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停车场车辆被盗纠纷-谁担其责.docx

    • 资源ID:1682290       资源大小:13.88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停车场车辆被盗纠纷-谁担其责.docx

    停车场车辆被盗纠纷,谁担其责停车场车辆被盗纠纷,谁担其责提要: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将车辆交付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停车场,并支付了停车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更多内容源自绿化停车场车辆被盗纠纷,谁担其责?近年来,商场、宾馆、小区等的停车场车辆被盗事务频频发生,为此,车主将商场、宾馆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新闻屡见报端,赔与不赔的争辩也因此喋喋不休。笔者曾作为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一起车主诉物业公司赔偿被盗车辆的纠纷,本文围绕该案件的事实,并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停车场被盗车辆的赔与不赔等问题进行了分析。2003年12月15H夜,张某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露天停车场内,并交纳了5元的停车费,物业公司小区工作人员向他出具了正规停车发票(XX省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张某在次日卜午取车时,发觉自己的车辆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杳找未果。张某遂以物业公司未正确、全面履行保管合同而将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公司向法院供应了物业管理合同、停车场对外公告的物业公司XX物字(2002)第XX号文件(文件中声明因客观缘由对停放车辆不负保管责任)、小区有三道无人看管的大门照片(该小区为开放式的小区)等证据来证明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将车辆交付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停车场,并支付了停车费用,双方己经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以和善管理人的留意程度妥当保管该车辆。现因被告未尽到充分留意之责,致使原告所存车辆丢失,应担当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万元。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判决,认为双方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且寄存人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本案中,物业公司主观上无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张某亦未明确表示将车辆交付物业公司保管,诉争车辆实际未置于物业公司的限制之下,客观上物业公司与张某未就车辆的停放、保管、领取、风险担当等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书面合同或有任何相关口头约定,故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了张某的起诉。明显,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保管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告张某以停车票据为唯依据主见其与被告物业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则认为,双方没有建立保管合同关系。一、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确定物业公司的赔与不赔。1、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要物性特征反映其成立必需完成保管物的交付。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限制。也就是说,保管物的交付必需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若占有的转移不能使保管人干脆限制和管领保管物,则保管合同不能成立。虽然车辆的保管不同于其他物品的保管,但作为保管物时,它的交付也必需能够体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限制这一本质法律特征。由于车辆本身的特别性,使得保管人无法限制车辆的自由移动。因此,车辆保管的交付也应体现其特别性,即除非是在全封闭式停车场中,车辆寄存人必需将能够限制车辆转移的车钥匙及行车证等交付给保管人后,才能完成对保管车辆的交付,保管合同才能成立。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属于特别情形。在本案中,张某停放车辆的行为根本未满意上述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在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与物业公司的前提卜.,车辆始终由张某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张某自行确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限制,而且,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为开放式小区,也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的完全限制和占有。因此,张某所主见的保管合同关系不能成立。2、车主负有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见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担当举证责任。”上述案件中,张某明确依据保管合同关系起诉,理应对该保管合同的成立担当相应的举证责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样这说明,任何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必需意思表示一样。在本案中,张某主见保管合同关系,则其依法担当证明双方具有签订保管合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样并订立保管合同的举证责任。然而,张某只供应了一张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该票据凭证并未记载任何与保管合同有关的内容,而且,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具有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作为对方当事人的物业公司则认为,其供应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XX物字(2002)第XX号文件中明确提到,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是“停放秩序的管理”、“对停放于小区的车辆不负责保管”,这也详细反映出,双方根本没有订立保管合同关系的合意,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而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建房FS:PAGE(1997)263号文印发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管理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职责并“有权向车位运用人收取车库和露天车位的车位运用费”的条款。因此,在张某无法证明双方具有订立保管合同的合意且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卜.,张某应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即应认定张某与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3、停车发票是否即是保管凭证。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一般而言,作为保管凭证,除双方有交易习惯外,其应当记载保管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名称、保管物的种类、性质、保管期限等事项。在本案中,张某供应的停车场管理定额发票根本不具有上述内容和特点,该票据上既没有时间记载,又没有车号记载,更没有能够有效证明该票即为张某当日停车的票据。也就是说,该票据根本无法证明何人、何时将何种车辆停放于何人管理的位于何处的停车场。此票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所以,该票据并不能成为证明保管合同成立的凭证。实践中,车主却往往认为,只要其交了停车费,保管合同就成立了,停车费就是停车场车辆被盗纠纷,谁担其责提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将车辆交付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停车场,并支付了停车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更多内容源自绿化让物业公司保管车辆的费用,停车费票据即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但从法律的角度说:,因为该种票据本身的统性(特地机关统一印制)、通用性(全部停车场对外发放)及票面记载内容的单性,导致其根本不具备唯性及排他性,而停车费票据只能是曾经交费的依据或车主报销的凭证。因此,车主若以此唯证据证明保管合同成立就勉为其难了,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微乎其微了。二、本案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1、本案张某是否可以以场地(车位)租赁合同关系主见赔偿。从某种程度上讲,本案类似于种场地租赁运用的性质,即物业公司代理业主把小区内闲置车辆泊位的土地运用权供应应张某,然后向张某收取汴定的场地运用费。但我国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运用权出租是指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单独或者伴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运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运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依上述规定可知,土地运用权的出租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国有土地运用权人出租自己已取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必需经过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土地运用权租赁合同,必需办理登记手续,这是一”要式行为:避开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土地无运用权不谈,即使住宅小区业主将车位所占土地的运用权托付给物业管理公司行使,那么它将车位所占土地面积的运用权每次出租给车主时,都必需经过国土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方为有效,但这在实际操作上是做不到的。因此,若确认本案为车位租赁关系,则该租赁合同因为违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定程序可能是无效的。另外,若从租赁的法律关系讲,一般状况卜.,承租人在自己租赁的场所内失窃,出租人并不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根本无法被认定为场地(车位)租赁合同关系,即使相赁合同关系成立,车主见某也无法获得赔偿。2、本案张某是否可以以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主见赔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子身、财产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物业公司是否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前提是“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那么,依据合同,首先,假如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约定物业管理包含车辆保管服务,则该约定应视为一种特约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时,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免责。其次,假如物业管理公司专设停车场,并明确约定对停放的车辆收取保管费的,那么依据保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公司有妥当保管的义务,造成车辆丢失,物业管理公司应担当赔偿责任。其三,假如车辆保管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的,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平安防范的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行为,物业公司便可对车辆的丢失予以免责。假如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低劣,常常疏于管理,撤离职守,未尽至少的平安防范义务,对车辆的丢失有重大过错的,即便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物业公司也不能免责,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当然业主本身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四,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的平安有序设有专用停车场的,但其收取的是场地运用费而不是保管费用的(如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约定),此时发生车辆丢失,物业公司虽然不能依据保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担当全额的赔偿责任,但是停车另行收费,即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对所停放的车辆负有肯定意义上的平安防范义务,因此应当依据其收费的数额与车辆的价值比率,参照车辆丢失保险与赔偿的标准,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所应担当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供应的物FS:PAGE业管理托付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是“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依上述分析可知,当物业公司收取了张某肯定的费用后,客观上又有车辆丢失的事实,若张某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起诉,则其有获得肯定赔偿的可能性。3、本案张某是否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主见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恳信用原则所应担当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任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恳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三)有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J这就是我国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详细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磋商,基于诚恳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说明、告知、留意和爱护等义务。(二)因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给相对人造成了信任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留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三)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四)合同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依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过失”主要是指种主观的有意或者重大的过错。(五)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当张某将车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时,应认定为张某具有向物业公司交付车辆的意思表示,而本意在于替业主代管车辆的物业公司此时就负有明确告知张某收取费用的性质、双方是否建立保管合同关系等内容的义务。明显,物业公司违反了这先合同义务,属于违反了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物业公司是有过错的。张某也因为物业公司违反了这义务导致保管合同没有成立,使其在车辆丢失时无法依据保管合同向物业公司索赔。因此,本案中张某若以物业公司负有缔约过失贵任主见赔偿,则其也有获赔的可能性。

    注意事项

    本文(停车场车辆被盗纠纷-谁担其责.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