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自流井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自流井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具体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岐视性条件。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一)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分管副区长审定;(二)使用本级财政资金或等值资源1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或追加预算100万元以上不足3(X)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使用本级财政资金或等值资源2000万元及以上或追加预算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局为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一)区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资金支付;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的评审;负责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二)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的指导及监管。项目业主是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落实项目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第八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制度。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制度是指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安排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或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国有平台公司等履行项目单位职责,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管理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含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履行行业管理责任,负贲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包装、行业监管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后期维护管理等。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结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分行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当年全区重大项目计划名单中选择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编制本镇(街道)、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9月报区发展改革局汇总,经区发展改革局初审,报区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的外,项目单位可委托国有平台公司承担。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梳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第十二条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但年内确需实施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事项,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提出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筹集等方案,送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其中资金筹集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并对所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不改变主要功能、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无需报审批部门审批,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并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行业建设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到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如无需办理的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说明。(三)节能审查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或备案。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备案表是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前置手续。(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区发展改革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五)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六)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O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批。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按照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有审批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依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编制项目工程预算。项目工程预算实行财政评审管理,评审价作为招标或采购的最高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通过的项目不得对外招标或实施采购。(八)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或备案。(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七条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程序批复。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九条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第二十条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一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对纳入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对总投资100o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适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五)国家和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四章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第二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第二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确定:(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可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应当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根据评估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第二十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章招标投标采购管理第二十八条招投标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局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活动。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依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项目工程预算。项目工程预算实行财政评审管理,评审价作为招标的最高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通过的项目不得对外招标。已招标项目涉及变更的,不再重新进行预算评审。第三十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施工招标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须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说明理由,报区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按程序办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按程序办理。第三十一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一)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二)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1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单位。2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单位的内控制度实施采购。3 .非政府采购主体实施的项目。对属于非政府采购主体实施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单位的内控制度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及时办理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八条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省、市、区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项目业主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区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四十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项目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收集整理,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或按管理权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涉及立面外观变化的需同时报区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建设领导同意;设计变更涉及造价增加的,应按权限进行逐级审批;设计变更涉及造价减少的,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核减相应合同价款金额。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单位向设计单位致函进行设计变更。非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给项目单位造成损失,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一条工程增量增项管理。工程建设出现新增投资,根据新增金额超合同金额情况划分为四个类别,按下列权限认定:(一)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累计新增不足1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核查,收集现场影像影视资料,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表(附件1)、新增工程量和投资审批表(附件2),报原审批部门认定。(二)联席会议认定。累计新增不足100万元、但超过合同价10%的,或者累计新增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30%的,由项目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核杳,收集现场影像影视资料,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表(附件1)、新增工程量和投资审批表(附件2),经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认定,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认定。累计新增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且超过合同价30%的,或者新增3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按以上程序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认定。(四)区委常委会会议认定。累计新增2(X)0万元以上的,按以上程序经联席会议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认定。合同价款范围内工程项、量、价的增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单位审核,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增量增项工程必须先报批后实施。凡因“先施工,后报批''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自行负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二条严格概算调整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一)调概额度超过原核定额度10%(不含)以内,且累计超过批准概算不足I(X)万元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原审批部门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原审批部门进行概算调整。(二)调概额度超过原核定额度10%及以上或需追加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等值资源1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原审批部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累计投资超过批准概算10%及以上或需追加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等值资源2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报原审批部门进行概算调整。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一)项目单位的项目调整投资概算申请文件;(二)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三)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本和批复文件;(四)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投资概算书,调整投资概算与原核定投资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投资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五)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七)投资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八)按规定调整投资概算所需的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材料。第四十四条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第七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严格项目资金拨付。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进度,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工程尾款。第四十六条实行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第四十七条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单位须核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对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合同总价3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者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区人社局审核,并差异化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第四十八条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每项工程预留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审定后的工程价款决算总额的3%,保证金由项目单位监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原则上在国家相应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再拨付,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其保证金可转为建设单位的维修资金,用于质量问题整治,不再支付施工单位。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第五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五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五十七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自流井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自井府办发(2022)33号)同时废止。自流井区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自流井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量和投资现场查勘记录表项目名称新增原因查勘时间查勘意见查勘人员(签字)单位姓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注:应收集、保留现场影像影视资料。附件2自流井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量和投资审批表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批复投资项目单位施工单位招标控制价工程合同价新增工程情况新增工程内容及原因(工程量清单等依据另附)新增投资预算超合同价比例勘察单位意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设计单位意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施工单位意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项目单位单位意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项目审批部门认定意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联席会议认定意见(附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认定意见(附会议纪要)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