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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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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docx

    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卞建林中国政法育校校投»李*菁中国政法高校知词:刑事法庭/法庭设立/刑事审列/审判杓透内容提要:刑事法庭的议K因其i现彩菜他反映了拉、辩、审三方诉讼主体在审判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柏互关系而成为刑事审判构造的乖票表征.由于我国古代以“w讯”为核心的审判模式的影响、被告人i期权的跳失以及刑番审判方式改革不够徇底等球由,导致我国现行刑事法庭设篁呈现出1伞型”将征。空电我国刑事审判均迨,应当去除目前庭审方式的“审讯”色调.加强庭'串的“听证”性.虐立申利中立、控拚同等、当事人主导的“正号膜三角套”的审判均造.刑事诉讼构造一般是指,受刑事诉讼价值观影响,由刑事诉讼目的确定,控、辩、审三方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这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法律文化传统、诉讼价Ifi观念在司法运作中的突出反映,是构筑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程序、措施的基石,审判程序是“三方组合”的诉讼形态最为完整的诉讼阶段,因此审判构造也是刑M诉讼构造最为集中的体现。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构造,是刑下诉讼庭审方式乃至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乘要内容,而刑事法庭的设设,客观、形©地反映了控、耨、审三方主体在刑事审判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成为刑事审判构造的曳要去征.当前,尽管诉讼法学界时审判构造问题己经开展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鲜见有人将法庭设置与审刊构造相联系,从法庭设置对审判构造的映射作用,探讨我国审判构造的构建与完善,为此,笃在试图从我国刑任法庭现行设置人手,力求精确、形象地勾搞出其所反映的我国刑事审判构造的独特模式,分析这一独特模式形成的缘由及我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弊湍,并依据刑事审判的应然构造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对重理我国刑事审判的“等腰三光形结构”提出改革和完善建议.一、我国刑事法庭设置及其所反映的刑事审判构造(一)我国刑事法庭设过及其特征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庭设置,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传统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本法庭设置,特点为控辩双方同等武装、同等对抗,法宜消极、中立听证(如图1所示),:是传统大的法系职权主义刑步法庭设置,特点为法庭审判奉行职权主义,法官在庭审中占据主导地位,不是消极的抑裁者;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非一般当事人,控耕地位不完全对等(如图2、图3所示).三是作为现代人权理念常要策海.地的北欧国家的刑事法庭设置,其形式接近家庭法庭、未成年人法庭的“同来审判”模式.特点是串判凸显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更具人文关怀色调如图4所示.,脑人、解护检京日(图I美国珞市耐事法庭设置)口匚口匚口匚C口匚(图2法国束Ir法施设置)参审员法官参审员察官径(困3MW地方法院刑事法品令芬庭)设置)法官检察官解护律师证人被«人(图4芬兰地方法院刑事法庭设置)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说明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审判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基本设汽如图5所示:审判席(图5我国刑事法庭基本设置)同时,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被害人由公诉案件的一般诉讼参与人上升为当事人,有权自己并托付诉讼代埋人参与法庭审判,与公诉机关共同艇行控诉职能.从而导致审判中控辩力气对比发生变更.法庭设置变形为如图6所示:审判席(图6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审法艇的现行设置)参照图5、图6所示,我国刑事法庭中的审判席(法官席),位于法庭正中的台基之上。依据刑犷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在法庭审判中货货主持庭审,并可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附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看法: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等.公诉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左下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宣读起诉竹,对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在法庭岗变阶段,针对所指控的犯罪步实讯问被告人,询问有关证人、宓定人,向法庭出示相关书证、物证等指控证拉:在法庭射论阶段,发表公诉看法,同射护人绽开法庭州论.行使控诉职能.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对法庭审判活动实施监杼.被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席,与公诉人席并列设附,在庭审过程中,被古人享有当出人的切诉讼权利:可以就起诉拈指控的犯罪步实IS行陈述:被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弁就当庭出示的证据发表看法:经审判长许可,被窖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法庭辩论.雉护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右下方,与公诉人席和被害人席相对,在法庭审判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向法庭出示有关证据;申清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正新展定或者勘骁:提出辩护荷法,与公诉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绽开法庭附论.被告人席.位于审判席对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接受审为人员、公诉人、被宙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讯问:参与法庭辩论:进行最终陈述.通过国内外刑事法庭设置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法庭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刑事法庭设置:也有别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刑事法庭设置:更与北欧国家人文主义的刑方法庭设置存在明显差距,从而呈现出一种独特的度审模式。该帙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审判人员不是消极、中立的听证者他既是庭审程序的“主持者”,也是案件实体真实的“发觉者”,拥有强大的、几乎不受限制的法庭调查权,照IH在确定程度上包揽举证尤其是代替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购于人民法院的“庭外调我权”,不受控辩双方意志的制约,并且通过庭外调存所收集的证据不经控、用双方侦证即可作为定案依据,这使得人民法院接替扮演了案件事实“发觉者”的角色,并未真正成为中立的裁判者.法庭审判仍旧帝有剧烈的职权主义色冏.二是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中“一身二任”,既作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法庭审判实族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不是与辩护主体同等对抗的一方当W人,而是处于与审判机关共同作为国家特地机关迫在犯罪并H又对审判活动诳行监督的特殊诉讼地位.三是被古人作为当事人参与法庭审判,与公诉机关相互协作、补充,构成公诉案件控诉主体的二元化,导致控、辩力气对比进一步失衡,四是辩护人病与被告人席分隔设置,辩护人作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能与被告人刚好沟通、沟通和协iM.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后向被告人发问.从而田“法律救济的供应者”蜕变为“法庭审问的参与者”.五是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不享有缄默权,必需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被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乃至辩护人对其维开的轮番讯问,成为“讯何的对象”。并且,被告人孤身处于审判席的对面,在庭审中无法与辩护人沟通看法,不能得到州护人的指导与询问,甚至对来自辩护人的发问也感到无从应答.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事实上被降格为诉讼客体.由此可见,我国刑下审判构造既不是应然的“正三角形结构”,也非有的学者所提出的“例:角形结构”,而实际呈现出一种类似伞状的几何图形.叩曲审判人员、公诉人(加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护人共同组成一张氽面,被告人孤佟伶独自位于聿把一端的“伞形结构”.这一独特的审判结构,既乘承了我国古代“三司会审”.“坐堂问案”的遗风,突显出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就是受审对象:又显明地刻画了我国法庭审判中审乂人员与公诉人的合作关系和瘫护人在庭审中的楂检境地。控、辩、审三方共同构成一张法网,将被告人作为“众矢之的”网在其中,或者成为一把大伞,将被告人累在其下.这种状况发人深省,此种法庭审判的实质仍是“审讯”或者“审问”,而非其他。<->“伞形结构”形成的缘由一是中国古代以“审讯”为核心的审判模式的影响.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刑行不分、州民不分,控审不分,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行政官吏掌有司法职权.井集侦杳、控诉、裁判、扶至执行诸项职能于一身,法庭审判不是时当W人之间诉讼争议的裁断,而是实行“坐堂同案”的形式,带有深厚的“审讯”色调,此种法庭审判实质上是代我国家行使行政权、刑罚权的审判官与被告人之间的较量,是封建专制政权对扰乱统治秩序者的慎压和讨伐.唐朝大理寺、刑部、御史“三司会审”的审判组织形式.足封建专制在刑事审判中的集中体现.被告人在纠问式诉讼的审判中,完全处于诉讼客体地位.历代刑事法典均将“审讯作为应审断窠的基本形式,井把被告人的供述视为发觉窠件事实的法原来源,刑讯成风,据供定罪,这种以“审讯”为核心的纠问式诉讼的审判模式件物存封建专制统治在中国存续了数年,对我国近现代刑犷审判拘造的形成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痢.当前我国刑事审判的目的照旧是发觉案件实体真实,而非解决诉讼争议:反映在刑事审判构造匕势必出现追查案件事实真相的捽诉、审判机关与被告人对立的两方组合形态.并且“协作而非制衡”的原则成为构建控、审主体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被告人虽然名义上成为诉讼主体,依法享有抗辩权,但是在法庭审判中辩护职能严岐受到抑制,依旧要接受来自法官、检察官共至辩护人的讯何,实质上仍为审讯的对象。古代纠问式诉讼的历史传统导致我国刑*审判至今带有剧烈的申讯”色调,尚未出正走上“听证”的现代民主审判之路,从而呈现出“伞形”的特有构造.二是没有子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的城默权。缄默权是依据反对强迫自我归罪原则而派生的一项专属于被追诉人的诉讼特权。这一特权的目的和作用在于限制执法人员实行刑讯遢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非法逼取被笆人的口供,确保被告人供述的自肥性和随意性。并且缄默权解除了被追诉人的供述义务,使他可以提脱“讯问对象”、”诉讼客体”的不利境地,有可能成为主动行使州护职能的诉讼主体,也有助于实现控、时之间的同等对抗.被追诉人在刑事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均应享有f默权.并且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缄默权是拴辩同等对抗、法官中立祓判的“三角形”应然审列构造得以确立的基础.为此,两大法系均赐予了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的缄蚁权,并且扮股不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因被告人保持缄默而将出劝其不利的推论,然而,我国在刑犷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均未照f被追诉人城默权相反,审前程序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照实供述的义务,法庭审判设置了公诉人、被害人、审判人员甚至州护人讯问被告人的特地程序,被告人口供始终被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我国刑事审判在缄默权上的立法缺失,导致被告人仍未接脱“讯问对象”的诉讼客体地位,无法与控诉方实现同等对抗.维以真正成为主动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诉讼主体,从而被排斥、孤立于“伞的结构”的伞把一端,沦为“众矢之的”。三是刑少庭审方式革不然彻底、随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发展,并顺应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国际潮流,1四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在庭审方式改革上,增加了刑事审判的民主性和当事人的参与性,使我国刑事审判构造向应然的三角形结构迈进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刑事诉讼的改革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诉讼观念、法律传统等诸多困难因素,从而导致这一改革多处受制,尚不能徇底实现预期目标。例如:取消应前实体审查和案卷移送,使控、审职能有所分别,但又保他了庭前移送“主要证据更卬件或者照片”,井对这一范用无明确界定:相对弱化法官刻庭审的确定主导权,却又保留了其在案件实体调查上的主导地位和独立的庭外调15权:加强控、州双方法庭审理中的干脆时抗但又未蜴予被告人缄默权,也没有对刑事法庭设置做出相应谓整,被告人仍不能与耕护人位处一体,在整个法庭审判活动中无法与辩护人刚好沟通、沟通、商议.以充分获得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改革的不彻底导致我国刑事审判构造未能完全走出司法一体化”的藩篱、而是呈现出一种暗形样态一"伞形结构”。()“伞形结构”引发的韩端一是控、审职能行所混沿,法官中立无法实现.首先,我国法律将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关系确定为“分工负货、相互协作、相互制约”,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一体化”的诉讼理会,违反了诉讼职能区分的票本原理,扭曲了刑十审判“等,腰三角形”的应然构造,损击了审判的中立性,使法官由中立的消极“裁判者”我变为带有治罪假向的主动“审讯者”.其次,检察机关庭前移送的“主要证据或即件或照片”仍IH简洁导致法官对案件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尚未彻底切断控、审之间的不当联系.不能解除法官产生“鼓告人有罪”的先人为主的可能.再次,意在实现审判中立、解除庭前预断的案卷移送方式的改革,无形中限制了律师的阅卷权,不利于桎辩双方的同等武装和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在实质上影响了辩护的有效性。地终,立法保留了法院的庭外调杳权,并且由于对庭外调次的目的、范困、效用、双方当步入时调杳程序的参与等未作明确规范,从而可能导致这一权力的流用,致使审判机关异化为追诉机关,严竣背漓审判中立原则,损害司法公正.二是检察机关“一身二任”,背离了其当事人属性,减弱了审判的权威。检察机关在我国刑Iff审判中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这种“一身:任”的特殊身份导致其诉讼角色发生冲突,方面背离了监察机关“当W人”的诉讼隅性和定位,使得法庭审判由控、和、审三方组合演化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两大国家特地机关协同作战、捽审合一、共同以被告人为审讯对象的两方组合形态.使得控辩力气对比进一步悬殊原本就处于劣势的被告人无法通过程序正义所要求的诉讼机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终究难以逃脱“诉讼客体”的宿命,影响了控辩同等时抗、审判中立听证的“等胺三角形”刑步审判构造的形成。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庭审监饵权与审判机关对法庭审判的主导权发生冲突,阳咫了审判机关庭审职能的正常发挥,减弱了审判的权或性和终局性,动摇了法官在审判构造中切然于控、辩双方之上,位居三角形顶端的主林、指挥地位。三是附护权受到抑制,控、州碓以形成同等对抗.在我国现行刑事审判的“伞形结构”中:首先.小干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不享有f玳权,只能被迫接受来自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甚至雉护人的轮番“讯问”,从而难以接脱“讯问对象”的诉讼客体地位,无法主动、有效地行使辩护职能并与控诉方形成同等对抗,在审判中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劣势”。其次,箱护人与被告人在法庭席位上不能位处一体,由此冽裂了射护方的整体性,限制甚至剥夺了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刚好、充分获得射护人法律帮助的合法权益,将和护人由“法律救济者”、“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者”异化为“讯问参与者”,混泊了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使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成为“众矢之的”,始终处于孤立无援的不利境地。再者,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介入权、公见权、通信权、在场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诸项权利均受到破垂阻码和限制,这种庭前控、辩的不同等武装,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法庭审判中严峻受到抑制,从而终班实现控、辩之间的同等对抗.四是控诉主体的二元化违反公诉机制并导致控.辩力气对比进一步失衡.依据刑事追诉机制的原理,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应完全由国家公诉机关行使,被吉人不再享有这权利,而我国刑出诉讼法修改时,甥予公诉案件被古人诉讼当W人胞位,并允诈其托付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审判,与公诉机关相互补充、协作,共同履行控诉职能,从而导致公诉案件控诉主体的二元化,这不仅违反了公诉机制的基本要求,也破坏了角形结构”的刑事审判格局,使原本就力气薄弱的辩护方进一步遭到减弱.控、辩力气对比进一步失衡.二、刑少审判的应然构造及其内在机理现代刑事审判构造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毡英关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构造:二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审判构造:三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或者在职权主义背景下融合当事人主义的“混合”式审判构造.以H本、意大利为代表.虽然一种审判构造模式的构建,是一个国家特定时期诉i公价值取向和多方利益权衡的结果,但其均须遵循审判的共同规律和诉讼的内在本项。(-刑事审判的应然构造第者赞成,刑事审判的应然构造是三角的结构,Iftj且应当是一个正等腰二;角形结构。理由筒述如下:1 .三角形结构由刑事诉讼价位所确定.刑事诉讼价值中的程序正义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和功效更符合诉讼的特质:第一,诉讼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最高形式,程序正义通过正值的法律程序将被告人从讯问对象上升为诉讼主(札实现了控瘫同等对抗,在惩处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兼顾了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从而更有助于争议的解决。其次,假如说刑事实体法用于授权性规范,刑事诉讼法则多属于限权性规范.程序正义恰恰充分实现r刑事诉讼法的限权性功能,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和实体目标的达成设置了若干程序障碍.从而有效防止了国家权力在诉讼中的异化,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程序正义的具体标准,刑事审列构造应作如下构控、辩双方是诉讼地位同等、权利义务对等的两大诉讼主体,位于三角形底边直线的两端,形成同等而抗:审判者应当超然于控、辩双方之上并与其保持同等距圉,所谓不儡不倚,居中裁断,从而形成应然的等腰三角形结构.2 .三角形结构例刑事诉讼目的所确定.刑事诉讼的干脆目的应当是解决争议.争议不仅要从事实上解决,而F1.要从心理上化解。因此,国家在确立刑事诉讼的具体目标时.必需加大限度地兼顾争议双方的诉讼需求一惩处与保障,不得有所偏颇。惩处与保障兼顾的刑任诉讼目的确定了在刑W审判中,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通过程序设置应当在诉讼中享有同等地位:审判主体,既不能是控诉方的“帮凶”,也不能是用护方的“同课”,必高独立并超然于二者之上,最大限度地栽被和平衡惩处犯罪与保障人权,使争议双方均在诉讼中遵守程序,亲历公正“为此.就必需确立等版三角形的审判构造.3 .三角形结构符合诉讼(主要指审判的特性。所谓诉讼即是“三方祖台”。法学家杳比罗认为,可用“三方祖合”的概念作为理解诉讼任务的动身点。在“三方组合”中,原告和被告形成确定的诉讼对抗,法官则是位于其中、居于其上的仲裁拧,由此形成一个等腰三角形结构.由“三方组合”所构建的三角形结构正是诉讼结构区分于“吩时-听从"行政管理结构的本质特征.4 .三角形结构有助于推断和确定争议犷实。三角形结构的程序特征是,强调当少人对抗在刑任审判中的正要意义,当那人对抗被认为是发觉案件W实/1相的以佳途径。接受控时对抗的庭审制度,(史案件置于正反两方面看法之间悬而未决,从而有时间探究它的一切特性和微妙差别,有助于法官兼听则明,明察秋毫.明断是非.(二)三角形审判构造的内在机理1 .审判至上审判的至上性,源于审判艇决争议的终局性.审判的终局性,确定了法官既要在程序上成为法庭审判的指挥者、如织者,保证审为独当、不间断地进行,也要在实体上对控、辩双方之间的诉讼争议作出最终的明确裁决,最终确定被告人的诉讼命运.同样,审判至上还要求法官在审判权的行使上,既要有形式上的权威性,也要有内容上的终结处分性.2 .控、审分别控、审分别原则要求,控诉权与审判权分别.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机构独立.互不集属:审判以起诉为前提,只有经过合法有效的起诉,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审判受起诉恳求范的之限制,起诉效力只能及于起诉书指控的人与小。由此产生两项诉讼原则:一是不告不理原则;:是起诉与审判对象的同一性原则,3 .法官中立法官中立是审判公正的基本保障,包括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利益规避。二是角色分别,包括控、审分立,控、辘相争两项基本要求,三是同等距离,一方面要求法官不得与控、辩任何一方存在特殊关系,这是诉讼和其它冲突解决方式的曲要区分之一:外一方面要求法官赐予控、州双方以同等参与的机会,并对各方的主见、看法和证据予以问等做的和关注.4 .法官独立法官独立的意义在于它为程序的公正和裁判的理性创建了前提;是坚持法官独立,才能保障法官中立:二是坚持法官独立,才能实现审判公正:三是坚持法官独立,才能明确法官贡任,樗立法官权戚.保证司法裁决的JH粒和慎止.5 .控、辩同等对抗达,凝则首先要求确立被告人在刑W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其次确定辩护人在法庭审判乃至整个诉讼中的能动作用,确保用护人的充分参与和州护职能的主动有效行使:再者保证控射双方同等武装.同等对抗.三、以三角形结构为目标,改革、完善我国刑事审判构造上述对我国现行刑下审判构造弊端的分析和利出审判应然构造的探究表明,我国的刑事审判构造必需加以改造改造的目标是:彻底消退以“讯问”为核心的中国封建庭审模式对我国现行刑事审判构造的负面影响.保障被告人由“讯问对象”上升为充分参与审判程序并在确定程度上能够自主选择、驾收审判进程.对裁判结果的达成能鲂施以主动、有效影响的诉讼主体,使刑事审判由旧式的“审问”真正走上体现现代司法文明与民主品行的“听证”之路,从-三方组合”的诉讼本质动身建立“零腋三角形结构”的现代审判构造。为此,须要对我国现行刑M审判构造作以下改革和完善;(-实现控、审职旎分别,确保法守中立一是改革“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原则,理顺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的关系。刑小诉讼法确立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田,相互协作,相互制妁”原则表明我国长期以来始终将刑事诉讼看作国家特地机关与犯罪分子之间绽开的-场较量,因此认为同为国家特地机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尽管在诉讼中行使的职能不同,但诉讼任务却是共同的一迫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在法庭审判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占据主导地位,物法庭审判视为国家特地机关迫近犯罪的进一步持续,是对侦查结论和控诉主见的一种确认和维护,以协作、协作附弃了控、审分别的诉讼职能区分原理,导致审判格局由控域同等对抗、双方举证质证、法官中立听证的程序异化为法官、检察官联手主导的“审理讯问”程序。被告人作为公、检、法三机关构成的“司法流水线”上的“物件”在法庭审判阶段仍为讯问的对象和诉讼的客体,可见,“分工负员、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原则所强附的“司法体化”,违反程序正义基本理念和诉讼职能区分原理,不符合“三方组合”的诉讼特质,扭曲了刑事审判的应然构造,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审判具有深厚的治罪色调,因此必需加以改革甚至扬弃.二是彻底波革”案卷移送主义”,实行唯起诉书主义。唯起诉书主义的作用在于;1.解除有罪预断,订正先定后审,强调控审分别,防止法官在庭前球方面受到控诉方的影响从而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先人为主,保障审判中立.2,保障控、州双方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同等、机会均等,防止检察官通过事先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在庭前占非优势地位.导致法它形成确定或恸向控诉观点的角见,使被告人在审判伊始便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3.确保审判中心原则,彻底切断侦变、起诉与审判间的钺能,使法庭审罚完全困绕起诉书所提出的控诉主见进行,一切争议事实的认定必需以法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为依据,使法蛉审判比正成为案件处理的实质阶段,而不是时侦杳结论或控诉主见的筒洁确认和维护.可见,唯起诉书主义对于实现控、审分别,审判中立,切实内建三角形审判佝造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9%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刑事诉讼的起诉方式由原先的全卷移送改为仪移送“起诉书、证据书目、证人名单、主要证据或印件或照片”这与里起诉书主义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控、审之间的联系尚未得到彻底阻断,法官仍旧可健从“主要证据更卬件中得出不利于辩护方的断,从而在庭审中丢失中立立场.为此,应当彻底改革司法一体化下线形结构的“案性移送主义”,严格实行唯起诉书主义,特殊是确立审判应当甩境起诉书这一张“白纸”进行的诉讼观念,保障三用形审判构造的嫌终确立.三是规范和限制法院庭外调查权的行使。从长远来看,应当逐步取消法庭进行度外调锂的权力,在目而,则应对法庭庭外调能权的行使加以规范和限制。第,法院行使“联外调我权”的目的,只能是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iS行审i和核实,而非追求揭露和证明犯崔,所以法院所进行的两查核实活动不得曾有任何追诉悚向.其次,坚持不告不理.法院调查的范用必毋限定在控辩双方已经提出的证据范用之内且存在疑问的基础之上.严禁法官针对证据不足而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第三.法院在行使“庭外调查权”的过程中,应保障控辩双方的充分、同等参与。并且.通过庭外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必需经控、辘双方当庭质证、辩论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实现公诉人在庭审中的“当事人”化,I可来检察机关的控诉本位我国检察机关在审判中“一身二任”,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身份,不仅造成其在诉讼角色和职能上的冲突与冲突,也导致其所抠当的法律监侨职能因缺乏中立性而丢失了应有的公正性和超然性,可谓“两败(H伤”.司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双或身份”阻司了应然三角形”刑事审判构造的确立,对审判格局选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有必要时检察机关“一身二任”的“双生身份”进行改革使其尽邓把脱既是运动员、又是战到监籽者的糙尬境地.改革的目标指向,就是主动推动并实现公诉人在法庭审月中的“当事人化,强化其控诉职能和举证所任。尽管我闰的检察机关是特地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两大法系的权力划分,但是公诉人在法庭审判中仍旧应当处F与辩护方相对的一方当事人地位.首先,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代表国.家这一抽&主体启动追诉程序将被告人诉交法庭审判并出庭支持公诉,扮演刑事原告的诉讼用色担当控诉职能.行使刑罚四求权:其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目的在干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而法庭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见,劝服法庭接受和确认上方提交的证据和犯罪指控,从而构成与被告人一方存在“诉讼争议”、诉讼利益相悖、诉讼职能相对的另方诉讼主体;再有,公诉机关的控诉职能和权力属性确定了公诉人必定带有剧烈的“迫诉倾向”,从而具有“迫求有利于国家的裁判结果的心理基础和利害动机”.因此.应当正视并主动推动公诉人在法庭审判中的“当小人”化.明确公诉人为控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扭转检察机关明明担当控诉职能却倒不承认其为“诉讼一造”的符妙现象,将公诉权的行使纳人“三方组合”的诉讼轨道,在法庭审判中强化公诉人的控诉职能和举证设任。这是建立正三角型审判构造的必由之跖、必备前提,利公诉人当事人化,就必需改革审判监普的现彳I模式,解除公诉人“审判监督者”的特殊身份和“身兼二任”的双型职责.所谓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7只能在诉讼的正常渠道内进行.即假如认为祓判有错误,无论是认定事实、接受证据方面的,还是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只能通过依法提起二审抗诉、再审抗诉来要求订正.M实上,目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特地法律监督机关所担当的审判监督职能,也只能通过行使抗诉权来实现,而回来公诉人的当事人地位,并未使检察机关丢失此权能.假如检察机关发觉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出人人罪,则应依法立案侦查,依法严加追究.但这已不屈于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的范阳.(三)强化辩护职能,保障控、瘫同等对抗一是赐予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的缄默权.首先,缄默权是保障被告人供述的自圈性、前急性并免除其供述义务的一项他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都应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尤其是审列中的缄公权,它可以使被告人彻底从接受讯问的义务中解脱出来,打消控诉方和审判者对通过讯问被告人发觉案件事实我相的依靠,变更以“审讯”为核心的庭审方式,帮助被告人由“讯问对象”、“诉讼客体”真正上升为与控诉方同等对抗、主动行使耕护职能的一方诉讼主体.因此,应当甥予被告人缄默权,特殊是法庭审判中的缄戏权,将被告人从“众矢之的”的伞把一端还原为构建、支撑三角形审判构造的诉讼主体之一,并且将“伞形结构”的“审讯程序”改造为“三角形结构"的“听证程序”。其次,在赐予被告人缄默权的同时,还要设置激励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的相应机制,羟法庭审杳,有罪答辩如系被告人力愿、明智、明知微出的,则它不仅是有效认定案件再实揖相的证据材料,更是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对程序运作方式和实体权益的选择与处分,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意味着他自愿放弃了对抗制的若干程序保障和被无罪开拜的权利.降低了控诉方发觉、证明犯罪的难度,削减了通过同等对抗终结诉讼的成本,从而应当简化诉讼程序,并对被告人在刑罚上赐予宽大处理。二是改革被告人和附妒人的法庭席位设置确保庭审中耕护职能的充分、有效行使,我国目前将解护人除与被告人席分开设立的法庭设置,人为地割裂了卅护方的整体性.限制甚至剥夺了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刚好、充分获得辩护人法律格助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成为“众矢之的”,由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诉讼主体沦落为接受各方讯问的诉讼客体,在审判中处于孤立无援的不利境地,此种法施设置扭曲了刑事审判应然的“三角形结构”,将现代审判这一“举证一侦证一认证”三方组合的听证程序扭曲为“讯问一供述、审问一受审”的审讯程序.为此,必需依据“三瓶形”审判构造的内在机理,重新调整刑事法庭设置将时护席与被告席并肩设立,并与公诉人席保持在同一水平线.匕捽、解双方分别位于审判席的两(W或下方,以便被告人在庭审中充分得到辩护人的法律帮助,针时法8X审理的进展状况刚好沟通看法,适时调将锥护策略,共同构成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整体,与控诉方地位同等,充分对抗.'三是完善用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权利,为法庭审判作好充分打算.I.刚好介入诉讼.依据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应当招我国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改为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时或自实行强制指的之日起”.并规定介入时间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附之时起48小时内”,2.尚子讯问时的在场权.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告知他有获得律师招助的权利,假如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在场,则讯问必?E在律师到场后方可起先,除非他自愿、明知、明智他放弃这一权利。3.完善会见、通信权.侦查机关应依据相关司法说明规定,一般案件在48小时以内、理大困难案件在5天内支配律师会见犯罪嫌段人.并供应时间和条件保障.在会见方式上,侦查机关一般不应派员在场.因案件特殊须要派员在场的,应实行“看得见但听不见”的方式进行监督,不得监听谈话内容。对“涉及国家盼私的案件”-应严格限制为案情或案件性侦涉密。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构成程序严竣违法和无效.此外,在尚予律师会见权的同时,也R先予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并对通信权作广义理解,包括交换物品和文件。4.建立证窕开示制度,确保律师知情权.律师在审前知悉案情的途径主要有两种:种是大陆法系的律师阅卷制度.另一种是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鉴于我国刑事起诉方式由案卷移送主义向起诉书一本主义的改革目标,以及目前控辩双方在证据信息沟通上的单方性和片面性,须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以保障辩护方时案件和拄方证据的知悉权.违反开示义务的一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得被接受为定案依据,5.赐予律师充分的调伐取证权并完善相关S1套措施,如完善辩护律师现有的自行取证权和巾请取证权,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关总位和个人假如不供应,咐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取证:人民法院不同意律师申请的应当有正值理由,同时得予律师申请红议的权利,也可以规定,对于律如提出的调查申请,法院无正值理由未实行证据保全指旗号致证据灭失的,应作有利于辩方的处理甚至构成撤消案件或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理困。四是取消检祭机关在法庭审判中的补充侦杳建议权。依据程序正义的诉讼原理和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控诉与钳护在审判阶段应当地位同等,在同等的基础上相互对抗.事实上就是要求控诉与维护双方在参与审判活动和影响审判进程上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中.控诉一方享有补充侦查的建议权,并且法庭可依据这一建议确定延期审理这一规定,单方尚予了控诉方对审狗进程的限制权,造成了控、辩双方在影响、推动诉讼进程以及诉讼资源配置上的不同等。并且,这种程序上的倒流Hi反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造成诉讼的不必要拖延,实际延长了被告人的网押期限,损'出了被告人刚好受审的合法权益,并有致被告人双弟不利的嫌疑,不符合公正审判、司法正义的要求.因此,建议取消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补充侦查建议权,保证诉讼轨迹的单向性,保障被告人刚好获得公正审判的权益.约束检察机关的追诉权,使其正值、有效地行使,五是取消控诉主体的二元化,虫新界定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现行刑理审判构造中,控诉主体的二元化和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不符合公诉案件的追诉机制,打破了控、辩同等对抗的诉讼格局扭曲T“正三角形”的刑事审判应然构造.被害人以捽方当事人身份出席庭审,可能因控诉利益的不同而造成与公诉人控诉主见的冲突.'"可能因被书人参与庭审而影响被击人陈述这种独立证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诉讼实践中引发诸多弊粮.为此,应当依据公诉机制,武新界定被击人的诉讼地位,将其由当小人调整为一般的“诉讼参与人",,复原原有的控诉主体一元化,变更控辩力气严岐失衡的诉讼格同,为建立“三角形结构”的刑事审判结构创建条件.同时,为了*顾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爱护,可以赐予被害人区分于一般证人的特殊诉讼待遇,包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和法庭审判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看法:将诉讼程序进展状况刚好通知被害人:被害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保用被击人时一审判决不限恳求桧察机关抗诉的权利等等.(四)加强法庭举证、质证,增加法庭网查的抗耨性一是贯彻干脆.言词原则,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干脆、音诃原则是西方国家在摒弃封建刿问式诉讼的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的基础上确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将干脆审理、言词审理确立为公正审判的我要原则,英美法系则通过禁止传闻证据规则使干价:、言词原则在法庭审理中汨到了充分的、甚至是更为严格的体现.:干脆、言词额则的诉讼价值在于:1.审判法官自始至终参与审判,通过证人、鉴定人当庭作证陈述,控拜双方当庭对诘质证有利于发觉案件实体典实.2.确保实现程序正义.干脆、言词原则有利于使审判其正成为解决诉讼争议的实质性阶段.有利于实现法官中立和控辩同等对抗.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3.干脆、言词原则要求审判集中、不间断地进行,有利于提商审判效率,削减对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先年均改时,对案卷移送方式和法庭审理方式进行改革,企图阻断侦审联系,避开先定后审,加强庭审对抗.但由于立法对案卷移送方式改革不彻底.对“主要证据”界定不明确,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程序、法律保坤.经济补偿等缺乏具体规定,致使我国目前刑事审判中法官在庭前仍能单方面接触控方材料,证人出庭率普避过低,法庭审理班本上仍集中于对控方书面证据(包括证人书面证词的申杳。为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干脆、言词审理原则,建立传闻证据解除规则,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确保被告人的对质权.如通过庭前证据展示,控、谕双方相互供应打算在庭审中运用的证据和出庭的证人名单,并将证人名单提交法院,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规定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动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履行作证义务:加强对证人的人身爱护和经济补借等。二是建立交叉询问制度,增加法庭调查的对抗性。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法庭审理中对古词证据的基本时查方式,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审判模式的主要特色,被英英法学家誉为“发觉案件其实的最关犍的法律装置”,同时也是使诉讼体现出对抗性的最重要的程序机制,英英法系交叉1.同的对象是证人,包括一般证人、被害人、放弃缄默权出庭作证的被告人、专家证人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脩改后,而庭审方式作了较大改革,在法庭调镇中相时弱化了法官的证据调行权,强化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改笫的总体方向是实现由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向对抗制审判模式的转变,因此,为了切实增加法庭调伤的对抗性,实现庭审方式的改革目标,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阅历,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交叉询问制度,包括主HU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程序:己方证言导出规则:对方证吉质证规则:传闻证据、看法证据解除规则:诱导性何即异议规则:证据实力异议规则等等。i上述图示均依据作并对相关国*刑事法Ia的实地号察竣制,2舂见龙宗招:刑事庭审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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