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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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黑财教(2021)100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列入省级科技计划,以项目形式管理的开展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任务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其他非省级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财政安排的采用立项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五条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公开要求,面向社会公开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重要内容。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揭榜挂帅”项目可由省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承担。第七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职责。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进行检查,对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重点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概算,概算评估和评审;组织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三)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需自行承担的责任;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存量资金盘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并执行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改革和完善项目资金报销内部审批流程,解决报销繁和报销难问题。积极推行项目资金数字化、无纸化报销,进一步提高报账效率;配合进行项目资金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组成。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H)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主确定,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三章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项目预算编制包括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制。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应做到收支平衡。(一)收入预算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项目研发需求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各参与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H)项目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便于评价考核。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类别填报,每个类别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进行说明。对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第十三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第十四条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研发类项目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IOOO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成果转化类项目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超过IoOO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间接经费比例按照上述标准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资金额度省级财政与应用方出资比例相应分别提取间接费用。第十五条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对分摊间接成本和科研人员激励做出明确规定,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绩效支出的分配标准和发放范围应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省科技厅参考预算评审结果等,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第十七条项目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或通过省科技厅下达到承担单位。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含预算)。项目合同书(含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合同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第十八条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第四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十九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履行省政府批复程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省财政厅拨付下达项目资金。通过省科技厅转拨的非省级预算单位,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后30口内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参与单位拨付资金。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科研项目资金,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承担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二十二条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项目可以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相关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第二十三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坚持以信任为前提,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情况不用提报相关说明并简化报销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本领域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差旅费和住宿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第二十五条承担单位应当遵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禁止事项清单(黑科联发2022)9号)要求,按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办理支出,第二十六条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选择评审专家,执行相关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可按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单位内部会商机制,将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计划一同上报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四)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省科技厅备案。第二十八条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第三十一条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省级科技计划后续支出。己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决算和结题验收第三十二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参加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审计或按要求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除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外,其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通过国家科技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审计,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对于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科技厅适时组织抽查。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结题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将影响后期相关项目支持。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按照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2号)执行。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每年按在研项目的2%-3%比例开展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第三十七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第三十八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禁止事项清单有关情形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在结题审计和评审中,存在违反规定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四十条科技部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其他类科研项目资金、单位自筹科研项目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按照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联动、联审、联查、联评”工作机制(黑科领办发(2021)3号),省科技厅会同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对各领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申报、立项过程中建立审查机制,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黑科联发(2019)11号)同时废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办法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黑财教(2021)100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资金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二)明确资金预算编制要求。项目预算编制包括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制。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应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项目研发需求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项目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便于评价考核。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编制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研发类项目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IOoO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成果转化类项目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超过IOOo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间接经费比例按照上述标准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资金额度省级财政与应用方出资比例相应分别提取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三)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与调剂管理。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履行省政府批复程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省财政厅拨付下达项目资金。通过省科技厅转拨的非省级预算单位,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根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禁止事项清单(黑科联发(2022)9号)要求,按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办理支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四)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省科技厅备案。(四)突出科研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