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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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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探析.docx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加度问题探析徐耕、闰时松【论文提要】交通事故贲任绍纷中,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有时是由多方面缘由造成的,除了交通事故的外伤因素外,还与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疾病以及医疗过错等其他因素相关。由于因果关系的困难性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完再,导致这种案件处理的难度较大。我国学者提出了缘由力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中也有关于缘由力的规定,日本学者提出了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我国法医学界引用,改称为损伤参加皮。缘由力及损伤参加度概念的引入,可以较好解决在交通事故中“多因一果”情形下,各行为人的贵任分担问题,为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供应科学依据。一'问题的提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大部分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是受害人死亡或致残的唯一因素,但在少数状况下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是由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多方面缘由造成的,除了交通事故造成的致害因素外,还与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原有疾病以及医疗过错等其他因素相关。在这种多因素造成受害人损害状况下赔偿义务人通常会以受害人体质较差、原本存在疾病、伤残或治疗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作为抗辩理由,恳求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那么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前,必需首先判定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被害人的死亡或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以及各致害因素在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关于这种多种因素致同一损害后果类型的侵权案件,我国台湾学者有“侵害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的表述,内地学者将其定义为“缘由力”,王利明教授认为绿由力是指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杨立新教授认为缘由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缘由中,每一个缘由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其次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缘由力比例各自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中有关于“缘由力”的表述,有学者将缘由力分为主要缘由和次要缘由、干脆缘由和间接缘由等。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在1980年采纳了定量比例的方法对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死亡、后遗障碍)进行探讨,提出了“事故寄与度”的概念,并以该概念来确定事故在损害结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1986年“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引入我国法医学界,受到学者的高度吏视,我国法医学界将该词改称为“损伤参加度损伤参加度是指被诉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介入的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损伤参加度的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医学上的概念,是采纳医学技术的方法确定致害因素与受害人身体素养、原有病、残状况以及医疗过错程度等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量化致害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详细影响,损伤参加度的评定标准是以一种详细的、明确的比例关系分析致害事故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达到确定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允合理地解决详细法律争议的目的。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关损伤参加度的案件I.有关损伤参加度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争议较大。有关损伤参加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总体数量虽然不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的难度较大,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该类赔偿案件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笔者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为案由,以“参加度”为关键字进行搜寻,时间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探讨上十.中Ia人民海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杨立新:侵权法论3此次版.人民法流出板社201M年版.第525贝.'转弓I门陈燕邮关于医疗郭故到勘中损伤誓加废HjB的探讨),段于福嫂法院网法官论坛,跨度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查询结果共有26件与损伤参加度有关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其中15件为上诉案件,由此可见该类案件数量虽少,但争议较大,特殊是致害因素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比例分握上分歧较大。王泽鉴教授在其侵权行为法一书中列举了两个案例,来分析交通事故和受害人原有疾病与损伤后果的因果关系。其中一个案例为上诉人赖美媛搭乘台湾客运汽车,司机于行驶中紧急刹车,致其头部受伤,合并发生意识障碍,造成精神分裂症。经台大医院鉴定为“上诉人所患惊慌性精神分裂症并非干脆由车祸外饬所导致,精神分裂病之诱发缘由甚多,车祸外伤可为诱发缘由之一,但非必要缘由,车祸外伤虽有可能对其症状明显化有影响,但如无此次车祸外伤,赖美媛(上诉人)目前之病态亦可能因身体、生理、心理、社会压力因素而诱发。”法院据此认为车祸导致的外伤,通常并不足以生有精神分裂之结果,本件车祸与上诉人之病态并无相当因果关系5。2 .有关损伤参加度的案件的处理看法不一。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损伤参加度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与损伤参加度有关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比较混乱,随意性较大。在笔者搜寻的案例中,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看法:(1)不予赔偿。认为即使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依旧会因为其他因紊而发生,交通事故仅仅是诱发因素而不是干脆缘由,侵权行为和损伤后果没有干脆因果关系,故不予以赔偿,例如王泽鉴教授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精神分裂症的案例。(2)全额赔偿。认为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损伤后果的干脆缘由,如若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该损伤后果就不会发生,或不会这么快和这么严峻的程度发生,而且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不担当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做了规定,其次十六条至三十一条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有过错或有意、第三人造成、不,个案例为199$年改合上字第2170,;判决.t诉人由车祸决发履怨仃的惊慌性精神分裂症.W-个案例为19X8年台上字第S39';刊决.涉及敢向症死亡七乍柄之间的闪果关系.'正泽踪:侵权行为法及中国攻法离校出版社2M1法版,第197、198页.行抗力、正值防卫及紧急避险的情形下,侵权人可以不担当责任或减轻责任,其中并没有关于参加度案件的被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例如杨立新教授陆向于这种做法,认为从长远看,我国法律应向人的健康和生命这一最高价值倾斜,改采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全额予以赔偿。(3)按比例赔偿。损伤后果是在交通事故和受害人本身固有的伤病或其他因素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缘由共同作用下导致的,在处理这种案件时应当借鉴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确定缘由力大小,从而确定详细赔偿份额。在出现多因现象时,各行为人责任的担当相对困难,必需明确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各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担当责任6。依据多种缘由在损伤后果中的比例来担当赔偿责任好像较为合理,但其比例的确定较为困难,在大多数案件中,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科学性较低。即使在通过相关鉴定损伤参加度比例较为明确的情形下,对于各个赔偿项目又出现了不同的理解,部分案件干脆将被害人总的赔偿金额乘以损伤参加度比例,部分案件将受害人的各赔偿项目中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乘以损伤参加度比例,其余赔偿项目全额赔偿,还有部分案件损伤参加度比例只是法官自由裁量的参考,怎样分担责任应当结合详细案情综合考量,而不是简洁机械的运用损伤参加度。3 .有关损伤参加度的案件的特征(I)缘由的多样性和独立性。导致损害后果的缘由除了交通事故外,还有可能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身体状况、第三人过错以及不行抗力等。这些缘由从事实角度来讲具有相互独立性,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有意或过失,这些缘由共同作用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该缘由又相对独立存在。(2)结果的同一性。上述这些缘由相结合,导致受害人损伤或死'张新IE.明祗侵权法上的tt由力理论探讨,我4中国法学32005年第2用.亡的结果。由于结果的同一性和缘由的多样性,各种参加因素对结果的缘由力或参加度的大小难以确定,使赔偿责任的分担成为一遒难题。(3)赔偿数额的可分割性。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损害担当赔偿责任,所以侵权人担当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自行担当的赔偿数额具有可分割性,区分于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赔偿责任。三、“损伤责任”、“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损伤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对被害人损伤或死亡的责任比例,在行为人过错、受害人身体因素、第三人过错等多种因素导致受害人损伤的情形下,交通事故对受害人损伤的作用力。1994年大阪高校教授若杉长英教授在渡边富雄教授的基础上提出了更详细化的五等级判定标准,即外因(即损伤事务)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受害人的肉体、精神障碍(即受害人自身疾病),与受到外因而产生的受害人的肉体、精神障碍作为缘由构成因素,采纳“外因干脆导致”、“主要由外因导致”、“外因与原有疾病所共同导致“、“外因属于诱发因素”、“与外因没有关系”作为划分标准7,确定损伤参加度的主要证据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看法书等。“事故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后果的产生所担当的过错,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主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当事人提交的事故现场的证据等,在部分交通事故中还存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状况。确定“事故责任”就是确定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赔偿责任”是指依据事故责任和损害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人应担当的详细赔偿义务。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只须要确定事故责任就可以确定赔偿责任,但在“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中,应当首先确定交通事故各方缘由力大小,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才能最终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转W门陈燕国关于医疗斗故到给中损伤禽加废M1.S的探讨3,我广福理法院网法讨论坛,四、多缘由交通事故损害的类型1 .交通事故致害与受害人体质状况相结合。受害人由于年老、体弱、年幼等自身状况缘由,在交通事故中比一般人更简洁受到损害,特殊是受害人本身就存在疾病或伤残等情形。在这类事故中,行为人的过错行和受害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都是构成损害后果的缘由。但依据各国法院通行的做法,行为人必需对受害人特殊体质造成的全部损害负赔偿责任,因为,身体或健康损害在因果关系法上的特殊地位在法学界通过“加害人必需接受其受害人的现实”即“蛋壳脑袋规则“得到了最佳体现,“损害了健康状况本就不佳的人不能要求他在假设受害人是健康时的法律境况''8J蛋壳脑袋规则”是指某人有一个像“鸡蛋壳那样薄的脑袋”,通常不会对正常人造成损害的打击却会造成对该人的致命损害。在“蛋壳脑袋”规则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而不是公允责任。假如你轻轻地刮了一个人一巴掌,而魏巧他的脑袋软如蛋壳,结果他头破血流,最终毙命,那么你就必需对他的死负责。法律要求我们必需接受每个个体的特征,即使受害人的体质不正常或过于脆弱。受害者的任何旧患,原有的内伤,都不能用作开脱罪名的理由。这看似对加害人不公允,但却是对受害人最大限度的爱护,不让天生体质较差的人受到差别待遇,不让他们担忧自己会担当责任而限制自己的行动自由。在各国侵权法中都有一条基本原则:侵权人应按受害人初始状态对其负责(thetortfeasortakeshisvictimashefindshim)9o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撞伤一位80高龄且体弱多病的老人,花费医药费等若干,那么在这种状况下,行为人就不得以受害人年老体弱作为抗辩理由而臧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2 .交通事故致害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相结合。交通事故致人损伤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相结合,导致了超出交通事故损害的更为严峻的后果。这种情形被称为“与有过失”,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具有过'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转弓I自张新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讨法神出版社2007年版,第湖页,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有缘由力,在分担赔偿责任时实行过失相抵。例如,一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骨折,被送往医院检查时因未告知院方已怀孕的事实,医院对其做了X光拍片检查,后孕妇担忧对胎儿有影响而人工流产,要求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因流产导致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例中交通事故并未干脆导致孕妇流产,但由于孕妇自身存在过错,导致胎儿不保的损害后果。3 .交通事故致害行为和第三方过错行为相结合。交通事故的致害行为发生后,第三方的过错行为与之相结合,导致了更为严峻的损伤后果。第三方的过错被称为“介入缘由”,对“介入缘由”须要加以分析,如介入缘由足以中断交通事故的致害行为,那么“介入缘由''就称为替代缘由,担当全部责任,假如“介入缘由”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断,而是和交通事故缘由共同导致损害,那么就需共同担当责任。例如,甲被乙撞伤,乙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丙在对乙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乙伤残。该案例中,受害人的伤残,是由于甲的交通事故致害行为和丙的医疗事故的致害行为相结合造成的,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担当赔偿责任。五、交通事故损伤参加度案件的赔偿责任分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其次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缘由力比例各自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由交通事故等多缘由造成损害的案件赔偿责任分担是以过失大小还是缘由力大小为标准,台湾学者曾世雄有过相关论述,认为法院减免之标准,凡有三说:一则以比较缘由力之强弱而定;二则以比较过失程度之轻重而定;三则以缘由力的强弱及过失程度轻重并和运用而定。确定所造成之损害为大为小者乃损害缘由力之强弱,非过失程度之轻重也,故而,法院酌定减免赔偿金额之标准,应在乎损害缘由力之强弱,过失程度如何,仅为供推断缘由力强弱之参考Q而杨立新教授认为在多种缘由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方赔偿责任时,过错程度的比较是第一位的确定因素,其次位的确定因素就是缘由力“°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缘由力比较为主,以过错程度比较为辅的综合方法来确定侵权责任的分担。因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不是为了惩处过错,而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损失。六、笔者的建议1.尽快出台科学合理的损伤参加度评定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有相关规定,“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解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拟定了损伤参加度评定标准草案,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征求修改看法,但最终不了了之。损伤参加度评定标准的出台,可以确定在交通事故等多缘由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案件中各致害因素的比例关系,各自缘由力大小,可以为赔偿责任的分担供应较为详细的赔偿标准。2.以司法说明形式将有关损伤参加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项目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损伤参加度的标准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与损伤参加度有关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各赔偿项目标准不一。笔者倾向于认为损伤参加度的鉴定结论是一份证据,是法官推断赔偿义务人担当赔偿责任的考虑要素之一,各项赔偿项目也并不必定全部乘以损伤参加度比例,而是应当区分对待,综合考察。(1)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担当的是替代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考虑被保险人的缘由力因素,应只对其投保人的侵权责任担当赔偿义务;(2)医疗费、误工费、护W世雄:扳古Je修法原理),中国政法JK校出版社2001什做.第2»页."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更旦离及出版社2010年版,第245页.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养分费、丧葬费等的赔偿。这部分费用由于是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干脆支出的费用或实际遭遇的损失,与交通事故的致害行为干脆相关,行为人担当赔偿责任时不应当考虑缘由力或损伤参加度因素,而应当只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担当赔偿责任;(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由于不是受害人遭遇的干脆财产性损失,因此在赔偿时应当考虑损伤参加度的比例。对交通事故中损伤参加度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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