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docx
云南省商务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商务厅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商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商务厅,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省商务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省商务厅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第五条机关各处室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自愿担任公职律师的正式公务员编制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报公职律师。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公职律师的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商务管理工作或者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六)省商务厅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证书的,须由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省商务厅向省司法厅出具的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函;(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五)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第八条申请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应当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省商务厅向省司法厅出具的关于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二)省商务厅制定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三)省商务厅已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人员名单。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公职律市可以受省商务厅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A)省商务厅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条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职权、条件。公职律师应当接受省商务厅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第十二条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处会同机关党委(人事处)对本厅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第十五条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处具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申报审核和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省商务厅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第十七条配合省司法厅建立本厅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第十八条建立公职律师考核制度,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省司法厅备案。每年应当在公职律师年度考核期间向省司法厅提交本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制度的工作总结,便于省司法厅对上一年度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九条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省商务厅报请省司法厅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二)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再具备公职律师条件的;(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证书的;(四)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处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由省商务厅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需行政处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公职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