类型简化审批。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我市现有建筑工程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及监管,后续建设、管理、使用按照现有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另行规定。但部分项目受各种条件限制难以按照现有规定落地实施。为尽快填补我市停车资源缺口,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简化项目审批的指示要求,违建及安全质量风险相对较低的特定类型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作为不登记产权的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在签署拆除风险承诺书并经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审议核定后,可参照建筑工程管理要求,开辟绿色通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简化建设管理程序。二是严格管控风险、明确特定类型。为解决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停车难问题,在相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明确可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包括A、B、C、D、E五大类,其中:A类为利用现有停车库内部空间及人防空间建设的,要求不涉及建筑结构改造;B类为利用城中村土地建设的,要求建设高度不超过24米(注:24米以下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筝要求低,符合城市中村特点)、标准层净高不超过2.35米(注:层高低于2.35米时很难改为其他用途);C类为利用各类国有用地(不含停车场用地,注:原因为利用停车场用地建设停车设施不存在用地审批难问题,应按照规划要求的建设规模、容积率、配套设施等实施)建设的,要求建设高度不超过30米(注:50米以上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要求高,风险难以把控)、标准层净高不超过2.35米;D类为利用国有划拨用地建设机械式公交车库的,由政府投资建设,风险较小;E类为利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或各类国有用地(不含停车场用地)建设但不属于B、C、D类型的,要求高度不超过50米,且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性及运营安全性专题论证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且获得区政府审议认可。(E类情形:用城中村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建设,但不属于B类;用各类国有用地(不含停车场用地),但不属于C类,也不属于D类)三是做好技术指导、明确简化流程。明确拟采用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由街道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各相关单位做好技术指导,然后由街道办组织建设单位向利益相关方公示,公示后由区停车办提请区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并以区联席会议名义出具会议纪要,街道办根据会议纪要出具项目意见通知书。取得项目意见通知书后,分项目类型按照以下要求继续办理审批手续:A类参照小散工程进行管理,向街道办申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B、C、D、E类无需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但需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并需向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消除违规风险。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各参建方为机械式停车场(库)工程建设的质量及安全责任主体,并通过加强施工监管、明确验收要求、强化运营管理(含特种设备运营管理、停车收费许可等)、补充违建巡查、鼓励市民举报等多种方式,形成事中、事后严格监管态势,与事前报建审批形成监管闭环,确保机械式停车场(库)按照区联席会议审核确定的规划方案建设及使用。同时规定,机械式停车场(库)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被土地监察部门查处需要拆除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并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审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土地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如机械式停车场(库)被强制拆除,申报主体承担代履行费用及全部损失。五是制定支持政策、激励市场参与。多措并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械式停车场(库)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包括:允许机械式停车场(库)地面一层正投影范围内配建一定比例的自动洗车点、无人售卖机等无人值守的便民设施;鼓励各区出台财政补贴政策,重点支持填补老旧住宅小区和城中村停车位缺口的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允许机械式停车场(库)利用外部立面开展广告业务:允许项目投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对于机械式停车场(库)建成后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的,可获得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拆迁补偿。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分为四个章节,共计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策导向、总体要求、建设管理原则、可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的特定类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申报主体要求等进行了明确。根据本办法规定,前五条适用于所有类型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第六条之后相关条文仅适用于按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第二章,申报流程。对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申报相关材料递交、材料初审、意见征询、联席会议决策及项目启动、简化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分别从施工监管、项目验收、运营管理、违建管控、纠纷处理等角度,对项目建设过程及后续运营提出监管要求,避免项目违建、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改变功能等问题。第四章,附则。对广告设置、资产折旧、支持政策、各区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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