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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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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局)各类评审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医保局各类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涵盖政府采购、医疗医药、医保管理、财务管理、商业保险、信息技术、医药价格管理、药品耗材采购等职业或者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设立评审专家库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需要,经审核认定进入自治区医保局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相关评审、论证和咨询的专业人员。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使用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的,由使用部门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同意后,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评审专家入库资格第四条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及违反诚信的记录,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内部组织处理的记录。(二)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或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自治区医保局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权威性专业影响力的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以下。(四)承诺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论证和咨询工作,并自愿接受审计与纪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库按专业类别分组管理,包括:政府采购类、医疗医药类、医保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商业保险类、信息技术类、医药价格管理类、药品耗材采购类等。第六条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申请入库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所述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三)申报专家类别为政府采购类的,除提交第六条(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复印件。第七条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各类专业人员,经自治区医保局审核认定后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正式成为我局受聘专家并颁发证书,聘期为三年。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及义务第八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对参与的项目,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二)对参与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公民道德规范,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二)坚持原则,坚守专业标准,廉洁履行职责。对参与评审的项目,坚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统一规定的本专业标准角度进行评判,及时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予签字确认。(三)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漏、擅自使用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信息。(四)配合自治区医保局解答参与项目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按时参加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管理部门。(二)执行回避规定。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应及时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项目关联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关联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三)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制度规范和标准流程,认真听取各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意见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四)按规定在评审前签署专家承诺书。(五)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自治区医保局。第四章评审专家的评审内容和劳务报酬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评审项目及内容、劳务报酬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及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评审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6号)的规定执行。若今后国家与自治区涉及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劳务费列入自治区医保局部门预算。第五章评审专家的使用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使用主体:一是自治区医保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二是市、县医疗保障局。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的抽选:(-)自治区医保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使用专家的程序:全程通过操作自治区医保局内部控制信息系统中的专家库模块完成。主办部门提出使用专家的申请,在机关纪委监督的情况下,以指定或随机方式抽取专家。随机模式抽选评审专家的,根据系统随机抽选的名单联系评审专家确认是否可以参加本次评审,如无法参加评审的,则由系统再次随机抽取,直至满足人数需要。抽取的专家报经分管领导审批。指定模式抽选评审专家的,适用于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选方式确定的评审专家难以胜任评审工作的项目,可指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审定。(二)市、县医疗保障局向自治区医保局申请经同意后,可以使用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资源,由此产生的专家劳务费由申请单位自行解决。第十六条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评审项目文件一并存档。第十七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由主办部门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立即停止评审工作。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六章评审专家的监督考核第二十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职责履行等情况。对评审专家按一项目一考核的要求,从工作纪律、专业技能、评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专家考核共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标准。(-)达到合格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优秀:L对工作认真,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优异的;2 .能主动发现并报告违规行为和异常现象,经查证属实的;3 .主动带领其他评审专家严格按程序规范、高效评审的。(二)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评价为合格:1 .自觉遵守评审规定和工作纪律;2 .为评审工作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的;3 .积极主动配合项目主办部门工作,不透露评审有关情况的;4 .评审质量符合要求,未出现重大偏差或失误的;5 .积极配合解答参与项目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疑的;6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 .专家本人无故迟到或中途退场,影响整体评审项目的;2 .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3 .评审中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导致各项工作被动、不利的;4 .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干预他人评审的;5 .不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6 .专业素质不能够满足评审需求的;7.评审过程中明知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常现象,不及时报告的。第二十二条专家使用部门根据考核标准负责对评审专家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在专家库信息系统中记录考核结果,报送专家管理部门。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续聘与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维护并持续更新。检验复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经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是否仍从事与相关技术资格相匹配的工作。(二)在参加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三)在复审时是否仍符合第四条(三)的规定。(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调整专家库的规模和结构。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发现不胜任项目评审、论证和咨询工作的;(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专家;(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四)泄露评审工作信息或收取不正当利益;(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六印配合自治区医保局工作,妨碍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影响评审公信力行为的;(八)评审专家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九)需要解除聘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评审专家违规处罚事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4号)同日废止。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2 .专家承诺书3 .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文件下载:附件L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docx附件2.专家承诺书.docx附件3.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docx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姓名出生年月性别一寸彩照政治面貌民族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及学位技术职称及取得时间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从事相关业务及工作年限其他资格取得情况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申报专家类别(可多选)医疗医药类口医保管理类口药品耗材采购类医药价格管理类口财务管理类口商业保险类口信息技术类口政府采购类工作单位医院级别(非涉医类的可不填)任职医院的科室及职务(非涉医类的可不填)专业类别及编码(申报涉医类专家填报,可多选)兼任职务本人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和获奖情况本人承诺:1 .本人在本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2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本人签名:年月日推荐单位(专家)意见: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年月日(该栏如无单位签章或其他专家签字,视为自荐)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名):审核人(签名):审批人(签名):注:1.请附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申报专家类别为政府采购类的,除提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复印件。2.专业类别与编码,由申报涉医类的申请人填报,其余类别无需填报,编码根据附件3的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填报。专家承诺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本人就参加项目评审工作,郑重承诺如下:一、正确履职。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坚持原则。抵制各方不合理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对评审项目从专业角度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三、保守秘密。不泄漏、擅自使用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信息。四、遵守回避。清楚知道本项目各参与方的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与关联单位未发生过法律纠纷,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专家签名:日期: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310基础医学'''310.11医学生物化学310.14人体解剖学310.1410系统解剖学310.1420局部解剖学310.1499人体解剖学其他学科310.17医学细胞生物学310.21人体生理学310.24人体组织胚胎学310.27医学遗传学310.31放射医学310.34人体免疫学310.37医学寄生虫学310.3710医学寄生虫免疫学310.3720医学昆虫学310.3730医学蠕虫学310. 3799医学寄生虫学其他学科310.41医学微生物学(包括医学病毒学等)310.44病理学310.4410病理生物学310.4420病理解剖学310.4430病理生理学310.4440免疫病理学310.4450实验病理学310.4460比较病理学310.4470系统病理学310.4480环境病理学310.4499病理学其他学科310.47药理学310.4710基础药理学310.4720临床药理学310.4730生化药理学310.4740分子药理学310.4750免疫药理学310.4799药理学其他学科310.51医学实验动物学310.61生物医学工程学310.6110生物医学电子学310.6120临床工程学310.6130康复工程学310.6140生物医学测量学310.6150人工器官与生物医学材料学310.6199生物医学工程学其他学科310.99基础医学其他学科,320临床医学'''320.11临床诊断学320.HlO症状诊断学320.1120物理诊断学320.1130机能诊断学320.1140医学影象学(包括放射诊断学、同位素诊断学、超声诊断学等)320.1150临床放射学320.1160实验诊断学320.1199临床诊断学其他学科320.1410康复医学320.1420运动医学(包括力学运动医学等)320.1430老年医学320.1499保健医学其他学科320.17理疗学320.21麻醉学320.2110麻醉生理学320.2120麻醉药理学320.2130麻醉应用解剖学320.2199麻醉学其他学科320.24内科学320.2410心血管病学320.2415呼吸病学320.2420结核病学320.2425胃肠病学320.2430血液病学320.2435肾脏病学320.2440内分泌学320.2445风湿病学与自体免疫病学320.2450变态反应学320.2499内科学其他学科320.27外科学320.2710普通外科学320.2715显微外科学320.2720神经外科学320.2725颅脑外科学320.2730胸外科学320.2735心血管外科学320.2740泌尿外科学320.2745骨外科学320.2750烧伤外科学320.2755整形外科学320.2760器官移植外科学320.2765实验外科学320.2799外科学其他学科320.31妇产科学320.3110妇科学320.3120产科学320.3130围产医学(亦称围生医学)320.3140助产学320.3160妇科产科手术学320.3199妇产科学其他学科320.34儿科学320.37眼科学320.41耳鼻咽喉科学320.44口腔医学320.4410口腔解剖生理学320.4415口腔组织学与口腔病理学320.4420口腔材料学320.4425口腔影象诊断学320.4430口腔内科学320.4435口腔颌面外科学320.4440口腔矫形学320.4445口腔正畸学320.4450口腔病预防学320.4499口腔医学其他学科320.47皮肤病学320.51性医学320.54神经病学320.57精神病学(包括精神卫生及行为医学等)320.64核医学320.67肿瘤学320.6710肿瘤免疫学320.6720肿瘤病因学320.6730肿瘤病理学320.6740肿瘤诊断学320.6750肿瘤治疗学320.6760肿瘤预防学320.6770实验肿瘤学320.6799肿瘤学其他学科320.71护理学320.7110基础护理学320.7120专科护理学320.7130特殊护理学320.7140护理心理学320.7150护理伦理学320.7160护理管理学320.7199护理学其他学科320.99临床医学其他学科330.11营养学330.14毒理学330.17消毒学330.21流行病学330.24传染病学330.27媒介生物控制学330.31环境医学330.34职业病学330.37地方病学330.41社会医学330.44卫生检验学330.47食品卫生学330.51儿少卫生学330.54妇幼卫生学330.57环境卫生学330.61劳动卫生学330.64放射卫生学330.67卫生工程学330.71卫生经济学330.77健康教育学330.81卫生管理学330.99预防医学与卫生学其他学科,340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340.10军事医学340.IOlO野战外科学340.1015军队流行病学340.1020军事环境医学340.1025军队卫生学340.1030军队卫生装备学340.1035军事人机工效学340.1040核武器医学防护学340.1045化学武器医学防护学340.1050生物武器医学防护学340.1055激光与微波医学防护学340.1099军事医学其他学科340.20特种医学340.2010航空航天医学340.2030航海医学340.2040法医学340.2099特种医学其他学科340.99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其他学科,350药学'''350.10药物化学(包括天然药物化学等)350.20生物药物学350.25微生物药物学350.30放射性药物学350.35药剂学350.40药效学350.45药物管理学350.50药物统计学350.99药学其他学科,360中医学与中药学一,360.10中医学360.1011中医基础理论(包括经络学等)360.1017中医内科学360.1021中医外科学360.1024中医骨伤科学360.1027中医妇科学360.1031中医儿科学360.1034中医眼科学360.1037中医耳鼻咽喉科学360.1041中医口腔科学360.1044中医老年病学360.1047针灸学(包括针刺镇痛与麻醉等)360.1051按摩推拿学360.1054中医养生康复学(包括气功研究等)360.1057中医护理学360.1061中医食疗学360.1064方剂学360.1067中医文献学(包括难经、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脸穴学等)360.1099中医学其他学科360.20民族医学360.30中西医结合医学360.40中药学360.4015中药药理学360.4020本草学360.4025药用植物学360.4030中药鉴定学360.4035中药炮制学360.4040中药药剂学360.4045中药资源学360.4050中药管理学360.4099中药学其他学科360.99中医学与中药学其他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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