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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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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docx

    象政办发(2014)166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6日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平衡各国有企业职工之间工资收入,规范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职工工资管理应遵循出资人总额管理、企业自主分配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货币性福利等,不包含由企业负担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五条工资统计口径应为应发工资,平均工资为工资总额除以本企业的年内平均职工人数。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应与效益增长和承担的社会责任相适应;职工平均工资应与全县社平工资和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相协调。第七条企业工资总额采取年初核定计划、全年监管使用、次年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第二章工资总额核定第八条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增长额两部分构1,O第九条工资总额基数核定(一)企业职工人数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职工人数按2013年年末企业实际从业人数为基数;201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职工人数须经县国资局、县编委办核定。(二)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县国资局已核定企业2013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最高限额(根据象政办发(2006)137号象山县政府性投资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根据上年实际发放的年人均工资总额,若低于县国资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则按实际发放的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若实际发放的年人均工资总额高于县国资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则按核定的最高限额作为基数。(三)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方法:工资总额基数=职工人数核定数X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核定基数。(四)新设立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参照同类型企业工资水平或考虑机构设置等因素后核定。第十条工资增量部分应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当地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核定。具体由县国资局提出工资增长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若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向县国资局提出申请。第十二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组织书记等负责人的年工资收入由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单位和县国资局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年。对个别特殊岗位人员需高薪聘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该类人员发放的工资由企业单独开支,不占职工工资总额。第十三条借用、派驻人员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发放,不得在借用单位领取任何福利、补贴等。第十四条企业职工各类社会保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社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人均不得高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集体及以上单位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应当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五条对竞争类企业和公益事业经营类企业需超过标准发放工资的,由企业提出当年工资调整方案,并经企业主管部门与县国资局共同商定,其工资管理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与企业绩效考核相挂钩。第十六条企业聘用的勤杂人员(门卫、食堂、保洁、保安、驾驶员等),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象山县机关事业部门编外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占用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第三章工资总额清算第十七条企业按照工资总额清算要求,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县国资局报送上一年工资总额清算表。县国资局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进行年度清算。第十八条企业工资总额年度清算后,实发工资总额大于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的,差额部分为超发,应据实扣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第十九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职工福利费列支。企业支付的职工疗养费、体检费、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费、慰问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及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的其他支出项目,都应纳入职工福利费列支与管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及企业自定的各种津(补)贴等,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第二十条企业经营产生的年度净利润,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报确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控制执行情况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第二十二条职工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国资局负责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县审计局应加强企业工资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结合工资总额计划,推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严禁设置账外账。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发放任何工资性项目。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人员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象山海关、象山检验检疫局、象山海事处,各人民团体。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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