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买卖合同.docx
运用权房买卖合同篇一: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出买方: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室及车位(以下简称“该房地产”)的买卖事宜,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有选择的,以为准):一、乙方为表示购买房地产之诚意,干脆或通过丙方向甲方支付购买定金,并约定如下:1、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乙方于签署本合同时,支付意向金人民币大写元整至丙方,并托付丙方与甲方洽谈。若甲方接受交易条件并签署本协议的,则托付丙方将意向金转交给甲方作为乙方的购房定金。若至年月日,甲方仍未签署本协议的,则乙方有权至丙方处解除本协议,并取回意向金。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收取意向金之前,乙方的上述托付接着有效,甲方签署本协议的,丙方仍可将意向金转交甲方作为购房定金。2、甲方按如下方式收取购房定金:甲方托付丙方代为保管该购房定金,待与乙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或乙方未按时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甲方至丙方处领取上述定金。若甲方未按时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该定金由丙方干脆退还乙方,甲方另行按定金金额赔偿乙方。口甲方干脆收取购房定金,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据。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可以约定增加定金金额,最终以甲方实际收到的定金数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适用定金罚则。4、甲方收到购房定金的时间、金额与上述约定不一样的,以甲方实际收到的时间、金额为准。二、房地产基本状况1、该房屋:口甲方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为:口甲方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甲方只是与开发商签订了该房地产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甲方的房产为运用权房),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办妥以甲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口甲方该房屋为运用权房,甲、乙双方依据上海市对运用权房转让的规定,交易房屋。2、房屋面积:3、该房地产(己/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4、该房地产/未)出租。若该房地产已出租,则甲方保证签署本协议时承租方已经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于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出具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5、目前该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费/月/M。三、转让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含:八口房屋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房屋装修及屋内设施、设备、家电、家具转让款人民币大写元整车位转让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四、付款方式1、首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当日,通过丙方转付或自行支付甲方首期房价款(含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是否包含尾款口是口否,尾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由居间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将收到的首期房价款优先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若有),并应于收到该笔钱款同时偿还尚欠借款余额(若有不足,甲方自行补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2、其次期房价款:乙方通过如下方式支付其次期房价款人民币元(大写:。银行贷款乙方应于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一切相关合同,办理其它一切相关手续。贷款的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但乙方应于取得(口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口以乙方为权利人过户的收件收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交付贷款银行。自筹资金乙方应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过户收件收据后当日内支付甲方。3、其他房价款(若有):乙方应于月日前支付甲方房价款人民币元整)。4、贷款不足(若有):乙方应于本合同第五条其次款条约定的过户期限内或满意该条约定的过户条件前办理出符合过户及抵押登记条件的银行贷款手续,若乙方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足或者无法获得贷款的,应当在过户同时将相应部分房价款支付甲方。5、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在交易过户前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五、该房地产交易的其他约定1、甲乙双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的日内,至丙方处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甲、乙双方/不托付)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提前制作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正本。并进行网上备案。2、甲、乙双方于具备过户条件后,不迟于年月日,至该房地产所在区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2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购买甲方全部的上海市区路弄号3、甲方于收到乙方全部转让款项当日口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日前,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清单。交付前的物业管理费及公用事业费由甲方担当,交付后的物业管理费及公用事业费由乙方担当。4、甲方应于口办理该房地产过户手续之日前口将该房地产内的户口迁走。若甲方逾期仍未迁出的,则依据该房地产总价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直至迁出。5、该房地产的修理基金已包含在转让价中不再另行结算。6、水、电、煤、有线电视初装费及其他进户费用已包含在房地产总价内不再另行结算。7、固定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家电、家具:8、关于该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均应按国家规定及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价值缴纳各自的交易税、费,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国家及税务机关调整交易税、费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义务。9、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交易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增加、削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六、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后,除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一样外,双方应于约定时间按本协议所列条件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时签署或拒绝按本协议所列条件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即视为该方违约。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耍求违约方依据定金罚则赔偿或追究违约方房屋总价20%的违约责任。3、若本协议由代理人签署,代理人确认已事先获得托付人授权或事后将得到追认。若代理人无代理权限,或供应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则由代理人担当法律责任,代理人应按定金罚则向无过错方担当责任,并按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转让总价款的2%(居住用房)或3%(非居住用房)向丙方赔偿。4、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时,已征得该房地产共有人及其他权利人同意,若甲方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拒绝出售该房地产或拒绝按本协议所列条件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转让总价款的2%(居住用房)或3%(非居住用房)向丙方赔偿。七、居间服务酬劳1、甲、乙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转让总价款的1%(居住用房)、2%(非居住用房)向丙方支付佣金,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转让总价款的1%向丙方支付佣金。如有关于佣金的其他约定,则以其他约定为准。2、如甲、乙双方及其亲友或其在职单位,在签署本协议后,私下或通过第三方达成该房地产的买卖交易,则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房地产总价款的1%(居住用房)或2%(非居住用房)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房地产总价款的1%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八、各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协议自乙方、丙方签署起对乙方、丙方生效,甲方签署后对甲方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二份。四份记载不一样的,以第一联记载内容为准。十、其他约定事项:十一、特殊提示:甲、乙双方对协议内容已经进行了细致的阅读,特殊是协议中加黑字体所表示的内容。甲、乙双方对于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已理解并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代理人:代理人:经办人:日期:日期:日期:丙方收到甲方如下房地产权利证明资料:收件人:日期:篇二:运用权房商品房的购入,已经是人们为后代生活考虑的一部分,在国家限购政策的管制下,还是有很多人购买。然而在一些土地稀有,人口密集的地方,那里房价特别贵,还是有很多人买不起房子,他们只能去申请运用权房屋,关于这个运用权房屋,是不是有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啊,其实它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啦,就是有运用权的房屋,那么它能不能交易呢,又是怎么交易的呢?就让小兔来告知你吧!运用权房屋通俗地说就是“廉租房”,住在里面的“房东”其实是租客。须要说明的是,运用权房屋不是没有产权,而是产权归某某公司或某房地局而已,即房卡上登记的是单位名字而非个人。有运用权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它只能转让。由于是地方实惠性的住房类型,所以原先“房东”的户籍是咖的,那么转让的客户的户籍也必需那里的。“买房”必需是一次性付款,买下的只是运用权,没有产权。运用权房屋签署的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是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简称“白皮合同”。运用权房屋能否转让,不是客户看中的任一运用权房屋说想买就能买的,也不是“房东”说想卖就能卖的。这里要求“房东”确定要把该房转让的手续全部完成才行。即,确定要让能转让运用权房屋的物业公司在公有住房转让物业征询函上敲章这是整个转让手续的开门钥匙,没有这第一步,其他免谈!运用权房屋的转让款项的资金监管问题?运用权房转让的款项必需接受监管。这里的监管和我们平常产权房买卖有区分。运用权房的资金监管是由该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来实施,资金监管金额必需和“白皮合同”一样,“房东叫攵房款的前提是:1、转让手续入交易中心当日,往前推两年,若“房东”两年内已购入商品房,不论房屋大小,就可以从监管账户中干脆支取房款。2、转让手续入交易中心当日后三年内,若“房东”购入商品房不论大小,就可从监管账户干脆支取房款。3、若“房东”转让手续入交易中心当日后三年了,还没有动静,那就再等三年后,才可从监管账户干脆支取房款。运用权房屋转让前,“房东”必需把全部户口转移。而买家必需在办理转让手续时确认进户的人员因为只有这一次机会,等转让手续完成后,就不能再隔三差五地说要进户口了,大门已关。更名区房地交易中心受理后,会出具受理转让通知书。凭该通知书,“房东”和客户可去物业公司更名进户。记者从京、沪两地的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运用权房的转让会时常发生。虽然运用权房存在着不少缺陷,如面积较小,建成时间太长,厨卫公用等。但这种物业一般位于市中心区域,如在上海主要分布在徐汇、卢湾、静安、黄浦等中心区域,周边成熟的生活配套设施,尤其是具有优质的教化资源,使得这种物业成为二手房市场上的“香悖悖工运用权房是一种特殊的物业类型,不同于产权商品房,业主拥有的不是产权,而是运用权。法律专家表示,居民对运用权也拥有处分权。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表示,按现行政策,运用权房同样可以上市,与产权房有着同等的转让机会。如京沪两地就曾分别对运用权房的转让行为出台过相关规定。在2002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运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运用权可转让。上海在此方面也做出过相应规定,即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运用权)的转让和交换。专家介绍说,运用权房其实是此前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其产权归属分为两种:单位产权的运用权房和房管所产权的运用权房。由此看来,购买这种物业其实是获得物业的运用权利。不过,买家不用担忧产权单位随意变更租赁期限,可长期居住下去。从这方面来看,购买运用权房,完全可以解决住房问题。转让方式有区分与产权商品房相比,运用权房的转让存在着诸多不同,因此专家提示说,千万不能以产权商品房的转让方式对待运用权房。据上海德佑地产法务经理瞿惠虹介绍,这类房产的转让流程是:签署“白皮合同“、敲定征询函、“房东”迁户口、办理登记手续、客户确定进驻户口、资金监管,获转让通知书、物业进户等。下面我们就全部环节的不同之处一一进行介绍,以便让买家对此有个深化的了解。转让资格:提前确认首先要做的是转让资格的确认,假如缺少这个步骤,后续全部的转让手续都无法进行下去。瞿惠虹介绍,运用权房的产权属国家全部,所以必需经过国家托付经营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转让。因此,对于买家而言,确定耍确认卖家是否已经完成了审核报批手续,只有对此类房屋的租赁权转让程序、条件、要求等留意事项了解清晰后,才能进行实质性的操作。如何才算是完成了该项手续呢?就上海而言,确定要让能转让运用权房屋的物业公司在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物业征询函上敲章,也就是说,只有在取得这份征询函之后,原租赁方才具备转让运用权的资格。区分一假如产权属于个人,则为私人财产,出售转让没有这样的限制,业主可以自行确定何时出售。但运用权房的产权为国家全部,因此承租人无法自行确定是否转让。转让对象:为本地人运用权房对买方的资格也有明确限定,只能是拥有当地户籍的居民。由于运用权房是地方实惠性的住房类型,所以原先的“业主”确定是拥有当地户籍的居民。记者查阅了北京、上海等地此类房产转让相关规定,发觉其中有极为相像的地方,即要求买方必需具备当地户口。也就是说,只有拥有北京、上海户口,才能在北京或是上海购买运用权房。这种规定与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实施“限购令”有着明显的不同,“限购令”主要是针对投机性、投资性需求而出台的政策,而运用权房则主要是保障地方性居民的福利。区分二:对于产权房而言,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符合购房资格,都可以购买。但符合购房条件的外地人却无法购买运用权房。合同签订:并非买卖合同运用权房在转让过程中签订的并非房产买卖合同,而是转让合同。瞿惠虹介绍说,运用权房屋转让过程中签订的不是平常我们见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是运用权转让合同,如在上海,签订的就是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合同,简称“白皮合同”。此外,王展提示说,在签订转让合同时,除了要和房卡上的承租人签署协议之外,还应征得房屋同住人的同意,以免因侵扰同住人的居住运用权导致协议无效。此前,就曾出现过同住人不同意而导致交易无法持续下去的案例。区分三出售产权房,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出售。运用权房则要经过同住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也会被视作无效。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运用权转让的款项须一次性付清。上海“我爱我家”权证部经理渠福琴介绍说,房款必需一次性付清。运用权房无法办理抵押手续,因此不能办理住房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正是如此,她提示买家必需留意资金平安问题,在付款之前,需了解清晰所在地块有没有因为即将动拆迁而冻结转让,或者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形,以免让自己陷入被动。专家表示,运用权房转让的款项必需接受监管。渠福琴表示,运用权房的资金监管是由该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来实施,资金监管金额必需和“白皮合同”一样,“业主”收房款的前提必需是具有明确用途,如购房。因此购房款不能干脆交到“业主”手中。区分四产权房可在首付三成的状况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而运用权房则无此做法。落户人数:确认在先落户人数须耍提前确定。据渠福琴介绍,运用权房屋转让前,原“业主”必需把全部户口转移。而买家必需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在物业公司处确认落户的人数和具体姓名。她特殊提示说,运用权房落户因为只有一次机会,等转让手续完成后,再提出此类要求,则很难办理。专家提示说,由于落户手续办理的特殊性,买家在办理转让手续之前,确定耍确认户口是否清空,以免给自己落户带来麻烦。区分五购买产权房可以等到交房入住之后再办理落户手续,而且人数还可以改变,但运用权房则不允许如此操作。过户手续:双方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时,买卖双方必需同时到场,不能由他人代理。房地交易中心受理后,会出具受理转让通知书(不是平常意义上的收件收据)。凭该通知书,“业主”和买家可去物业公司更名进户。运用权房权属关系困难,必需双方亲自到场过户,不能由别人来代理。止匕外,在过户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费仅向“业主”收取转让总价的千分之五的手续费。区分六产权房买卖可办理托付代理手续,即使业主不在场,也可办理过户手续,运用权房则不能这样做。篇三:产权房和运用权房1.买运用权房,消费者吃亏依据房地产交易的规定,成套独用公房要进入市场,必需先办理购房手续,取得产权证后方可上市进行交易。否则不准上市,中介机构不准接此类业务。但尽管市房地局三令五申,市场违规操作仍屡禁不止。市房地局负责人指出,这种违规行为的要害是躲避政府税收,侵扰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该问题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本市还有相当多的居民未购下自己居住的可售公房,而一些中介公司则利用消费者对房产交易政策的不熟识和急于求成的心态,通过原实物分房“四联单”违规操作,非法收取佣金;物业公司也唱“双簧”,非法收取所谓“定金”(“进户费”、“出户费”),且不出具发票。另一种状况是,一些开发商见公有住房的租金已高于某些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于是将动迁房、职工住宅、甚至商品房作运用权房卖给消费者。这样,开发商在房屋出售后,每月还可以收取较高的租金。对于市场运行来说,运用权房以略低的价格出售,不利于公允竞争。最终,在运用权房的买卖上,消费者是将最大的受害者。他们以相当于商品房的价格,换来的却是运用权房。这类房屋不仅每月要交租金,不能上市交易、不能抵押、不能赠与、不能继承,假如变成产权房,还得掏腰包再付购房款。2.买产权房还是买运用权房现在很多人买房几乎都买产权房,主要是因为所谓“全产权“、"永久产权”的诱惑,认为拥有产权证,这住房就恒久属于自己,并可代代相传了。事实并非这么简洁。相对来说,购买运用权房的价格耍比产权房便宜,少出几万元钱,居住的实际效果与产权房没什么大的区分。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全部土地的全部权都是国家的,这种全部权是不出让的。开发商建房的土地是向国家买的有期限的运用权,最长为70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到时国家就要把土地(当然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无偿收回。所以,买产权房并无永久产权可言,开发商向国家买多少年土地运用权,你所购的产权房的产权就是多少年。有些开发商向国家购买了期限为70年的土地运用权,由于种种缘由,三年后再建房,建房再用去两年,建成后又一下子卖不掉,如你到建成后第三年买了房,那你所购买的产权房的产权期限只有62年。假如你买了别人居住过20年的二手产权房,你所拥有的产权期限就不到50年了。问题是售房时,没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老醇厚实向购房居民说明他们出售的产权房的实际产权是多少年。到年限购房居民仍想拥有房产,必需再向国家交纳若干年限的土地运用金。事实正是这样,假如购房居民未能在产权期限内将房产卖出去,那么就会遭遇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产权和使有权的区分在于:全部权包括占有、运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运用权为全部权的权能之-O拥有一套住房的运用权,只是在耍出租就会受到确定的限制,能否出租、转让获得收益,都要受到有关法规、契约、产权全部者的制约。再来剖析一下处分权,这应当是产权拥有者最根本的权能。目前,按有关规定,居民拥有”运用权”也有处分权,尽管他处分的是“运用权",而不是"全部权”。按现行政策,运用权房同样可以上市,与产权房有着同等的转让机会,所区分的仅是一笔土地运用金。所以,在房地产中的产权与运用权两个概念并没有多大差别,因为实际效果一样,只是多了一种“我拥有产权”的心理感受而已。相对来说,购买运用权房的价格要比产权房便宜,少出儿万元钱,居住的实际效果与产权房没什么大的区分,何乐而不为呢?3.房屋只有70年运用权买了房还是相当于租房这个世界上的有些事情,经不起琢磨,假如你和大家保持一样的想法,那么没有人会说你另类,假如你按捺不住的非要去较真,或许你就是众人皆醉我独醒了,那种莫名的感觉实在让人无法平静。咱就说这个买房运用权70年吧,原来嘛,大家买房子不就图个安家立业、传承后代么,从祖上传下来就是这样的想法。于是深圳几十万、上百万的房子都有人买,而且房价还像开春放的风筝一个劲的往上蹿,让人可望而不行即。想当时买房的时候,大家还不都是依据发展商给的一纸购房合同,签字交款,然后就是收楼、装修,谁也没琢磨一下,这究竟是买房还是租房?一套房子动辄几十万,可是你买到的是什么?是房屋的运用权70年!而不是大家想当然的产权和土地全部权,这样一来,你买的房子过了70年,就有可能不是你的了,政府有权收回房子,到那个时候,你再算算账:假设一套房子买的时候花了80万,加上装修什么的20万,总共你要付出100万来才能住进去,假如你和你的后代住到了70年以后,房子却没了,再算算账:平均每年相当于花了万元的费用,每个月花了1200元大银,这个和租房子有啥区分啊!深圳的绝大多数人都有租房的经验,当你每个月把白花花的银子交给房东的时候,心里都会想,这要是给自己的房子交月供该多好啊!于是每个人的奋斗目标都是:尽快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子,彻底告辞租房的日子。可是房子真的到手了,你耍是细致算算,70年算不算租期?因为到了那个时候,房子既不是你的,也不再是你的子孙后代的,到头来,不还是花了钱租了别人的房子?越想就会越心疼,装修这么美丽的房子住起来心里也不是个味道,再想下去,心疼,除了心疼还是心疼!都说买房子是咱老百姓的头等大事,古代忧国忧民的杜甫老先生早就呼吁过:“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土俱欢颜!”,可见从那个时候起,能住上自己的房子就始终是中国老百姓的一个美梦。可是现在,或许只是70年的美梦不过话说回来,不管是买房子,还算是租房子,都得有个地方住不是,这样一想,还是住自己花钱买的更踏实些,你说是不是?买房人购买商品房支付的房价款中既包括购买"房屋''的费用,也包括购买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费用,也就是说,买房人既是所购房屋的全部权人,同时亦是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建设用地运用权人(当然,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同一块土地上可能存在若干个运用权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运用权的特点之一为权利的有期限性,在权利期限届满时,建设用地运用权人就丢失了接着运用该土地的权利。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于建立住宅的建设用地运用权期限为70年。那么,70年期限届满后,依附于该土地之上的住宅假如仍未歼灭并且仍存在运用价值,买房人的权利如何得到爱护呢?这一问题是老百姓特别关切的问题,终归买房子是很多人一生的大事,花费的也多是半生的积蓄,假如70年期满不能续期,那买的房子岂不成了,空中楼阁,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给咱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就“住宅建设用地运用权到期后能否续期''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由此可见,物权法对此的处理方式是:住宅用地在建设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之后自动续期,既不须要当事人提出续期的申请,也不能以期满为由将地上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归国家全部,从而爱护了广阔老百姓的利益。至于期满自动续期时是否应由房屋全部权人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物权法未做明确规定,有待以后立注的讲一步完差我国目次售的商品房最高运用权期限是70年,经过儿年的开发,交付用户手中的时候,运用权还有60多年。那么房屋的运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1、开发商和政府签订的土地合同如何规定的是交确定的费用之后延展确定期限?是土地供应方(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还是到期之后双方另行约定?或者干脆没说到期之后怎么办?前一段河南出了个房产的案子,开发商售卖的别墅只有10年的运用权,消费者买到手之后,运用权只有6年多了。而且在开发商和政府的合同上说的是土地供应方(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现在的官司还未了结。当地业界说少购买运用年限是房地产行业的“一大独创工假如在土地合同上已然说明,到期之后基本上可以依据合同及到期之时的政策法规办理。假如国家真的实行了土地私有化,那大家就可以捡个大便宜了。2、房子在经过60多年的风风雨雨之后的状态我信任大多数人买的都是楼房(多层或高层)。在建筑物老化问题上,这些楼房可和别墅有很大的差别。我记得本栏目以前发过一个帖子,说国内国外的一般住宅楼的运用期限或许是5、60年(国外较高,国内较低)。事实上,从国内的建筑现状来说,一栋楼假如用个3、40年,基本上已经可以定性为危楼了。大家看看身边5、60年头建的房子就知道了。而且那个时候建的大都是6层以下的多层,偷工减料的事情应当远比今日稍微。对于鸽子笼般的危楼,大修的开支唯恐和拆掉重新建的费用也相差不会太大。大修的事就不说了,假如你要拆掉重新盖,麻烦就多多了,要审批,还有楼内住户利益的调整和冲突,我估计可行性几乎是没有。假如是没方法通过大修或重建保证住宅楼的平安性的话,看着自己住的房子成了危楼,唯恐住户有点能耐的都要另寻住处了。同时流浪汉、不法分子会自发地搬进来或者经常光顾。假如是一个大型小区,有很多这样的危楼,呵呵,贫民窟出现了。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还请有关专家指引一二。从以上两点来看,在运用权限到期的时候,房子已然失去了运用价值,有好用价值的土地不属于原来的住户。所以,政府可以顺理成章地收回土地,重新招牌挂,再次推向市场。那个时候假如还有人要为自己失去运用权没有运用功能的破房子不自量力去阻挡共产主义建设的步伐,就太不明智了、太不明智了!所以我感觉,70年的运用权限都长了点,50年的运用权就够用了。50年过后,现在买房的人大多数或者故去了,或者是基本上丢失了自如行动的实力。自己的孩子也会有自己的事业和天地了。50年之后的事情远远不是我们现在就可以通过买个房子(多层、高层的房子)来筹划的。至于别墅,假如建筑质量好,用个100多年,再修修补补,维持个几百年不会有太大问题。至于他们的运用权怎么办,那是富人的事,我们穷人操什么心购置二手房留意事项来源:2014-OI-1315:29随着经济的房展,房价不断的飙升,政府的下调房价策略成为空谈的状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在高房价的面前折腰。在买不起高价的全新居面前,人们只好选择购买二手房。因为大部分二手房相对全新居来说便宜一些。那么在购买二手房时须耍留意的事项有哪些呢?下面从法律和常识两个方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法律方面:一、需防不法中介抬高房价,要了解交易房屋的业主的托付价,最好与业主进行协商,另外交易若不胜利,佣金怎样退还要提前明确;二、须耍留意房屋产权人是谁,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确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三、在交房环节还须要留意约定具体的交房时间、交房条件、相关费用的支付等;四、要留意确定违约责任条款和救济方式,防止违约行为的产生,维护守约方的权益。常识方面:一、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全部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二、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假如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状况下一般是无效的。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假如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留意过户手续,而不留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刚好入住的或运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很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四、土地状况是否清晰二手房中买受人应留意土地的运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留意土地的运用年限,假如一个房屋的土地运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运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当按同地段土地运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五、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旁边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状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具体状况。六、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确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全部权范围上有确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开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七、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运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假如没有留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扰单位的合法权益。八、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全部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担当。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供应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供应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假如被银行发觉,全部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担当。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微环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晰,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