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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律政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涉考最新法律法规增删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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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律政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涉考最新法律法规增删说明.docx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考察法律法规增删说明及新增法律法规汇编宪法新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俎织法经济法九天考资新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际私法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逑的规定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新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造饨掇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根本准则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魅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评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尚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新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衡、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戢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松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交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关于标准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般高人民法院关于标准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东暗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陪佳委员会审理国家陪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窜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宙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民法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法发20102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到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0年11月I日起施行)法释201013号商法新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7日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起旃行)法释20116号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笫一章总则3笫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3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4笫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5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法督6第六章附则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开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拉事业,调解民何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淀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开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慎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国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悔助乡、民族乡、慎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笫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材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的.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方案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累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方案生育等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当本村生产的效劳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开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省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疥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条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猊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公扶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开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如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方案生育工作,促迸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效劳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暧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笫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渡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效劳.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笫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拄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玫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以下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叁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巳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叁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学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正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虢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招度行职责的设想,答复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中选。中选人数缺乏应选名额的,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中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中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巳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方法由省、自治区、克牯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1.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惠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皴绊不正当手段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中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弱、贿赂、伪迨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馍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登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1.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大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J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一)从村柒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依分村建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拄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拉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锹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茂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襄。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0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的,并报乡、民族乡、慎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为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说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姐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盖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战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笫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方案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娉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因)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溟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笫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肉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杳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登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当责任。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It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法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演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独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当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It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笫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踪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柒体资产登记文件,公拉设施根本资料.根本瘦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借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标准。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够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以下事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EI)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工程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1.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慎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拉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当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用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竟令改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悔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带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当。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款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等劳超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跳设,并巡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笫四十条省、自治区、百辂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第四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0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9第二章根本养老保险10笫三章根本医疗保险U第四章工伤保险12第五章失业保险13第六章生育保险M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14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15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力15第十章社会保险芨督17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7第十二章附则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开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建立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肓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攫基、保根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舞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缎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翌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效劳.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瞥本单位为其嫩费情况。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观支持。国家通过粽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瘦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平安、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效劳,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狡,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蓄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二章根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舞纳根本养老保险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耒在用人单位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叁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根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激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徽纳根本养老保险费,记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减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赛由政府承当。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乏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箭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根本林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笫十六条卷加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卷邠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笫十八条国家徙立根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造统筹他区就业的,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笫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缎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林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林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脩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笫三章根本医疔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嫩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期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常个人缴费局野,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整时累计舞费到达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微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索规定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到达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笫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局部,由社会保险羟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玫的门应当婕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困:(-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效劳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效劳协议,标准医疗效劳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力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效劳。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根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本人转移.堂费年限累计计价。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激纲工伤保险费,职工不徽纲工伤保险费.笫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异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激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微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笫三十七条职工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成心犯罪;(一)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J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C-)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他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繇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囱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耕:(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t)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½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费福利:(一)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讣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颔。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徽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归还。用人单位不归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笫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一)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镣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嫩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缺乏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缺乏十年的.轼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殿费十年以上的,镣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镣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轼取失业保险金期问.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带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根本外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专费取其中的一项。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耨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亶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三)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能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六章生育保险笫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巳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二)方案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方案生育手未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讦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笫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清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褊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迂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陷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媛嫩.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多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夷征收机构舞纳社会保险赛。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徽费情况定期告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耒按规定申报应当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微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激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限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蛋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悔议。用人单位未足额漱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清人民法院扣押、安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嫩社会保险盥。笫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根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障基金、失也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根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然乏时,给予补贴。笫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算.社会保险基金懂算按照社会保险工程分别编制。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戏、改战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赛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笫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荽情况。笫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于费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筋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好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效劳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强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根本运行赛用、管理强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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