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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企业林长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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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企业林长管理意见.docx

    云浮市企业林长管理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涉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森林资源管理保护,规范我市企业林长公益服务行为,根据云浮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云浮市建立企业林长机制工作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林长的管理。第三条企业林长是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偿参与特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工作者,是林长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企业林长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和监督活动。第五条企业林长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所参与爱绿植绿护绿活动信息,知晓在爱绿植绿护绿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一)接受有关林长制、森林防火、林业安全生产和森林资源管护等知识教育和培训;(三)对相应林长、林长办、责任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颁发企业林长牌匾,在所经营的森林黄源管护区域内树立林长公示牌;(五)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企业林长承担以下义务:(一)企业林长积极参与包括森林防灭火、森林质量提升、古树名木保护和乡村绿化美化等,加强与责任林长及林长办沟通,共同解决涉林重点难点问题。对侵占林地、草地、湿地和乱砍滥伐等突出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等工作,配合有关林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整治,并积极建言献策,配合林长、林长办及责任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整治;(二)当好巡查员:定期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巡查行动,及时上报发现的各类问题。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林长或者林长办、有关部门如实举报。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凡是自认为有风险的项目必须上报,经林长办批准后才能开展;(三)当好宣传员:利用企业宣传平台,强化林长制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职工、群众爱绿植绿护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发动和支持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民间林长、护林志愿者等活动,组织开展林长制宣传进社区活动等;(四)当好参谋员:发挥熟悉环境与民情的优势,在政府相关措施、项目实施前给予合理化建议,符合当地群众的意愿;(五)当好联络员:及时向责任林长、林长力、责任部门反馈周边群众对于治林的意见和建议,搭建起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桥梁;(六)当好示范员:带头遵守治林护林法律法规,从自身做起,作出表率,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林长出资参与森林治理工作。第三章管理机制第七条企业林长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域以镇级林长相应责任区域为单元,原则上企业林长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法人变更的要及时更正。第八条县级林长办负责企业林长备案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培训相关工作,组织镇级林长颁发企业林长牌匾,树立企业林长公示牌。第九条企业林长组织开展50人及以上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活动,应制定活动方案,并在活动开展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林长办报备。第十条企业林长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镇(街道)林长办;镇(街道)、县级林长办应在每年的林长制工作总结中增加“企业林长实施情况”报上级林长办。第十一条林长办每年对企业林长开展履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第四章监督机制第十二条企业林长应自觉接受有关林长、林长办的监督。第十三条企业林长禁止以下行为:(一)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涉林事件,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信、微博、抖音等互联网媒体上传播;(二)以执法者身份制止或处置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三)未经许可强行进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生活场所;(四)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企业林长协助开展森林火灾等突发森林灾害事件处置工作期间,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第十五条未经备案登记,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企业林长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十六条林长办负责组织对企业林长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企业林长参观林业治理工程和开展相关主题活动,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七条林长办应建立与企业林长的沟通机制,对企业林长配合巡查发现的森林资源管理问题,要督促属地林长及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属地林长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企业林长。第十八条对积极协助巡林履职、主动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企业林长,林长办应予以通报表扬。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办理企业林长申办的涉林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利用森林资源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依法给予企业林长支持鼓励。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二十条本意见由云浮市林长办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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