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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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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体系1.5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2.3 专家组2.4 县级市(区)政府职责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3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3.1 监测预测3.2 预警分级3.3 预警启动和解除4应急响应4.1 响应程序4.2 响应措施5应急豁免6应急终止6.1 终止条件6.2 善后处置7信息报送7.1 信息报送要求7.2 信息报送内容8应急保障8.1 资金保障8.2 通信保障8.3 物资装备保障8.4 应急科技保障8.5 人力资源保障9责任奖惩10预案管理10.1 宣传培训10.2 预案演练10.3 修订更新H附则11.1 名词解释11.2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监测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1.4 预案体系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大气污染程度,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达A行动,推动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省及有关城市的联络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苏州市专用通信局、国网苏州供电公司。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贪(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和舆情引导处置,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地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工作,并对能源保障情况开展督查检查。(3)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学生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4)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督促有关县(市、区)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6)市公安局。负贲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和道路交通引导管控措施。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交通管制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外墙涂刷施工作业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管理的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10)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林业机械相关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督促各地强化园林工地扬尘的监管。(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督促各地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工作,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督促各地强化监管范围内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港口码头及船舶大气污染的监管,指导和督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协调沿江三市直属海事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13)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的指导、督促和管理。指导各地开展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各扬尘防治单位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保障扬尘防治费用落实到位,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农业领域相关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15)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16)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的异常就诊情况,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加强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研究。(18)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监管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成品油、车用尿素,以及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的质量监管。(20)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21)苏州市专用通信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22)国网苏州供电公司:根据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在做好全市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向上争取优化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煤质好、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限产、停产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23专家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2.4 县级市(区)政府职责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本级经费保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定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及时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季度末,各地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清单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贵及公众义务(I)企业事业单位责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2)媒体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主动做到绿色生活、绿色出行,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3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3.1 监测预测根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综合分析评估、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准确跟踪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警建议,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3.2 预警分级根据生态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日AQ1.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日AQ1>2OO,或连续两日AQ1>15O,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连续两日AQI>200,或连续三日AQI>15O,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连续三日AQI>2()(),且日AQI>3OO;或接到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当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3.3 预警启动和解除(I)预警应急响应启动根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启动遵循“省级指令、市级响应“原则。黄色预警,启动川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措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地可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2)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审签预警应急响应信息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省预警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审签: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3)预警应急响应等级调整与解除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将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预警应急响应。(4)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发布方式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应明确污染范围、污染程度、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预警启动时间等内容。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发送至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并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微博、微信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发布,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4应急响应4.1 响应程序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和分析,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4.2 响应措施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预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及时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其中绩效分级评价为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C级和D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严格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4.2.1 W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特殊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2)倡议性减排措施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3)强制性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根据各地的In级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渣土车,且封闭式运输土方的除外)、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交通标识刷漆、室外喷涂粉刷、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00至18:00停止装卸汽油作业。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4.2.2 II级应急响应措施在落实H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2)倡议性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保障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出行需求。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3)强制性减排措施根据各地的II级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已水性替代的除外)。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出于安全生产运行需要,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出厂的除外)。运输散装物料、原、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械(应急抢险用除外),其他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须得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除外)。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优先使用岸电。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4.2.3 I级应急响应措施在落实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2)强制性减排措施根据各地的I级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企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须得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应急抢险用除外)。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5应急豁免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停限产豁免资格认定办法,对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工业企业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确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共同确定。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应急豁免期间,如发现有悖于豁免条件的行为,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6应急终止6.1 终止条件当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后,终止应急响应。6.2 善后处置(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估。(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调查评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7信息报送7.1 信息报送要求预警发布后,各地应每天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同时报告市政府。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7.2 信息报送内容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7.3 保障8.1 资金保障市财政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8.2 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83物资装备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8.4 应急科技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并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8.5 人力资源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医护应急、专家等人才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响应工作的落实。9责任奖惩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各地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以及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一经发现,立即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10预案管理10.1 宣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网络及新闻媒体,普及应急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10.2 预案演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切实提高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10.3 修订更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工作。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各地能源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清单。每季度末,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11附则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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