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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中国律学论辩(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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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中国律学论辩(下).docx

    传统中国律学论辩(T)(提要)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是中国法律史学的首要组成部门,但长时间以来,法学界对于传统中国法律学术的学问类型存在着不同的熟悉,代表性的观点有完整法学说、律学法学说、律学说,和先秦法家法学一汉之后律学说。笔者从中西比较以及现代法学观念动身,对于以上诸说十一辨析,以为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耍是对于制订法的注解,缺少对于正义以及权力这I法学核心题目的探讨,于是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而是“律学”。关于律学的兴衰,笔者其实不完整称许沈家本先生的观点,以为律学滥觞于秦,兴起于汉,繁华于魏晋,隋唐集大成;至宋元趋向没落,明清中兴,迄清末而终结。关于律学的天生,笔者以为律学在传统中国的构成有其必定性,而法学则难以天生,原繁杂多样,其中最干脆关键的是,实体上缺乏从人的“类”本色中抽象出来的超世俗的体现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力精神的法;形势或者者说法子上缺少逻辑学在法律钻研中的应用。文章最终指出,律学拥有概念明晰、说明正确、简洁好用的特长,1直是国家立法以及司法的首要资源,同时也是传统中国以及东亚法文化的特征。但于它囿于阅历以及技术,于是与西方的法学构成悬殊以及差距。律学在清末为法学所取代,但律学传统影响至今,对于当代中国法学的发铺意犹未绝。(关键词)律学法学论辩资源4,2012年最新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检视法学发铺的历史,不难发觉,法学作为1门科学,其构成以及发达须耍必定的条件。就法律科学本身言,具有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力精神的法以及逻辑学的应用是它最干脆关键的两项,前者是科学或者者说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的对于象以及实体,后者是把法律学问提升法律科学的工具或者者说法子。换言之,缺少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力内涵的法律学问还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但任何法律学问,包孕内含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力的法律学问,不经过逻辑学的构造就不行能上升为系统的科学理论。作为科学或者者说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它的天生干脆患上力于这两者的结合。这是从西法子学的成长中获得的1般阅历,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中国的律学之所以成为不同于西法子学这样1种类型的法律学术,1方面是缺乏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力精神的法,这是实体性的;另1面是缺乏逻辑学在法律钻研中的应用,这是思维方式上的。可以说,正是缺乏了这两方面的要素及其结合,才干脆导致法学在传统中国处于难生的状况。就法律学术自身来说,这样的归答似乎是可以了。但假设考虑到法学只是浩大繁杂的网络式社会系统中的1部门,它的天生以及发达必定与其他部门相干,那么,咱们对于传统中国法学难生的探讨显着是不够的。为了更好地驾驭这个题目,笔者把与此相干的要素,包孕上面提及的两个要素,近及遥地列为8项:体现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力精神的法以及法观念的存在;职业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学家的存在;法律教化机构尤为是私立性质机构的存在;学术自的存在;逻辑学及重学传统的存在;国家与社会对于法律学术的须要以及重视;拥有民主性的政治违景的存在;商品经济的存在及其高度发达。笔者将依着这8项要素逐层探讨并归答法学在传统中国的难生以及律学构成的必定。法学是法律学术,但不是关于法律的任何学术。它主要是探讨正义与权力及秩序的法律科学。这是法学的特质,也是法学史所供应的1个最基本的阅历。对于传统中国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说明,但最基本或者者说占主流的说明,很难与西法子学特殊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正义与权力的法观念联络起来。四七管子7臣7主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这是1种法家的理解。儒家的法观念表现为独有的“礼教法观念“,以阴阳为基础,以义务为本位,以等差为核心;四八表现到国家的政治层面上,等于大唐6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所说的:“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背止邪,式以轨物程事。”质言之,传统中国的法观念主耍是对于制订法的理解,表现为律、令、格、式、敕、例之类的王法与国法,核心是刑法。以刑为核心的法,即刑事性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是,通过设置义务建构并节制社会秩序。于是,传统中国法本色上是关于秩序、义务以及节制的观念及其制度体系。毋庸置疑,这制约了传统中国法中正义与权力,特殊是人类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力精神的发达,加之无讼价值观对于诉讼的抑制,干脆导致了法律科学的难生。四九学术的发生与兴盛必有赖于必定数目而又相对于于稳定的职业步队以及为此不断输送人才的特地教化机构的存在,法学固不例外。五0传统中国的主流学术是无益于专业培训以及职业分工的,“儒学的原则是:高尚的人并非工具,也就是普遍的人格自我完备的志向,同西方的客观业务的职业思惟唇枪舌剑于,这条原则阴碍着专业培训以及专业业务权限的划分,而且1再禁止它们的执行。”五一即使传统中国在清末特殊是元代之前,良多王朝都存在过数目不等、范围不1的法律特地人才以及为培育这类人才而设立的国学,但理当望到,我国从春秋至魏晋这段时代,对于法律感宠爱的文人学士虽数不胜数,乃至可以说为数患上多,但真正完整以探讨法律学术为毕生职业以及职责的寥寥无儿,更何况他们都以注解制订法为特征。迨自曹魏首置律博士延及赵宋,虽然说有了特地机构以及特地人才,但范围数目委实过小,且不说他们事实上仅仅以学习、解答、应用制订法以及汇编法律典籍为职责,缺少钻研性以及指责意识;即便不是如此,仅凭这点力气要创设以及兴盛1门学科也是几无可能的。还要指出的是,元代之前传统中国中心层次培育法律人才的学校大都是官办国定的,其后,法律教化则沦为民间刑名幕僚的私学。五二所以,张伟仁先生在系统考察了清代法律教化后写道:“清代1般教化除了了私淑、自修之外,比较正规的私塾、官学以及书院3种制度,有关的资料很丰富,然而就我见到的来望,似乎3者都不重视法学。”五三:清代正规学校以及科举考试都不重视法学,当时干脆从事法制工作的官吏、书役等人所需的法律学问,大致都是自修自练而患上。这类法子因人而异,不成制度,因此成果也难猜想,所以中下层官司都要依托幕友。”五四这样1种情景,与只有经过专业人士的自探讨、剧烈暖闹争叫才能兴盛的学术规律是大相逆悖的,它最终很自然地把法律学术引向好用的注解1途。五五学术的构成以及繁华离不开自探讨,这是为世界文化学术史所反复证明了的1条基本规律。但自探讨并没必要然能导致法学的兴盛,这是中国学术史的实践所供应的1个例外。但是,没有学术自,包孕法学在内的任何学术根本不行能兴隆,这又是中外文化发铺的通例。具备几千年历史的传统中国,此间可称患上上思惟言论自的年头是极为有限的,除了却春秋战国以及魏晋两个时代,其余的历史堪称是1统天下,思惟学术与政治经济1样从中心到处所彻底的官僚体系保持着大1统。这类情景越到后来越严峻,明清时代的思惟文化专制终究到达顶峰,所以明清律学即便有私学的性质,也摆脱不了官学或者者说官学附庸的颜色。五六在这样的环境中不要说法学,就是以及政治权利维持相称间隔的文学艺术的自争论也非易事。,2012年最新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春秋战国以及魏晋时代,学术探讨以及自争论都长短常剧烈暖闹的,但为什么还是没有导致法学的兴盛呢?这有几方面的原:如前所述,首先是钻研的对于象缺少体现自然法性质的“正义与权力”之精神。这两个时代的自探讨都是相对于于的,照旧要遭到专制主义以及国家政治权利的干涉,表现为各家学术都从不同角度投势力者之所好,借认为国家所重。“重术轻学”的功利思惟以及学术传统大大阻碍了中国法律学术向法学的发铺。中国文化是理性的,但它缺乏贞洁理性,是好用的、功利的,表现到学术上是唯术”而“轻学”的传统。咱们晓患上,学以求理为目的,无论这个理是真理还是假理;但术则以有用为目标,无论真假,首先要有用。亚里士多德说的好:“古去今来人们起先哲理探究,都应起于对于自然万物的惊异。他们先是惊异于种种纳闷的现象,渐渐累积1点1滴的说明,对于1些较重大的题目,例如日月与星斗的运行和宇宙之创生,作成说明。1个有所纳闷与惊异的人,每一自愧笨拙;他们探究哲理只是为想脱出笨拙。显着,他们为求知而从事学术,并没有任何好用的目的。”五七科学其实不架空好用,但1味以好用为目的,心然沦为重技术而不重学理的阅历主义,这就阻碍了科学的发铺。对于于阅历与学理的瓜葛,沈家本作了很好的说明:“不明学理则阅历者无以会其通,不习阅历则学理无从证其是,阅历与学理,正相两需也。”五八律学乃阅历之学,缺的正是学理,如穗积陈重所说:“在西洋自罗马以来,法律之学,即大兴起,东洋以法学为特殊之科学,其不兴起之理,以攻法律者仅以记诵说明为其职分故也。”五九律学之所以不能超越阅历,发铺成为学理性的学问体系,即法律科学,除了了重术轻学的传统外,还有1个关键性的因素,即学问论中逻辑学的缺少。中国人的直觉、类比、笼统以及总体式、感性化的思维方式,与创建1门拥有缜密体系的科学所必需的思维工具逻辑思辨一相往甚遥。六0当然春秋战国时代出现了拥有逻辑思辨性质的“名学”,六一但它昙花1现,既未能构成系统的逻辑学,又未能总体影响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因此占主流的传统中国土人在察看以及钻研题目时,不重视对于客观现象的判别、说明、回类、推理以及对于于对于象性质及其进程的分析与精确描述,而是借助阅历证明、直觉体验以及简朴类比列举,超越逻辑演入进程,干脆驾驭某种结果或者真理。笔者认为,逻辑对于法律科学的意义是通过命题、推理的方式,以证明或者证伪命题,从而获得对于法律原理的驾驭,终极确立理论体系。这必需借助形势逻辑以及辩证逻辑,特殊是形势逻辑。传统中国的思维是通过举例、类比、回纳,六二以证明相符阅历的学问。这样的学问缺少对于法律现象的概括以及法律规律的驾驭,不拥有抽象性以及普遍性,于是上升不到科学原理的层面。所以,在区分成心与差错、强奸与通奸、律无正条不患上为罪等方面,绝管中国要比西方早几百以致上千年,但严格的刑法学理论并无发生在中国,而是出现在西方。因为离开了逻辑以及思辨,就不能构成以及驾驭明晰的概念,从而缺少通过明晰的概念往分析并揭露事物的规律,树立起缜密的理论体系的可能。西法子学之所以发铺成为缜密浩大的科学体系,在根本上主要患上力于亚里士多德所创建的逻辑学以及宗教普遍主义的思维。没有逻辑学,法学就难以成为1门真实的科学;六三没有决疑论宗教的普遍主义思维,法学系统化以及抽象化将遭到限制"六四但是,毫无疑难,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为体现阅历、体会、断想以及聪颖的律学的发铺供应了完整的可能。六五在传统中国,1门学问能不能患上到发铺和朝什么方向发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者对于这门学问所持的立场。1般说,假设统治者接受提倡或者激励的政策,这门学问便会患上到发铺;假设接受反对于、压抑、寒视的立场,它便会窒息而夭折。这是因为在传统中国,统治者的立场干脆选择了社会的取舍,社会的取舍干脆选择了土人的寻求。正如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1文中所言:“纪文达编纂4库全书,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2部,存目仅收5部,其按语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录略存梗概,不求备也。夫4库书目,乃奉命撰述之书,天下趋向之所属,今创此论于上,下之人从风而靡,此法学之所以日衰也。“实在,对于法律、法吏、法律学术的卑视决非有清1代,早已是传统。这个传统源起于孔子,扎根于“刑为盛世所不尚”的礼教文化,所以,咱们在传统中国的文献中,可以读到不少体现这1文化传统的各种言论。六六这非但加剧了法学天生的难度,也必定使患上律学向“小学”、“末学”的方向发铺。统治者对于法律以及法律学术持什么样的立场,主要取决于社会的政治制度。1般说,民主社会或者拥有民主性政治的社会,对于法律以及法律学术自然10分重视,因为民主与法治、法治与法学是不行分割的。反之,专制社会或者拥有专制性质的社会,法律以及法律学术必定不会遭到目的性的重视,因为专制、人治与法治、法学在本色上是不相容的,法律以及法律学术不外是实现专制的工具而已经,它们所占的份量在必定程度上要视客观情势以及统治者的主观熟悉而定。在传统中国这样1个礼教化的社会中,法律本身已是道德的器具,法律学术自无独立繁华之可能。不惟如此,传统中国长久强盛的专制政治,只能使法律学术成为1种保持社会既定秩序的附属性技术。它既不能超越阅历世界形成的现实,也不具有创建性的指责功能,而这1些正是法学作为社会科学所必需的理论品行。民主政治或者拥有民主性的政治是1种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形态,离开了商品经济以及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就不行能有民主政治以及民主政治的高度发达。任什么时候候,经济制度对于学术的影响虽没必要然干脆但却是根本性的,它通过经济一政治一思惟一学术的机制施铺作用。法学在传统中国之所以难以天生,与非商品性的宗法小农经济有着深层次、根本性的联络。六七5抑制传统中国法学天生的因素理当是很繁杂的,当不限于上述诸项,但不行否认上述诸项的首要性,而且,在1个特定的社会系统中,它们之间的瓜葛以及作用不会是笔者在这里所描述的这样简朴以及疏散,而是10分紧密亲密、相互联络瓜葛、共同影响着的。粗略来望,它们之间最基本的联络是,非商品性的宗法小农经济非但选择了专制政治以及伦理社会的现实存在,也从根本上抽往了法律及其观念中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力的精神;专制政治以及伦理社会非但对于法律以及法律学术必定持卑视、寒淡的立场,而且也会限制学术的自探讨,从而殃及法律工作者、法律学家、法律学校的命运;专制政治以及学术自的缺少,又造成为了传统中国逻辑学的空缺与重术轻学的传统,以至最终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成为部门官员以及拥有官方违景的学人在不自的环境中,以其直觉、阅历以及感性化的思维,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依照正式的意志,对于国家制订法入行注解、校核、汇编以及考证的活动,结果顺理成章,律学是它必定的产物。律学拥有概念明晰、说明正确、简洁好用的特长。六八作为传统中国独有的法律学术,它在历史上施铺过特殊的作用。在立法方面,它是国家法典发生的原动力;在司法方面,它是国家适用法律的首要资源;而且,长时间以来1直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法文化的特征部门。但随着时期提高,它与西法子学之间的悬殊以及差距愈益显著。滋贺秀3教授对于此的熟悉是值患上咱们重视的,他说:“在中国,有关法律的学问鸣'律学',是为通称。律学在帝制中国的前半期遭到相称重视而很有力气,成为发生出唐律那样优秀的刑法典的原动力,然所致此之后就再也不活跃以及取患上入铺。'律'字的含意就是蹊径,象征着音乐中的音阶。而法律具备刑罚的轻重上下这类蹊径性结构。所以,'律'字也拥有了法律的意义。在西洋,所谓法就是正义,所谓法学是'关于正义的学问';而与此相对于于,所谓律学则是'关于刑罚上下轻重的学问'。律学绝管在技术上可以精细繁琐,但作为总体却局限在1个狭小的规模内,在自己文明中所占的比重最终没法与西洋的法学比拟六九律学在清末西法子学的东入中与之接触并产生冲突,终因不敌对于方而为之所取代。七0但细心察看百年来中外法学的交换以及咱们身处其中的中国法学的现状,不言而喻,律学传统的影响依旧存在。这象征着面对将来的当代中国法学,实际担当着既要接着以及发扬传统中国律学的特长,更要战胜以及超越传统中国律学的局限的重任。*题记:法律史学从材料动身,透过法子,致力于人类关于法的阅历、聪颖以及志向的探素,于是它是1门融材料、法子以及理论为1体的学术。假设承认法律是阅历与理性的产物,那么,法律史学正是对于凝合人类历史阅历以及理性精神的法的历史的复原、概括以及提炼。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史学是历史的,同时也是理论的,它是法学中最富实证精神以及思惟内涵的学科。于是,法律史学理当是当代中国法学中最有学术价值以及活气的学科之1,但事实并非如此。原何在?这等于本次会议约请各位学者探讨的话题之1。基于这样的考虑,我提交现在的这篇文章,1方面是以为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是中国法律史学的首要组成部门,干脆瓜葛到本学科的建设;同时也是熟悉到,不在史实以及理论上搞清晰传统中国法律学术的学问类型,就没法区分它与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之间的纠葛,从而很难为当代中国法学的发铺供应恰当的资源。另耍说明的是,笔者曾经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探讨过这1题目,但最近几年来有关这1题目的材料以及熟悉时有新的发觉以及争议。为追寻传统中国法律学术与当代中国法学发铺之间的联络,我运用最新材料重写此文,力图给出更加周密的论说以及更具学理的熟悉。同时,我还在预备1篇与此相配的探讨传统中国法理的文章,试图在“前史后思”的基础上,理清传统中国法理的真正意义以及合理价值,为建构当下中国法学特殊是法理学中的主体性供应1个可能的支点。所言不到的地方,还请大家指教。注释四七这有不同的望法,参见(美)金勇义著: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第三一四章。但对于金勇义的望法一样有争论。四八参见黄源盛著: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惟,台北:5南图书出版公司一九九八年版,第一八一一二O八页。四九诉讼”是法律以及法学成长并发达的原动力,无讼对于传统中国法律学术的影响,滋贺秀3在他的“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中有所论及。另,参见范忠信:“中西法观念比较”,载比较法钻研,一九八七年,第三期。五0威格摩尔在比较了人类一六大法系的命运后总结说:“选择法系生死攸关的最首要因素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思惟体系的发生以及存续;而这类法律思惟体系自身又是法律职业阶层存在的结果。这些法律职业阶层中的法律思惟家以及实践者们独立创建并持续了这类法律思惟体系,同时法律职业阶层的这类活动也独立于政体以及人种之外,它不因政治体系的变迁而变迁,也不因人种的混杂而扭转。简而言之,法系的发生以及存续取决于1个练习有素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存续以及发铺。”五一(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一九九八年版,第三七三页。五二有关传统中国法律教化的政策、主旨、范围、性质以及特色等状况,参见武树臣所撰的“中国古代法律教化杂谈”系列文章。文章刊于政法专业自修高校一九八四年第六期、第八期、第一二期,一九八五年其次期;汤能松等编:探究的轨迹:中国法学教化发铺史略,北京: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版,第一一一一二页。五三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化“,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化之路,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第一四七页。这是1篇有关清代法律教化最精彩的论文,对于现今我国的法学教化也不乏参考价值。五四前揭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化之路,其次三八页。五五吴建瑞先生就清代律学指出:“于清王朝提倡好用,所以清代律学走上1条讲究好用而不大重视理论的道路。清代律学者1般都是在确定现行律例的合理性的前提下,钻研条文如何理解,如何适用,而很少用指责的目光来权衡律例的条文自身。”另,参见何敏的“清代注释律学的特色”以及“清代私人释律及其法子”,两文收在前揭何勤华汇编的律学考1书中。五六张晋藩先生对于此的1段很好的概括,他说:“律学的发铺方向受国家的宏观节制。律学基本上是官学,私人注律只是国家注律的增补。律学作为1种意识形态必定遭到专制国家的关注。随着专制主义的强化,国家对于律学的干涉干与以及节制日益加强,以确保其发铺方向相符国家的利益。于是,从汉晋隋唐以来,律学1直是官学,即以官府注释为基本形势。明清时代国家对于适用法律的恳求更加迫切,对于律学的期瞅值也愈益入步,于是激励私人注律以增补官府注律的不足。所谓私人,实在是拥有官方或者半官方身份的人士,他们注律或者受命于朝廷,或者被委聘于长官。他们注律时总结了从事刑名工作的阅历,抒发了钻研律学的体会,形势上是自的,但不患上跨越国家宏观节制的限度,不患上背违传统的法律意识以及礼的基本规范,不患上别立异端思惟。否则其所注之律非但无效而且遭到惩处。于是私人注律是寓自于不自当中的。”五七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北京: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一年版,第五页。五八沈家本:天1阁书目跋。五九前揭(日)穗积陈重著:法律入化论,第六八页。六0有关中西逻辑思维的悬殊,1般性的先容,参见徐忠言主编:中西文化比较,北京:北大出版社二OO四年版,第四章;有关特地探讨中国传统思维模式的,参见(美)艾兰等主编:中国古代思维模式与阴阳5行说探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六一名家之学对于传统中国的法律及其学术迈向科学化,即创建科学法律观与法学理论的影响,有两种对于峙的观点,胡旭晟教授基本上是否是定的,高恒先生是确定的。六二关于传统中国思维的特色,参见(美)艾兰等主编:中国古代思维模式与阴阳5行说探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六三理性、逻辑、科学拥有不行分割的内在联络,西法子律学术从阅历发铺为科学,干脆借助的正是基于理性的逻辑学这根拐杖,没有这根拐杖,科学的法学举步维艰。徐国栋教授的文章对于此已经有所说明;入1步说,作为完善体现逻辑的科学理性之王一数学一也是法学产生学中的首要元素。六四宗教的普遍主义思维与系统理性的发铺对于科学的意义,韦伯在其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一九九八年版,第四七五,四八一,六二二页及先后有详细的阐述。六五王伯琦先生在其“吾国法学的衰微”1文中探讨了这1题目,论者中西比较、思路清晰,惜未深进系统,不免令人缺憾。参见氏著: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北京:清华高校出版社二OO五年版,第一0三一一0六页。另,参见顾豪杰:“中国哲学与传统法律文化”,载比较法钻研,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六六汉代思惟家王充在论衡程材1文中将知晓经、史的儒生喻为“牛刀”,而将相识法律的文吏比作“鸡刀他说:“牛刀可以割鸡,鸡刀难以屠牛。刺绣之师能缝帷裳;纳缕之工不能织锦。儒生能为文吏之事。文吏不能立儒生之学。文吏之能,诚劣不及;儒生之不习实优而不为。”唐代政府对于法律学术、法吏极不重视,所以白居易上书唐皇日:“臣伏以今之刑法,太宗之刑法也;今之天下,太宗之天下也。何乃用于昔,而俗以宁壹?行于今,而人未休以及?臣认为非刑法不便于时,是官吏不循其法也。此朝廷轻法学、贱法吏;故应其科与补其吏者,率非君子也,其多小人也。”宋代司马光以为:“夫天下之事有难决者,以先王之道揆之。若掂量之于轻重,规则之于方圆,锚铢毫忽不行欺矣。是以人君务明先王之道而不习律令,知本根既植,则枝叶必茂故也。”六七王伯琦先生对于这个题目也有中西比较的熟悉,参见前揭氏著: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第一O二一一O三页。六八参见前揭何勤华汇编的律学考1书中的相干阐述。六九(日)滋贺秀3:“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前揭(日)滋贺秀3等著:明清时代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一六页。七0参见前揭李贵连主编:210世纪的中国法学,第一一六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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