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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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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docx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卜.简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的合同。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借款合同。第四条借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借款的利率,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第五条借款期限应当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借款期限。第六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七条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协助借款人实现生产经营或者消费资金需求。第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第九条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对以欺诈F段骗取借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借款方与贷款方第十条借款方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法人组织借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卜一条贷款方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第十.条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并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SO第匕三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卜.情况确定借款额度:(一)借款方的固定资产净值;(二)借款方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三)借款方的信誉状况;(四)借款方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五)借款方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的价值:(六)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七)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第H四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上情况,确定借款期限。第十五条贷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口期、数额提供借款。贷款方未按约定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借款方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借款逾期不还的,贷款方行权对逾期部分加收利息;逾期后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的财产,抵还借款本息2第卜七条借款方以所购建房屋、机器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H登记之口起生效。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贷款方、借款方及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方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原借款合同。第十一九条贷款方由于卜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时提供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方,说明原因,并在原定借款合同期限内,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资金调动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需要变更借款合同;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行权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除非另行约定,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十九条债务人有权向贷款人追偿。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1)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行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的合同。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F1.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借款合同。第四条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行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条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第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等资料。第九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随时解除借款合同。第十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的,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延长还款期限I,第十一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分期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延期支付。第十三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十四条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第:章借款方与贷款方第十五条借款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一、借款种类;二、币种:三、借款用途;四、借款金额;五、借款利率:六、借款期限;七、还款方式;八、利息支付方式;九、还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偿责任:十、违约责任: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其他条款。第:十三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阅、监督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检查、监督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借款合同到期H,借款人归还本金的,贷款结清。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可以在借款期限内提前归还本金,但必须提前通知贷款人。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原定利率收取利息;逾期后按原定利率加收30的利息。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其欠款加收利息。第:十九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借款利息未予清偿的,贷款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因执行借款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的约定,因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四条借贷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定贷款利率。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订立的借款合同,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本条例施行后订立的借款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本条例H发布之日起施行。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2)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的合同。第三条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第四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前可以转让其债权。第六条借款合同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章借款种类第七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借款的种类。第八条借款合同应当我明借款用途。第九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借款金额。第十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借款期限。第十一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还款方式。第卜二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利息支付方式。第卜三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还款期限。第十四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违约责任。第三章借款方与贷款方第十五条借款方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借款方为法人时,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卜七条借款方应当向贷款方提供卜.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税务登记证:(四)近期财务报表;(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贷款方应当对借款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第卜九条贷款方在收到借款方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第二十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应当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借款种类:(一)借款用途;(三)借款金额:(四)借款期限:(五)利率;(六)还款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生效日期。第二十一条贷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方帐户。第二十二条贷款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三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第:十四条贷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第四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第二十六条借款人nJ以提前归还借款。第二十七条贷款方可以根据借款人的提前归还通知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第:十八条借款人可以随时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也可以部分提取和使用部分借款,但不得损害贷款方的合法利益。第二十九条贷款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三十条贷款方未按照约定用途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金。第三十二条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借款挪作他用的,贷款方有权收回借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第三十三条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给贷款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借款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辐。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第三十八条借款合同争议解决期间,各方当事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催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H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一月八H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条例与民法典有抵触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备案。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H起施行。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3)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卜.简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的合同。第三条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第四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前可以转让其债权。第六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支付利息。第七条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协助借款人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第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可以展期。第二章借款种类与形式第九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卜条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以卜主要条款:(一)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借款金额:(三)借款期限:(四)借款用途:(五)借款利率;(六)还款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生效H期和签订H期。第十一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借款合同,但应行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第三章借款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二条借款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第十四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提前归还借款本金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卜五条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提出提前还款要求,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贷款人。第十六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和范围应当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七条因国家计划调整、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导致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第卜八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借款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终止:(一)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借款合同被解除;(三)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四)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或者解散。第:十条借款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对财产进行清偿。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借款合同即告终止。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并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十六条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其债权的,应当认定转让无效。第二十八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人的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贷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贡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八月三日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H起施行。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4)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卜.简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的合同。第三条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第四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前可以转让其债权。第六条借款合同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章借款种类与期限第七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借款的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第八条借款的期限应当根据借款种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人的经营周期等因素确定。第九条借款合同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卜一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nJ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章借款的程序第十二条借款人需要借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借款用途等进行审查。第H四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十六条借款合同由借款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者签字按手印,贷款人应当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卜七条借款合同自借款人交付借款时生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口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四章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卜九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擅IiI变更借款合同。第二十条借款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贷款人可以中止履行借款合同。中止履行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第:十一条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被解除的,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采取其他必要的救济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加倍支付逾期利息。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行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贲任。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未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十九条借款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贡任。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时方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H内提供证明。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H起施行。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5)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卜.简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的合同。第三条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第四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前可以转让其债权。第六条借款合同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章借款种类第七条借款合同应当我明借款的种类。第八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借款的币种和金额。第九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借款的期限。第十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还款的方式和期限。第十一一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利息支付方式。第卜二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第三章借款用途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贷款人行权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或者解除合同。第四章借款期限第十六条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借款的期限。借款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最长期限。第十七条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十八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第五章利率和利息第十九条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第:十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不得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二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加倍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章还款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加倍支付逾期利息。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务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七章保证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借款的担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因保证合同发生纠纷的,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保证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加倍支付逾期利息。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二条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第三十三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条款的解释、履行的地点、争议的解决等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6)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行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的合同。第三条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第四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章借款种类与用途第六条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借款种类:(一)借款用途:(三)借款金额:(四)借款期限:(三)利率:(六)还款方式;(七)利息支付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借款担保:(十一)合同生效条件。第七条借款合同中应当载明借款H的。第八条计息规则:(一)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约定利率,也可以不约定利率。约定利率的,可以在借款期限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以采用固定利率。利率可以低于或者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具体利率由当事人约定。(.)利息从借款转入贷款人账户之H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借款期满,未使用的借款数额应当视为本金。第九条借款人M以提前偿还借款。第三章借款支付与偿还第十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遵循平等、Iii愿、公平的原则,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公证。第十一条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之H起生效。第十二条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转入借款人账户。第卜三条借款人应当在收到借款后,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借款本息。第十四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应当提前通知贷款人。第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国家有关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同类借款通常利率支付。第卜六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应当提前通知贷款人。第十七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追索。第四章违约责任与合同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第十九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第二十条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口起15口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借贷业务,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以贷款人知晓的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应当对第三方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H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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